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1-03-18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各市(州)、東風場區招生委員會:
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省招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甘招委發〔2012〕6號)的要求,為做好2021年甘肅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體檢時間
由各市(州)招委會統籌安排,各縣(市、區)招委會具體組織實施,4月5日前完成。
二、體檢對象
所有參加2021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類、藝術類、體育類、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中職生、綜合評價錄取、職教師資、殘障生、少年班等),均須參加普通高考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未經體檢的考生,高校可不予錄取,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考生自行負責。
三、體檢安排
(一)體檢醫院
體檢醫院由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院承擔。主檢醫院須按有關文件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參加招生體檢工作的醫務人員,要求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業務熟悉,經過培訓后開展工作,凡未經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承擔本次體檢任務。主檢醫師應由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當年有子女或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醫生應予回避。
(二)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按照《指導意見》執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要求,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三)體檢結論
各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應制定告知考生本人體檢結論的辦法。檢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體檢過程中體檢醫生對本人各項體檢結論或意見;體檢醫生如因填涂錯誤確需更正某項體檢結果時,需醫生親自手跡修改,并簽字確認,一律不得使用涂改液等進行更正;所有項目檢查完畢且結論明確后,工作人員應檢查體檢表中所有項目是否都有相應結論,確認無漏檢、漏填項目后,監督考生閱知本人體檢結果并在體檢表上簽字確認,如考生對于某項體檢項目提出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報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申請復檢,逾期不再受理,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簽字;如考生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簽字確認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復檢后仍有疑義的,可向市(州)體檢工作領導小組申請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同意后,由蘭州大學第一醫院進行終檢,并作出最終裁定。
(四)體檢表管理
1.體檢表上的考生號、考生姓名、考生照片等由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統一打印。體檢表要求按考生號順序每50份裝一袋。肝功化驗單不得粘貼在體檢表背面,直接裝入考生檔案袋。
2.體檢醫院印章和醫生簽章必須使用藍色印泥。
3.體檢醫院(站)必須成立檢查驗收組。檢查驗收組要對考生體檢表進行逐一驗收檢查,重點檢查醫生填寫有無錯項、漏項、表述不清、體檢結論與實際不符、印章漏印或不清等情況。
4.體檢表條形碼由招生部門負責粘貼。條形碼粘貼必須沿條碼區粘貼端正,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邊,考生號一端朝向表格右邊。粘貼時不得超出條碼區,不得覆蓋黑色同步區。
5.參加體檢工作干部要求認真仔細,責任心強。保管和運送體檢表,要求專人負責、專車運送。
6.體檢表掃描安排在4月下旬,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五)殘疾考生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相關要求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文件精神,省教育考試院將為符合規定的殘疾考生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體要求如下:
1.殘疾考生參加高考,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須填寫《殘疾人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所在中學初審,并于4月9日前交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經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審核(復印件須審核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由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審核匯總后于4月16日前交省教育考試院,逾期不予受理。
2.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負責受理并審核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請,并牽頭組織由有關教育考試機構、殘聯、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3.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評估報告下發相關批復,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依據批復形成《甘肅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送達考生,由殘疾考生或法定監護人確認、簽收。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的,可從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提出復議申請。經批準可享受相應合理便利參加高考的考生,相關考點須按《管理規定》要求提供配套設施或服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靠實工作責任
高考體檢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體檢結論是考生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填報高考志愿、高校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各級招委會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由教育、衛生健康、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的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體檢工作方案,全面負責做好本地區考生的體檢工作,及時研究和解決體檢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指導本地區的體檢工作。要進一步明確體檢醫院的主體責任,加大對體檢醫生和考試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有效提高體檢報告的準確性和規范性。要嚴格落實“誰主管、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保證高考體檢質量。
(二)突出疫情防控,細化過程管理
各級招委會要切實發揮各級衛生健康、疾控和醫院等部門的專業指導和專業管控作用,將疫情防控注意事項、流程、紀律等內容列入工作方案,早安排、嚴要求,推進分類、分段、錯峰、錯時體檢。
縣(市、區)要以學校、考試招生機構為基本單元,對體檢考生系統分類,合理安排體檢時段和體檢人數,原則上先在校生、后社會考生。承擔體檢工作的醫院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統籌安排體檢場地、物資、人員、車輛、體溫檢測與清潔消毒等工作,特別要安排好突發發熱、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瀉等癥狀考生的應急處理工作,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理體檢期間新冠肺炎疫情突發事件或其他偶發事件。
體檢前14天,要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健康監測制度,在校考生、社會考生及參與體檢工作的教師和醫護人員均要自行做好每日體溫測量,建立健康臺賬。各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負責收集匯總健康狀況監測、記錄數據,并將健康狀況異常考生信息逐級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健康狀況信息由其單位報相關主管部門。原則上考生及參與體檢工作的工作人員于體檢前14天起不得離開甘肅省,有關人員如在體檢前14天內出現新冠肺炎疑似癥狀,或體檢前14天內有疫情高風險、中風險地區、境外旅行史的,須在就近定點醫院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兩次核酸檢測或血清特異性LgG抗體陽性證明檢測,并由衛生健康、疾控部門進行專業評估,綜合研判評估是否具備參加體檢和相關工作的條件,無明顯異常者,可允許參加體檢和相關工作。各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對體檢前14天內有疫情高風險、中風險地區、境外旅行史的,可適當推遲其相關體檢安排,并逐級上報備案。
對不具備相關條件的,考生不得參加體檢,醫護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體檢工作。對隱瞞行程、隱瞞病情、故意壓制癥狀、瞞報漏報健康情況的考生及工作人員,追究其個人及所在單位相應責任。縣(市、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學校要安排專人組織管理學生,嚴格遵照體檢醫院的安排配合做好各項工作。
體檢中,如發現疑似人員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立即配合有關部門排查密切接觸者,并按照防控要求做好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既往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及密切接觸者,應當主動向所在地縣(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報告,除提供考前2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材料外,還須出具肺部影像學檢查無異常的證明,方可參加體檢。 “健康碼”或“行程卡”為綠碼但出現相關癥狀的考生,應當主動到定點醫院檢測排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仍在隔離治療期的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以及隔離期未滿者,不得參加體檢。如有擬從境外或非低風險區返回的考生,所在地縣(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適當推遲其相關體檢安排。
(三)嚴肅工作紀律,強化監督問責
各市(州)招委會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加大督查力度,對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嚴重危害考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人員,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出現錯檢、漏檢、表述不準、結論不準,給考生錄取帶來遺留問題的,省教育考試院將通報市(州)招委會,由市(州)招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處理。
五、收費標準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收費標準按照《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大中專院校招生報名考試費等收費標準的批復》(甘發改收費〔2010〕1915號)執行。
甘肅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