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全日制普通本預科招生章程(2021年修訂)
時間:2021-05-24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預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南民族大學(國標代碼10524),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直屬的全日制多學科綜合性大學。學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182號,學校性質為公辦。
第三條 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第二學士學位、少數民族預科班(以下簡稱預科班)、港澳臺僑等類別。
第四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中南民族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預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訂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中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設在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人兼任招生辦公室主任。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和國家民委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 踐行學校辦學宗旨,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及少數民族考生的生源數量、生源質量、就業和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年度招生來源計劃。招生來源計劃報國家民委及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學校按教育部與國家民委的核定數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等情況。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民委有關要求及學校辦學宗旨,學校面向全國招收各民族考生,以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為主。根據生源情況,學校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商定調檔比例及其中的少數民族考生比例。在湖北省,學校招收認定了少數民族高考優錄資格考生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
第十二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錄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確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三條 在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報考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平行志愿投檔后未完成計劃時,將征集志愿。
第十四條 學校認可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成績(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進行錄取及確定專業。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第十五條 學校確定考生錄取專業實行分數優先原則,不設專業分數級差,同等條件下少數民族考生優先錄取。在同等分數及少數民族優先條件下,再依次按實考分、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外語、首選科目(“3+1+2”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等成績和專業志愿相結合的原則分配專業。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錄取按所在省(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同時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本校公布的當年所在省(直轄市)相應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各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新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慎重填報)。對錄取以少數民族語文答卷的考生,學校不提供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新生無男女比例和應屆、往屆生限制。錄取新生的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美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按生源省投檔規則投檔后,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綜合成績(專業省統考成績*60%+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40%)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再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專業分配;對內蒙古進檔考生,按綜合成績實行專業志愿清原則擇優錄取。音樂學、舞蹈類專業錄取原則:按生源省投檔規則投檔后,學校對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藝術類專業同分優先原則按學校當年藝術類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條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錄取原則:按生源省投檔規則投檔后,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組織的體育專業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預科班錄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政策執行。預科班只招收有預科志愿的少數民族考生,依據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政策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參加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地區學生考試的考生,按其考試成績、志愿及學校招生計劃,在聯招辦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擇優錄取。依據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和學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學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和學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入校新生根據學校學生學費、住宿費相關管理規定繳費。大類招生專業在專業分流后按各專業學費標準繳費。學費、住宿費和代收費標準請在學校財務處網站和本科生招生信息網公示的“收費目錄清單”中查詢。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學校通過各類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各種社會資助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通過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s://zsb.scuec.edu.cn或校園網https://www.scuec.edu.cn發布有關招生信息和錄取結果。學校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27-67842763。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