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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南京理工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南京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由創建于1953年的新中國軍工科技最高學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簡稱“哈軍工”)分建而成,經歷了炮兵工程學院、華東工程學院、華東工學院等發展階段,1993年更名為南京理工大學; 2000年,獲批成立研究生院;2017年,學校入選“雙一流”建設高校,“兵器科學與技術”學科入選“雙一流”建設學科;2018年,王澤山院士獲得2017年度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2018年12月,學校成為工信部、教育部、江蘇省共建高校。進入新時代、開啟新征程,學校將堅持“以人為本,厚德博學”的辦學理念,秉持“進德修業,志道鼎新”的校訓,弘揚“團結、獻身、求是、創新”的校風,以服務國家戰略需求、推動社會進步為使命,為黨育英才、為國鑄利器,圍繞陸海空天信融合發展,向特色鮮明世界一流大學的目標奮勇前進。

辦學地點:南京校區(江蘇省南京市孝陵衛200號)、江陰校區(江蘇省江陰市福星路8號)。

第三條 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保送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國家專項計劃、第二學士學位等。

第五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為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領導機構,在制訂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

第七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

第八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四)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五)受權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七)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完成新生復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合理制訂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結合學校實際,在保持各省(區、市)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

第十條  為科學選拔有志投身國防事業的優秀學子,部分軍工類專業在部分省(區、市)實施“軍工專業專項計劃”,招生批次及代碼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 我校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1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三條 我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投檔時,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我校認可經各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

第十五條 對于所有進檔考生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并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

第十六條 根據有關省份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制定相應錄取方案。其中:內蒙古自治區采用“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即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十七條 在實行高考改革的省(區、市),考生所報考專業(類)必須符合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 保送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國家專項計劃、第二學士學位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區、市)和我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其中,藝術類招生統一使用生源省(區、市)美術類統考專業成績,按照各省(區、市)投檔規則予以錄取。

第二十條 南京校區除“軍工專業專項計劃”、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中外合作辦學、第二學士學位錄取考生外,符合條件的大學一年級學生每年春季學期可以申請在南京校區專業范圍內調整專業;江陰校區符合條件的大學一年級學生(不含中外合作辦學)每年春季學期可以申請在江陰校區專業范圍內調整專業。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江蘇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zsb.njust.edu.cn/,咨詢電話:400-110-2882,微信公眾號: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監督電話:025-84315226。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