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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云南大學,是國家首批“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首批 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教育部以部為主、部省合建高校。

第三條 云南大學辦學類型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部標碼為10673,辦學層次為本科、研究生。

第四條 云南大學設有兩個校區,東陸校區位于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呈貢校區位于昆明市呈貢大學城東外環南路。

第五條 云南大學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云南大學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云南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和監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云南大學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情況、近年來學校計劃編制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條 云南大學預留計劃數為10,主要用于解決末尾同分考生的錄取以及生源質量調控。預留計劃的使用經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各批次投檔規則以各省(區、市)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已投檔至云南大學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結果符合專業錄取條件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三條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將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錄取結束后未完成招生計劃,云南大學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條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檔成績優先原則錄取。即對已投檔到云南大學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進行錄取,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若考生高考投檔成績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高考投檔成績及上述三門單科成績均相同的,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錄取。

第十五條 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同批次同科類中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除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項目外,學校在調檔及專業錄取時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政策性加分,總分值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用于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項目。

第十七條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江蘇、湖北、福建、遼寧、廣東、重慶、河北、湖南等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報考我校的考生,須符合我校在當地招生的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所有專業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條 所有招生專業統考外語語種不限,非外語類專業新生入學后以英語實施公共外語教學。

第二十一條 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云南省內考生須參加由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且成績達到3分及以上。

第二十二條 我校實施經濟管理類生命化學類電子信息與計算機類等大類培養。錄取到相關類別的學生入校后進行一年的大類培養,學生在大類培養階段隨機分配到相關學院進行管理。學生在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分流到具體學院和專業,從第三學期開始進行專業培養。

(一)經濟管理類按照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招生,錄取到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的學生,入學后統一按照經濟管理類進行培養。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學生在經濟學、金融學、財政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學、工商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專業范圍內進行專業分流。

(二)生命化學類按照生物科學類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化學類招生,錄取到生物科學類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化學類的學生,入學后統一按照生命化學類進行培養,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學生在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生態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等專業范圍內進行專業分流,以上專業不包括基地班、菁英班。

(三)電子信息與計算機類按照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招生,錄取到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的學生,入學后統一按照電子信息與計算機類進行培養,大類培養階段結束后學生在數字媒體技術、軟件工程、網絡空間安全、人工智能、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聯網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智能科學與技術、電子科學與技術、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等專業范圍內進行專業分流。

第二十三條 我校藝術類招生學院有兩個,分別是藝術與設計學院、昌新國際藝術學院。兩個學院在各省(區、市)具體招生專業、招生計劃及學院歸屬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及云南大學招生網公布為準。兩個學院分別錄取的考生均不允許相互跨學院轉專業。

(一)招生專業:藝術與設計學院招生專業為音樂學、美術學、繪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以及中外合作辦學兩個專業:視覺傳達設計(與美國密歇根理工大學合作)、環境設計(與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合作);昌新國際藝術學院招生專業為音樂學、美術學、繪畫、視覺傳達設計、舞蹈學。

(二)我校不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各省(區、市)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我校認可各省(區、市)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

(三)對已投檔到我校的藝術類考生,按照成績優先原則進行錄取。在考生的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達到生源地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美術學專業按文化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音樂學、舞蹈學、繪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的專業,若考生文化成績相同,優先錄取專業成績較高者;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的專業,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四條 對報考體育教育專業并已投檔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區、市)體育類本科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按體育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體育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五條 對報考體育教育(校園足球人才)專業并已投檔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績達到云南省體育類本科錄取控制線的前提下,按照云南省體育類專業統考中的足球小項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足球小項成績相同,依次、逐項比較體育類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分數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我校與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美國加州州立大學北嶺分校等高校合作的國際經濟與貿易、財務管理專業等中加合作嵌入式人才培養創新項目,以及與泰國清邁大學合作的物流管理專業、與美國密歇根理工大學合作的視覺傳達設計專業、與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合作的環境設計專業、與英國思克萊德大學合作的土木工程專業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僅招收填報了該類項目專業志愿的考生。填報了該類項目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可在同一批次兩個項目在當地招生專業間相互調劑。錄取在上述兩個項目專業的學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項目之外的其他專業。

第二十七條 大氣科學(定向)、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保送錄取運動員、港澳臺僑生招生錄取按照云南大學2021年相應招生簡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我校2021年將在云南省內招收少數民族預科,具體招生計劃、招生辦法和收費標準等,按云南省教育廳及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費及學生資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學費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批準或備案的標準執行。具體各專業學費標準以云南大學本科招生網公布為準

第三十條 云南大學在本科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直招士官國家資助、校級助學金、社會類助學金、新生入學綠色通道項目、校內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學生入校后可向學校申報家庭經濟困難,由學校經班級、年級、學院、學校四級核實認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六章 入學及畢業

第三十一條 我校確定的錄取名單經各省(區、市)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批準后,即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2021年錄取的本科新生,具體就讀校區以《新生入學手冊》中的安排為準。

第三十三條 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向學院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學生入學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生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取得我校學籍的本科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云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云南大學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機構為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云南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若有部分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云南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規定,并另行公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云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