寧夏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時間:2020-06-15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為做好2020 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 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2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報名
1. 報名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我區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寧招委辦〔2019〕17 號)執行。
2.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 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3.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根據《寧 夏 2007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指導方案》和《寧夏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
政治態度、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做出全面鑒定。應屆普通高中畢 業生由所在學校對其做出鑒定;其他考生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或其現工作單位(現就讀中學)對其做出鑒定,社會考生只填寫《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的突出表現、特長、獎 勵情況和綜合評語。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以文字形式呈現,電子化后提供給高校作為錄取時的參考。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 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 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4.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應在6月10 日前完成。
5. 報考軍事、公安院校或專業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專業的考生,按照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以及國家 有關部門的要求,由當地武裝部、派出所等相關部門負責,有關 學校、街道辦事處積極協作,在錄取前按規定做好思想政治品德 考核工作。
三、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6.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
7. 體檢工作由考生報名所在縣(市、區)招生工作委員會會同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須指定本縣(市、區) 條件較好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承擔體檢任務,非指定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要選派思想政治好、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的醫務人員承擔體檢工作任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體檢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掌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按照體檢工作程序,認真做好體檢工作;把握好體檢要求、項目要完整, 防止偏寬、偏嚴、錯檢、漏檢以及結論不準確等現象的發生。體檢結論必須準確規范、書寫清楚,所有體檢項目須由主檢醫師簽字確認,體檢表須蓋體檢醫院公章。體檢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如發現有隱瞞嚴重病史, 不符合高校各專業體檢指導意見的,即使已被錄取,入學復查后亦將被取消錄取資格。
集中體檢工作結束后,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須對考生體檢表進行檢查驗收,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檢查結果為 A 類(患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疾病)的考生,并要求考生簽字確認。
各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體檢表, 按規定時間送寧夏教育考試院掃描電子化。5 月 28 日后,考生可登錄寧夏教育考試院網站普通高考入口查看本人體檢表,如對本人的體檢結果有疑義,并要求復檢的考生,由所在縣(市、區) 教育考試中心負責組織考生到體檢醫院復檢,并告知考生體檢結論;如考生經復檢后再要求檢查的,由縣(市、區)體檢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寧夏教育考試院,經批準后在指定的終檢醫院進行終檢。復檢、終檢工作 6 月 20 日前結束,6 月 15 日后不再受理考生的復檢、終檢申請。高考前,各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取回體檢表連同體檢化驗單裝入考生檔案袋中。
嚴禁弄虛作假,如發現體檢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于考生要取消其報考資格, 已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8. 考生填報志愿時,應參照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 體條件要求,并根據本人的體檢狀況選報志愿。
9. 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 其它費用。
四、考試
10. 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命制,考試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⑴采用“3+小綜合”科目設置方案。
理工類: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物理、化學、生物)
文史類: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政治、歷史、地理)。 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⑵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總分為 750 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各科滿分均為 150 分(外語科目含計入總分的聽力測試 3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 300 分。
考試時,考生一律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必須按照題號在答 題卡各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超出答題 區域或非題號對應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
⑶擬報考外語類專業及要求進行英語口試專業的考生,必須 參加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
⑷擬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術科測試。
⑸擬報考軍事(含定向培養士官)、公安院校或專業以及要求進行軍檢和面試的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軍檢和面試。
⑹擬報考美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舞蹈學類等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 2020 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擬報考戲劇與影視學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 2020 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報名和高校單獨組織的相 應專業考試。
11. 各級招生考試部門和有關高校要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和落實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
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 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12. 考試時間、地點:
⑴202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時間
日 期 時 間 |
7 月 7 日 |
7 月 8 日 |
上 午 09:00-11:30 |
語 文 |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
下 午 15:00-17:00 |
數 學 |
外 語 |
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批 準。具體地點由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指定。
⑵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體育專業術科測試、英語口試等考(測)試時間和地點按照寧夏教育考試院相關規定執行。
⑶軍檢、公安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并在寧夏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布。
13. 考生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考試和測試,并接受安全檢查和身份核驗。
14. 評卷工作在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全部科目實行網上評卷。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切實做好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選派工作,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負責評卷工作的單位要做好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完善規章制度和評分細則,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確保高考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15. 考生成績只通知本人,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績、名次等信 息。
五、考生檔案
16.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組成,考生電子檔案須與紙介質檔案相關部分內容完全一致。
考生電子檔案是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主要內容包括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綜合素質評價表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部分。考生電子檔案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和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分級負責、相互協作、共同完成。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數據庫一 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負責建立,在 錄取前組織整理并封存。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必須具備高級 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應由所在單 位提供檔案。檔案材料必須真實準確。
考生紙介質檔案內容包括《寧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 登記表》、《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寧夏回族 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表》、《寧夏回族自治區普 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以及有關享受照顧政策的證明材 料復印件等。
凡檔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齊備影響錄取的,后果由有關人員負責;對涂改、偽造檔案者,取消考生錄取資格,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有關人員。
17.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寧夏教育考試院網站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到考生報名的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領取紙介質檔案,并自帶到高校交有關部門存檔。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在考生領取紙介質檔案時,要核實考生錄取信息,對檔案進行登記、密封并加蓋公章。
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加強對考生檔案的管理,同時 要為被錄取的考生提取紙介質檔案提供規范、文明、方便、快捷的服務。
六、招生章程
18.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 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19.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主管部門依 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廳于 6 月 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0.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1. 高校應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寧夏教育考試院。寧夏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網 址。
七、志愿設置及志愿填報
22. 志愿根據錄取批次進行設置,錄取分六個批次:
(1) 提前批本科:藝術、體育、外語、航海、軍事、公安、招飛、公費師范類本科專業,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 養項目專業,部分港澳地區高校及其他須在提前批招生院校本科 專業;特殊類型招生(含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專項計劃(含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實施農村學生單獨招生〔簡稱高校專項計劃〕、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簡稱國家專項計劃〕)本科。 其中藝術類本科專業分為 A、B、C 三段進行,A 段包括獨立設置的藝術院校、經教育部批準參照獨立設置藝術院校管理的普通高校和教育部直屬普通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B 段包括區內本科普通高校、使用我區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并申請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區外本科普通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C 段包括除A 段和B 段普通高校外的其他本科院校藝術類本科專業。
(2) 提前高職專科一批(高職專科公安類專業)。
(3) 第一批本科(含寧夏大學、寧夏醫科大學招收貧困地區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簡稱地方專項計劃〕)。
(4) 第二批本科(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
(5) 提前高職專科二批(含定向培養士官、藝術、體育專業)。
(6)高職專科批次。
23. 志愿設置
本科藝術類 B 段,體育類專業,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特殊類型招生,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提前高職專科二批(僅體育)、高職專科批次和各批次的少數民族預科班采取“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 的要求進行設置;
體育類專業、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各批次中的少數民族預科班設置 A、B、C 三個并列的院校志愿;第一批本科設置 A、B、C、D 四個并列的院校志愿,第二批本科設置 A、B、C、D、E、F、G、H 八個并列的院校志愿,高職專科批設置 A、B、C、D 四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均設置 6 個專業志愿及 1 個專業服從志愿;
本科藝術類 B 段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按專業大類投檔,每個專業大類分別設 6 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設置 6 個專業志愿和 1 個專業調劑志愿;
“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設置“征 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報同樣采用“平行志愿”模式。
提前批本科中除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特殊類型招生,其他本科專業采用“順序志愿” 模式。設置 2 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置 6 個專業志愿和 1 個院校調劑志愿。提前高職專科(不含體育)采用“順序志愿”模式。設置 1 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置 6 個專業志愿和 1 個院校調劑志愿。
本科藝術類 A 段、本科藝術類 C 段和高職專科藝術類均采用“順序志愿”模式,本科藝術類 A 段和高職專科藝術類設置 1 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置 6 個專業志愿和 1 個專業調劑志愿,本科藝術類C 段設置 2 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置 6 個專業志愿和1 個專業調劑志愿。
24. 調劑志愿
專業服從志愿是指所填報的某院校專業未被錄取時,愿否調劑到該院校的其他專業。
院校服從志愿是指某批次所填報院校未被錄取時,愿否調劑到同批次錄取的其他院校。院校調劑志愿投檔后,由院校安排專 業,考生所填其他院校的專業志愿無效。
25. 達到第一批本科錄取分數線以上的考生和第二批本科、高職專科填報志愿資格線以上的考生,方可填報相應批次的“平行志愿”。達到第一批本科院校同批次錄取分數線下 20 分以上的未錄取考生和第二批本科、高職專科院校填報志愿資格線以上的 未錄取的考生,方可填報相應錄取批次的“征集志愿”。
符合《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考生報考條件的通知》(寧招委〔2016〕19 號),簡稱(《專項計劃報考資格》)中國家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報考資格規定,并達到國家專項計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填報國家專項計劃志愿;符合《專項計劃報考資格》中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報考資格規定,并符合有關高校相關錄取要求的考生,可填報高校專項計劃志愿;符合《專項計劃報考資格》中地方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報考資格規定,并達到地方專項計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以填報地方專項計劃志愿。不符合《專項計劃報考資格》中規定實施區域和報考資格的考生, 填報的各類專項計劃志愿無效。
加大對專項計劃貧困家庭考生的政策傾斜,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民族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考生應積極填報民族院校志愿。達到本科相應批次錄取分數線(二 批本科為填報志愿資格線)下 80 分以上的少數民族考生,方可填報相應錄取批次少數民族預科班志愿。
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只限總政審查備案的考生報考。達到本科相應批次錄取分數線(二批本科為填報志愿資格線)下 80分以上,經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審查備案的考生方可報考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志愿。
取得寧夏 2020 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美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舞蹈學類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美 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舞蹈學類專業志愿;參加寧夏 2020 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報名并取得高校單獨組織 的戲劇與影視學類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方可填報戲劇與影視學類專業志愿。
26. 志愿填報實行公布分數后,通過網上分時填報。
7 月 23 日至 27 日:填報本科(含本科預科、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自主選拔、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志愿、藝術類本科專業志愿、體育類本科專業志愿,提前高職專科一批志愿。
8 月 2 日至 3 日:填報提前錄取高職專科二批志愿(含定向培養士官、藝術、體育專業)。
9 月 1 日至 4 日:填報高職專科志愿。
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報時間在各批次錄取期間另行向 社會公布。
27. 考生填報志愿必須根據寧夏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專業計劃,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按照網上志愿填報辦法由考生本人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 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對自愿放棄志愿的考生,凡在年度集中填報志愿、征集志愿結束后,錄取過程中和結束后申請自愿放棄志愿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本次集中填報志愿和征集志愿錄取機會,即凡二批本科及二批本科以上批次(含提前高職專科一批次)申請自愿放棄志愿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本年度二批本科及以上批次所有志愿(包 含征集志愿)的錄取,但允許其參加高職專科批次(不含提前錄 取專科直招士官類)的志愿填報和投檔錄取;凡高職專科批次(含提前批次)自愿放棄志愿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本年度所有志愿(包含征集志愿)的錄取。
填報公費師范教育專業志愿的考生須簽訂《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填報定向志愿的考生須在填報志愿前與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填報國家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項目專業志愿的考生須在填報志愿后錄取前與招生院校簽訂《訂單 定向醫學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填報高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的志愿時,除按要求填報外,還需寫出書面申請并由 考生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考生本人、考生家長或監護人須親筆簽名),于 7 月 30 日前交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
28. 填報軍事院校(含定向培養士官)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普通高中應屆、往屆畢業生,未婚,年齡不低于 17 周歲、不超過 20 周歲(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填報公安類非現役院校或專業志愿的考生,年齡不超過 22 周歲(1998 年 9 月 1 日后出生);
填報公安類現役院校或專業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應屆、往屆高中畢業生,未婚,年齡不超過 20 周歲(2000 年 9 月 1 日后出生)。
29. 報考類別對填報志愿的限定:
(1) 文史類考生不得兼報理工類專業;理工類考生不得兼報文史類專業。
(2) 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并填報藝術類本科專業志愿的考 生,不得填報提前批本科錄取院校的非藝術類專業志愿。
(3) 體育術科測試合格并且填報提前批錄取院校體育類本科專業志愿的考生,不得填報提前批錄取本科院校的非體育類專業 志愿。
八、錄取
30. 高校錄取工作在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31. 高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進行。 具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綜合素質評價、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院校控制分數線或資格線并符合院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寧夏教育考試院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32. 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33. 錄取工作于 8 月上旬開始,按 6 個批次分階段進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提前高職專科一批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提前高職專科二批院校(含定向培養士官、藝術、體育)、高職專科院校。
34.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部屬及其他地方所屬在寧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 1:1.05 的比例確定,高職專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 1:1.1的比例確定;區內院校根據考生志愿填報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寧夏教育考試院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校可根據生源 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 校在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由寧夏教育考試 院實施投檔。
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 1:1.2 的比例確定。
35. “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先對考生進行排位,再依排位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 中的院校順序進行檢索投檔。
考生排位的辦法為:將同一科類考生按高考總分(統考成績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總分(統考成績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相同時則再按單科順序及成績排序。單科順序的排序原則:文史類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
36. “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進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檔錄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原則進行。
37. 各個批次中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均在相應批次錄取結束 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高校錄取本科預科的分數不低于該校 在本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 80 分。高校錄取民族班的分數不低于該校本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 40 分。
各個批次中的定向就業招生錄取與非定向就業招生同時投 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 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 20 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
國家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項目專業投檔錄 取安排在提前錄取一批本科進行,在該批次錄取分數線上不能完 成的計劃,可在本科一批錄取分數線下 20 分以內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
區內公費師范生招生錄取工作按照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 執行。
國家專項計劃投檔錄取安排在提前錄取二批本科院校(或專 業)錄取結束后,一批本科錄取投檔前進行;地方專項計劃投檔錄取安排在一批本科錄取結束后,一批預科錄取投檔前進行。
各個批次中的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專項計劃、 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均在各個批次投檔前錄取。
38. 提前批次的體育類院校或專業錄取時,按略多于招生計劃數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線,按 “平行志愿” 投檔原則投檔,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
39. 定向培養士官、高職專科公安類專業安排在提前錄取高職專科批次。
40.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1) 本科藝術類 A 段: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將高考總分分別達到我區藝術各類文化課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且藝術統考成績合格(不含戲劇與影視學類)的考生檔案,全部投放給院 校,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 錄取。
(2) 本科藝術類 B 段: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高考總分分別達到我區藝術各類文化課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且藝術統考成績合格,分專業大類,按綜合分成績排序,綜合分成績按全 國統一高考總分占 30%、自治區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按總分 750 分折算)占 70%的比例計算,遵循考生志愿,分藝術文、藝術理,按音樂學類、舞蹈學類和美術與設計學類等三個專業大類分別投檔,投檔比例為 1:1。考生綜合分成績相同時,按自治區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排序,藝術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課總分、語文、外語單科成績順序排序。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 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3) 本科藝術類 C 段、高職專科院校藝術專業: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將高考總分分別達到我區藝術各類文化課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或資格線),且藝術統考成績合格(不含戲劇與影視學類)的考生檔案,全部投放給院校,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4) 報考戲劇與影視學類專業: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 將高考總分達到我區此類文化課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檔 案,全部投放給院校,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5) 對院校《招生章程》中明確執行各省相關規定的區外院校,在我區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規則為按照綜合分成績排序,擇 優錄取,綜合分成績按高考總分占 30%、藝術專業成績(按總分750 分折算)占 70%的比例計算。
41. 殘疾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執行。
42. 錄取新生名冊必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加蓋錄取專用章后生效。
高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本人。
九、錄取照顧政策
43. 執行《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寧招委〔2015〕3 號)、《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調整和規范普通高考錄取政策的通知》(寧招委〔2018〕11 號) 的規定。
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少數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并經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由縣(市、區)教育 考試中心審核,并經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 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十、新生入校和入學復查
44.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 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45. 新生入學后,高校須進行認真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高校應取消其學籍。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46. 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自治區、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 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47.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 “陽光高考”平臺、寧夏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 10 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 8 月底。
48.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 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49.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 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 36 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 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 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 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 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授權自治區招委會組織的自治區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 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 藝術團、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 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 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0.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 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部 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自治區招 生工作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考試招生經費
51. 考試招生經費由各地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52. 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按規定比例及時將所收報名考試費上繳寧夏教育考試院。
53. 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54. 所有費用的支出須符合相關財務規定。
十四、附則
55. 中國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學生、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港澳地區高校招收內地自費生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相關規 定執行。
56.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57.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58. 本規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