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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吉林建筑大學;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層    次:本科

第四條   學校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凈月開發區新城大街5088號

第二章 學歷證書頒發

第五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本科畢業生由吉林建筑大學頒發國家規定的本科畢業證書。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費收取標準

按專業類招生的學費標準:

測繪類專業學校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地質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電氣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計算機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電子信息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按專業招生的學費標準:

社會工作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200元;

工程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100元;

財務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100元;

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100元;

城市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物流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100元;

測繪工程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工程力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機械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地理信息科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交通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環境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勘查技術與工程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地質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工程造價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100元;

環境科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地理空間信息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消防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安全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信息安全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材料化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建筑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00元;

城鄉規劃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土木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網絡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軟件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電子信息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遙感科學與技術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風景園林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200元;

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00元;

環境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00元;

產品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

書法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9500元;

公共藝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200元;

經濟統計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200元;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5000元;

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5000元;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5000元;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4000元。

按專業類錄取的學生,通識教育培養期間,按專業類學費標準收取,專業分流后,按分流專業學費標準收取。按專業錄取的學生,學校按照專業收費標準收取。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第七條   我校學生資助體系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吉林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勤工助學、“綠色通道”、學費減免和臨時困難補助等內容。此外,我校還設立了學業獎學金、學習進步獎學金、校長獎學金、愛心助學金、筑夢獎學金等項目,并積極拓展社會資源,極大地豐富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受助渠道。 

入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于解決學費和住宿費。入學時,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如暫時籌集不齊學費和住宿費,可在報到期間,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先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資助部門根據學生具體情況開展困難認定,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五章 錄取說明

第八條   專業(類)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我校各專業不限外語語種。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081001H)和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080601H)分別與美國波特蘭州立大學、美國楊斯頓州立大學合作,宜英語語種考生報考。

第九條   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專業(類)招生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的要求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1.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提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具體比例結合各省相關文件并參考該省生源情況而定。

2.專業(類)錄取。對于進檔考生,按“分數(投檔成績)優先、參考志愿、無級差”的錄取原則,即在德、體條件合格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類)志愿;專業(類)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如考生所報專業志愿未能錄取,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未錄取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做退檔處理。

3.優先級別。對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經規定了相關的排序辦法,則按照該省市的辦法執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沒有規定排序辦法,則按照我校規定的辦法執行,即對投檔成績相同的報考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和其他文科專業順序比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其他理科專業順序比較數學、理科綜合、外語、語文,分數高者優先錄取及安排專業。

4.對加分照顧考生的處理,按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給予考生分配專業時,若成績并列相同,則高考實際分數高者優先。

5.按專業類錄取的考生,由所在學院按學校相關文件負責分流;分流基本原則:分數優先、參考志愿。分流時間、分流辦法詳情參閱大類招生專業所在學院網站。

6.錄取到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專業的考生,須具備一定繪畫基礎,入學后須加試徒手畫,加試不合格者將轉入分數相同或分數相近的專業。

7.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我校美術學類和設計學類專業采用招生省份統考成績,即考生需參加所在省的美術與設計類省統考并取得合格成績,在文化課成績合格后,就有資格報考我校。

報考我校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公共藝術、產品設計專業的考生,錄取時按投檔考生的綜合分(綜合分=文化課成績×60%+專業課成績×100%)從高到低錄取,若多名考生綜合分并列相同,單科比較順序依次為專業課成績、素描成績、色彩成績。

(2)我校投放招生計劃且該省組織書法省統考的省份,我校直接使用書法統考成績作為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按照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原則進行錄取;考生需取得招生省份的書法統考或聯考合格成績方可報考我校。

考生所在省沒有組織書法省統考且我校擬投放招生計劃的省份,我校按照國家教育部和招生省份文件精神,協商設立校考考點;考生需取得我校校考合格成績方可報考我校。

報考我校書法學專業的考生,錄取時按投檔考生的綜合分(綜合分=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多名考生綜合分并列相同,文化課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文化課成績再相同,語文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8.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原則

我校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082801H)、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081001H)、工程管理(中外合作辦學、120103H)、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080601H)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考生如果填報了其中的某一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當該專業無法錄取時,視作該生同意調劑到其他未錄滿的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9.我校招收理工類少數民族預科生,涉及省份(以招生計劃公布為準)少數民族考生有報考資格。預科學習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績結合考生志愿重新選擇專業。

10.我校對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錄取,按各高考改革省份規定的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jlju.edu.cn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凈月開發區新城大街5088號                            

郵政編碼:130118

聯系電話:0431-84566063

注:本校網絡在線咨詢答疑平臺為:

教育部陽光高考院校信息平臺  (http://gaokao.chsi.com.cn)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吉林建筑大學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各省招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