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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師范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照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青海師范大學章程》,為保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原則。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校內相關機構、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青海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與對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養模式包括“1+1+2”“1+2+1”“1+3”“2+2”等四種。

第二章  辦學地點

第五條  城北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海湖大道延長段38號;城西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38號。

第三章 辦學性質

第六條  青海師范大學為青海省省屬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條  青海師范大學主管部門為青海省教育廳。

第四章  招生機構

第八條  青海師范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  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認真落實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和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條  學校紀委(監察審計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章  錄取條件

第十一條  青海師范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相關文件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等情況,確定來源計劃,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二條  考試須在相應批次報考我校專業且資格審核、體檢合格、高考成績符合所在省級招委會劃定錄取分數線,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須專業測試合格。

第六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總原則為根據我校招生計劃及考生志愿按省級招生機構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四條  體育教育專業錄取原則為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達到規定分數線,按文化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單招考生的錄取按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考生身高、視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級招委會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業測試成績合格,報考美術類專業、音樂類專業、舞蹈學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文化課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市、區)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專業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如遇個別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省級招委會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公共外語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七條  相關考試科目成績特別優秀的考生,總分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優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所填報專業錄取滿額且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可在未錄取滿額的其他專業中進行調劑;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

第十九條  各專業錄取的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對符合加分或降分條件考生,按省級招委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生源不足時,本校可對招生專業計劃給予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校所有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限制;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我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我校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教育學費標準及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8〕471號)核定批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  聯系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海湖大道延長段38號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電話(傳真):0971-6318787,網址:Http://zsb.qhnu.edu.cn,Email:zsb1@qhnu.edu.cn。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我校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青海師范大學招生委員會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及有關規定進行補充。

第二十八條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根據相關政策相應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

 

 

                               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