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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1年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1年海南省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將在5月15日進行。為便于考生了解考試工作安排情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準考證下載打印

5月13日至15日,考生可登陸海南省考試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憑報考卡和密碼進入高職對口單招報名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考生按照《準考證》上標注的考試時間、考場號及座位號,準時參加考試。

三、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須提前了解并確保自己符合海南省疫情防控常態化政策和要求。5月2日起,通過支付寶、微信或椰城市民云APP完成海南健康碼的申領,并堅持每天如實在健康碼內打卡;加強自我防護,不要前往國內中高風險地區和境外,避免直接接觸來自中高風險地區和境外的人員;減少到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出行;身體不適的,及時就醫。

(二)考生在進入考點時,健康碼須為綠色。健康碼不為綠色的考生,在進入考點時須按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考試前14天內有過發熱(體溫≥37.3℃)、咳嗽、氣促等癥狀,或者考試前14天內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中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發展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考前3天內(72小時內)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證明。

2.考試前14天前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發展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3.考前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隔離期滿14天隔離點開具的解除隔離的證明,以及7天居家自我健康監測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4.考試前14天內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發展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試前21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判定為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的、判定為密切接觸者或與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的考生,隔離期滿后方可正常參加考試。

5.考生本人曾判定為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的,需提供隨訪及醫學觀察期結束證明。

6.考生本人14天以前曾判定為密切接觸者或與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的,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密切接觸者3次核酸檢測,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1次核酸檢測)。

7.其他特殊情況,考生本人須報考點,經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綜合研判予以處理。

(三)考生在進入考點時,必須佩戴口罩,排隊前后間隔不低于1米,減少人員接觸,憑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準考證》通過身份驗證和體溫檢測方可進入考場。

四、考試紀律要求

請考生務必認真閱讀學習《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了解考試有關要求及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

附件1

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應在開考前40分鐘到達考點,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測、金屬探測器安檢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3.進入考點至進入考場就座前,必須佩戴口罩;進入考場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佩戴口罩;隔離考場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進入考場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劑進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4.入場時或考試過程中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癥狀的,要及時主動報告監考員和現場工作人員,并配合考務人員做好相關安排和處置。

5.進入考場,只準攜帶 2B 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筆袋等文具。嚴禁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其他非考試物品進入考場。

6.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始終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認真閱讀有關注意事項,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在答題卡指定的位置粘貼考生本人條形碼。凡漏填(涂)、錯填(涂)、書寫字跡不清或條形碼粘貼錯位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考生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7.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8.考場時鐘僅供參考,考試時間以廣播指令為準。

9.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 30 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0.在答題卡規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答題卡規定的答題區域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11.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員。

12.在考試過程中,同一考場不允許兩名或兩名以上考生同時上洗手間。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4.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 等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考生須配合監考員等工作人員對本人違規事實的認定和處置并按要求簽字。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