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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證湘潭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1〕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結合湘潭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藝術類招生、國家專項計劃(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地方專項計劃(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職高對口招生。

第三條  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 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咨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8913,湘潭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s://zhaosheng.xtu.edu.cn/,電子郵箱:zsk@xtu.edu.cn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學校擁有15個一級學科博士后科研流動站,15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31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19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及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推薦資格;具有招收港、澳、臺學生與外國留學生資格。

第五條  學校坐落在毛澤東同志的故鄉、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與教育部、國家國防科工局共建大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高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  湘潭大學招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高素質人才的需要,從有利于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科學選拔各類人才和維護社會公平出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切實保障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對部分特殊類型考生的考核,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總結,及時上報招生有關數據。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總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招生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主要投放到上線生源多、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學校選拔能模范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干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招生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  招生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錄取工作的相關信息泄漏給非招生錄取工作人員。

第六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  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擬申請我校單獨招生考試資格的高水平運動員,需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文化課考試,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余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藝術類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東、廣東)使用生源省(市、自治區)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其它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招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條   學校組織對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為準。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按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提供。

第二十二條  我校提檔時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確認的全國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高考投檔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則按單科語文、數學、外語、文(理)綜合的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計劃未錄滿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所有錄取及退檔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后的名單為準。如與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規則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以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的為準;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五條  英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原則上不限外語應試語種,考生進校后以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為公共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除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條  我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錄取規則如下:省級統考專業成績及高考文化成績均達省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最低控制分數線,進檔后按分數優先的原則,用以下綜合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1.考生所在省(市)投檔錄取規則中已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則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規定執行,按投檔成績(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考生所在省(市)投檔錄取規則未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綜合分(綜合成績)換算方式為:綜合分=文化課成績×40%+專業成績×文化成績總分(滿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60%。按綜合分(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九條  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體育專項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報考男子足球項目的考生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體育專業全國統測。考生參加統測的位置或小項應與在我校報名時嚴格一致,若統測未區分位置、小項,或未設置我校招生位置、小項,則考生參加的統測成績須經我校認定通過后方為有效。

第三十  保送生、貧困地區定向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生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錄取。

第三十一條  我校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我校發放由校長簽發,加蓋本校校章的錄取通知書。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湘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費標準及幫困措施

第三十三條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當年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收費,具體收費標準將在學校招生網和新生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構建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系,不讓任何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制定相應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在實施過程中有修訂的,修訂內容自修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