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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關于2021年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報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招生考試機構:

根據教育部和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現將2021年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對口招生”)報名信息采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安排

(一)信息采集對象

具有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且全日制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的2021年應屆畢業生,擬參加2021年對口招生考試及提前單獨招生的考生,均須按照《河南省招生辦公室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豫招科〔2020〕18號)要求進行信息采集。跨省招生以及東西部地區合作辦學聯合招生的中職生(不包括隨遷子女)畢業當年不得參加我省對口招生信息采集工作。

(二)時間安排

信息采集實行網上填報與現場確認相結合的辦法,包括網上信息采集、現場照相、指紋采集、身份證芯片信息讀取、信息確認、簽訂考生誠信承諾書等環節,考生須按要求完成并通過審核,請各地統籌考慮,妥善安排。

網上信息填報開始時間:2020年12月23日9:00;截止時間:12月30日18:00。

考生須按規定的時間登錄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www.heao.gov.cn),進入“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認真閱讀報名要求及考生誠信承諾書,按要求如實填寫基本信息,并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代碼編制

考生填寫個人基本信息,“戶口所在地”一欄統一按考生所在學校地址(含戶籍在外省的考生)填寫,考生應選擇學校所在地的區域代碼,考生報名序號中第 5、6位為專業類別代碼,第7位為考試類型代碼規定為“9”,第8位為科類代碼規定為“0”。

專業類別代碼規定為:01種植類,02養殖類,03計算機類,04財經類,05烹飪類,06服裝類,07機電與機制類,08電子類,09文秘類,10旅游類,11化工類,12建筑類,13美術類,14市場營銷類,15 醫科類,16音樂類(含舞蹈類),17汽車類,18司法服務類,19國際商務類, 20學前教育類,24體育類。其余項目按普通高考統一信息標準和要求填寫。

醫科類(專業類別代碼為“15”)分為中醫和西醫,專業考試內容不同,考生報名時報名序號第5-6位進行區分,規定中醫代碼為31,西醫代碼為32,考場按中醫、西醫分別編排,在編排考生號時統一使用“15”代碼,在劃分數線和錄取時仍按“15”醫科類合并進行。各地招辦和考生所在學校要指導考生正確選報,防止誤報。

盲聾啞殘疾考生報考盲聾啞殘疾人提前單獨招生的,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殘疾人證,按“盲聾啞提前單招”單獨指定報名序號,與普通高考、對口招生報名序號相區分。

(四)費用繳納

按照我省有關文件規定,報名費每生15元、考務費每生每科12元、電子信息采集費每生12元。藝術、體育類考生另需交納專業考試費:藝術類專業100元,體育類專業50元。

考生網上信息填報結束后,查看信息頁面,根據提示選擇報名考試費支付方式:網銀支付或手機支付(支持微信支付、云閃付以及支付寶等APP掃碼支付),網上繳費顯示支付成功即為網上信息采集完成。

二、政策說明

(一)考生資格審核等相關政策及其他未明確的事宜,可參照《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0〕142號)和《河南省招生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招普[2020]8號),待河南省教育廳2021年對口招生文件下發后,按正式文件執行。

(二)體檢安排

所有參加2021年對口招生考試及提前單獨招生的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未經體檢的考生,高校可不予錄取。要確保每個考生知曉體檢結論及對填報志愿與錄取的影響,并在體檢確認表上簽字。體檢費用標準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對口考生照顧對象資格條件申報及審核辦法參照普通高考的規定執行。

(四)具體考試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協調,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科學制定本地對口招生考生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切實做好前期各項準備和相關部門的協調,確保對口招生考生信息采集工作順利進行。

(二)嚴格疫情防控。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學校要嚴格按照疫情防控的有關要求和防護標準,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做好信息采集場地消毒、考生體溫檢測登記、安全防護、異常情況處置和報名現場引導等工作。

(三)加強誠信教育。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要充分利用信息采集的時機,對考生進行法制教育、誠信教育、警示教育,讓考生認真閱讀并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相關規定,所有考生就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將存根與簽字確認的考生信息采集登記表一并上交報名地招生考試機構。

請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招生考試機構迅速將此通知轉發屬地各有關中等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