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高等學校使用英文譯名,應遵循以下規范:
(一)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
(二)學校名稱為“大學”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university”。
(三)學校名稱為“學院”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llege”,或根據學科類型,也可以翻譯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