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
時間:2022-04-08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各市(地)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各普通高等學校:
2022年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部署,堅持穩(wěn)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積極穩(wěn)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進一步提升考試招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水平,統(tǒng)籌做好考試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態(tài)化防控等工作。要強化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狠抓關鍵環(huán)節(jié),嚴肅考風考紀,從嚴從實做好考試組織管理工作,嚴查違規(guī)違紀行為。進一步細化防疫工作方案,確保廣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考試招生工作安全平穩(wěn)、有序實施和公平公正。
現(xiàn)將《黑龍江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辦公室
2022年3月30日
黑龍江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
為做好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教學(2022) 1號)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4)戶籍和學籍符合《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規(guī)定》(黑教規(guī)〔2019〕 10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tǒng)考、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yè)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不符合《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規(guī)定》(黑教規(guī)〔2019〕 10號)有關要求的人員;
(6)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3.報名辦法
報名的時間、地點、程序及信息采集辦法、報名資格審查等按《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執(zhí)行。
二、考生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yè))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紙質檔案由縣(市、區(qū))招考機構負責組建,內容包括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高考成績單、應屆普通高中學生綜合評價報告單、高中畢業(yè)生登記表或學籍檔案、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符合照顧錄取條件的證書復印件或證明原件、照顧錄取對象審查表。各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畢業(yè)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fā)現(xiàn),嚴肅追責問責。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鑒定,各市(地)招生委員會可結合實際自行安排。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8.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yī)院相應材料。如不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不予發(fā)放考生準考證,不允許參加考試和錄取。
我省2022年高考體檢工作由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共同組織實施,相關要求按照《關于做好2019年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黑教聯(lián)〔2019)17號)執(zhí)行。體檢時間由市(地)招考機構根據當地實際統(tǒng)一確定,體檢數據于5月10日前上報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招考院”)。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經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批準,2022年高考體檢復檢工作仍由市(地)招委會負責,由市(地)招委會指定一所終檢醫(yī)院,作為對體檢結論有異議考生的復檢工作,體檢結論以終檢醫(yī)院的結論為準。
凡報名參加高考并申請?zhí)峁┖侠肀憷臍埣部忌煽忌蚍ǘūO(jiān)護人在體檢前向報名所在地招考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相關工作要求按照《關于殘疾考生參加黑龍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黑招考院〔2019)19號)執(zhí)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0.凡報考文史類和理工類提前批次錄取的軍隊、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飛高校的考生,還須參加軍隊、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飛的體檢面試(體檢面試要求以相關部門公布為準)。
五、考試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考試實施按《黑龍江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執(zhí)行。
12.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guī)定,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啟封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評分參考在啟封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啟封后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省級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啟封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啟封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13.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guī)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fā)生失(泄)密事件,事發(fā)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報告后立即分別報告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招辦”)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4.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guī)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qū)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委會批準。
15.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漢語;15:00 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 至17:00外語。6月9日9:00 至11:30朝鮮語文/蒙古語文。
16.我省高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英語、俄語、日語、德語、西班牙語)滿分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外語聽力考試成績不計入總分,提供給高校作為錄取參考,外語科試卷仍分為聽力和筆試兩部分,聽力分值為30分,筆試分值為120分,考生筆試成績(滿分120分)×1.25后的成績作為考生高考外語科成績(滿分150分)計入總分。
17.我省高考外語科目進行聽力考試。聽力考試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18.報考外語專業(yè)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由各市(地)招考機構組織實施。
19.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除外)。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朝鮮語、蒙古語)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生,報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專業(yè),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時,語文須考漢語和少數民族語文。漢語科目試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部分翻譯為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國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答題;漢語和本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
20.全國統(tǒng)考和省級統(tǒng)考答卷的評閱由省招委會統(tǒng)一組織,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任務,考生答卷實行計算機網上評閱,并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評卷高校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參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各評卷高校要根據新冠肺炎疫情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加強身體健康狀況監(jiān)測,強化評卷場所消毒和通風,確保評卷教師和評卷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1.報考高校藝術類專業(yè)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藝術類專業(yè)課考試。文化課考試參加全國統(tǒng)考。藝術類專業(yè)課考試辦法按《關于做好2022年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執(zhí)行。
22.報考高校體育類專業(yè)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體育類術科考試。文化課考試參加全國統(tǒng)考,體育類術科考試辦法按《黑龍江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專業(y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執(zhí)行。
體育類術科考試由省招考院負責組織和監(jiān)督,由承辦高校負責具體實施。承辦高校要根據新冠肺炎疫情情況,制定相應的防控措施,強化個人防護,確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3.報考高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體育專項考試。文化課考試試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命題和印制,省招考院組織考試實施。體育專項考試按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體育專項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執(zhí)行。
24.省招考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規(guī)范做好高考成績發(fā)布工作。除教育部規(guī)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六、招生計劃
25.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yè)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zhí)行本校的分省(區(qū)、市)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并報主管部門審核。
26.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yè)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協(xié)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yè)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招生。
27.安排跨省(區(qū)、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jié)各地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28.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和統(tǒng)一的信息標準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后,應當按時報送主管部門。
29.省教育廳負責審核、匯總我省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由省教育廳負責統(tǒng)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lián)系安排。
30.省招考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guī)范、準確、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經高校核對的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1.除按有關規(guī)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省招考院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生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七、招生章程
32.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33.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且必須經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進行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須于2022年4月2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 gaokao. chsi.com. 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廳有關部門(處)將于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陽光高考”平臺上傳數據日期截止后,嚴禁高校自行撤銷數據,防止出現(xiàn)平臺關閉導致數據無法重新上傳。
34.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yè)教學培養(yǎng)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guī)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lián)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各高校要嚴格審核招生章程,認真核對專業(yè)名稱、學費標準等信息,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八、填報志愿
35.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的招生章程及我省招生規(guī)定后,依據《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手冊,結合本人志向在規(guī)定時間內填報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考生必須本人填報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報,且不得放棄本人所報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各級招考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36.我省考生在高考成績公布后采取網上填報志愿的方式,分三次填報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報文史類和理工類提前批次錄取的高校和專業(yè)志愿:軍隊、公安、消防和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專業(yè)),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招飛本科高校及專業(yè),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yè)學院;貧困地區(qū)定向招生本科專項計劃(國家專項)的高校;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藝術類本科批錄取的高校和專業(yè)志愿。
第二次:填報文史類和理工類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體育類本科批次、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錄取的高校和專業(yè)志愿(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在特殊類型招生志愿欄中填報志愿)。
第三次:填報文史類和理工類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和藝術、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的高校和專業(yè)志愿。
37.凡參加少年班考試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高校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不準填報高考志愿。
38.文史類與理工類、藝術類與體育類之間不允許跨科類兼報。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可以兼報文史類和理工類,但文史類和理工類考生不可兼報藝術類和體育類。
39.批次所設志愿投檔結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由省招考院在“黑龍江省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公布并公開征集志愿。考生登錄網站查詢后,未被錄取且成績(含照顧政策分)達到征集志愿分數線的考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網上填報征集志愿。
40.考生填報志愿的密碼是確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資料,密碼必須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碼保管不當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九、照顧錄取政策
41.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文化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3.烈士子女考生,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xiàn)役的考生;
(2)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lián)合激勵系統(tǒng)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
(2)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
(4)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
(5)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
(6)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
46.鄂倫春、赫哲、鄂溫克、柯爾克孜、達斡爾、蒙古、錫伯、俄羅斯族考生(具有我省當地高中連續(xù)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在報考黑龍江省屬院校時,在其文化統(tǒng)考課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7.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8.戶籍在自治縣(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民族區(qū)、民族鄉(xiāng)(鎮(zhèn))且學籍在戶籍所在縣的高級中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當地連續(xù)3年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xù)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9.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tǒng)考錄取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yōu)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tǒng)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yōu)待政策執(zhí)行。
上述各項照顧政策分數不累加,同時具備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由本人確定其中一項。如果高校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分錄取,照顧分數不順延。凡符合照顧錄取政策的考生必須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在網上予以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顧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yè)、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十、錄取
50.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tǒng)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授權省招考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51.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
52.錄取批次劃分
(1)文史類和理工類(分5個錄取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1)提前批次錄取的高校
①軍隊、公安、消防、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專業(yè)),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設置2個梯度的高校志愿。招飛本科高校,空飛、海飛設置1個高校志愿,民飛設置2個梯度的高校志愿。
②公安專科院校(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yè)學院)。設置1個高校志愿。
③貧困地區(qū)定向招生本科專項計劃(國家專項)的高校。設置5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2)本科第一批次錄取的高校
特殊類型招生: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資格的高校。設置1個高校志愿。
A段:重點本科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點本科專業(yè)。設置10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B段:重點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蒙語答卷對換招生、部分中外合作辦學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專業(yè),以及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設置1個高校志愿。
3)本科第二批次錄取的高校
A段:普通本科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招生的本科專業(yè)(含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設置10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B段:普通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蒙語答卷對換招生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專業(yè)。設置1個高校志愿。
4)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錄取的高校(不含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yè)學院)
公安、司法高校招生的專科專業(yè)和普通高校招生的航海類和有體檢面試等特殊要求的專科專業(yè)。設置1個高校志愿。
5)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的高校
A 段:普通本科高校招生的專科專業(yè)和高職(專科)高校招生的專科專業(yè)。設置10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2)藝術類(分3個錄取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1)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錄取的高校
A段: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yè)參照執(zhí)行的少數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設置1個高校志愿。
B段:原“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以及經省招委會批準的使用藝術類校考成績進行錄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設置1個高校志愿。
2)藝術類本科批錄取的高校
A 段:使用我省藝術類專業(yè)課省級統(tǒng)考成績進行錄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美術與設計學類設置16個平行的高校志愿;舞蹈學類和戲劇與影視學類設置16個平行的高校志愿;音樂學類設置32個平行的高校志愿。書法學專業(yè)設置10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B段:除藝術類本科批A段涵蓋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或招生專業(yè)有特殊要求無法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模式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設置2個梯度的高校志愿。
3)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的高校
A段:使用我省藝術類專業(yè)課省級統(tǒng)考成績進行錄取的藝術類專科專業(yè)。設置10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B段:除藝術類高職(專科)批A段涵蓋的藝術類專科專業(yè)外的藝術類專科專業(yè)。設置2個梯度的高校志愿。
(3)體育類(分2個錄取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1)體育類本科批次錄取的高校。體育類本科批設置10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2)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的高校。體育類高職(專科)批設置10個平行的高校志愿。
53.省招委會根據在我省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確定各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yè)參照執(zhí)行的少數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yè)的專業(yè)課和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文化課自劃線原則上不得低于我省藝術類本科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
54.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批次,按照“分數優(yōu)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投出的檔案均視為第一志愿。
報考普通文史類和理工類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作為排序成績,按排序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位次。如排序成績相同,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理工類為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
報考藝術類的考生,以專業(yè)課成績和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綜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兩位小數)作為排序成績〔綜合分計算公式:美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舞蹈學類和書法學專業(yè)綜合分=(專業(yè)課成績÷專業(yè)課滿分×750)×60%+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40%,戲劇與影視學類綜合分=專業(yè)課成績×30%+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70%)。按排序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位次,如排序成績相同,按專業(yè)課成績排序確定位次;如專業(yè)課成績也相同,再按文化課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報考體育類的考生,以術科成績和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按比例折算生成的綜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兩位小數)作為排序成績(體育類綜合分=(術科成績÷術科滿分×750)×60%+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40%〕。按排序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位次,如排序成績相同,按術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如術科成績也相同,再按文化課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55.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分為模擬投檔和正式投檔。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檔前,進行模擬投檔,按高校招生計劃數的100%、105%兩個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號和志愿順序),供高校確定調檔比例參考。招生高校在省招考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根據模擬投檔情況確定正式投檔比例意見,并上傳至信息交互平臺。如果高校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回復調整投檔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計劃的意見,則按高校原下達的招生計劃數的1:1比例投檔。
56.對文史類和理工類本科提前批次、專科提前批次和本科第一、二批次B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愿順序按招生計劃數的110%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再按調檔比例補足缺額。
57.貧困地區(qū)定向招生本科專項計劃(國家專項)按高校招生計劃數的100%投檔。
58.對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B段、本科批次B段和高職(專科)批次B段,省招考院將文化課成績和專業(yè)課成績均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一次性全部投檔到招生高校,由招生高校按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guī)則擇優(yōu)錄取。
59.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在高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劃的,可在高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根據考生志愿補充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對未完成的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采取網上公開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60.特殊類型招生批次投檔(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省招考院根據入選資格考生文化課成績總分、試點高校給予的優(yōu)惠分值和試點高校模擬投檔線,按考生志愿向高校投檔錄取。試點高校模擬投檔線由省招考院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高校應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檔前使用預留計劃完成錄取。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原則上應全部錄取,不得退檔;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及時退回省招考院,進入下一批次投檔。未經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檔和錄取。
從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61.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省招考院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xù)。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62.招收強基計劃的高校需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組織考生報名、考試及錄取相關工作。省招考院在高考錄取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xù)。
63.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考生均可報考香港、澳門有關招生高校。
(1)報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的考生須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填報志愿和錄取。調檔比例由高校與省招考院協(xié)商確定。
(2)報考香港13所單招高校(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大學、香港都會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東華學院、香港恒生大學、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的考生在高校規(guī)定時間內直接在高校網站上報名和填報志愿。省招考院在6月25日左右將考生的高考成績提供給有關高校。高校在7月7日前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高校有關要求完成錄取工作,并將錄取名單報至省招考院。凡被香港13所單招高校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高校錄取。
(3)報考澳門6所單招高校(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理工大學、澳門旅游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考生在高校規(guī)定時間內在高校網站上報名和填報志愿。省招考院于6月30日前將考生的高考成績、我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提供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高校有關要求進行錄取并發(fā)放錄取通知書。被澳門6所單招高校錄取的考生同時可被內地高校錄取,由考生自主選擇錄取高校。
64.經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批準,我省實行單獨招生的高職院校須在省教育廳監(jiān)督、指導下自行組織考試和錄取工作,并將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上報省招考院。經省招考院審核后辦理錄取手續(xù)。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得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錄取。
65.本科第一、二批次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生的高校,錄取分數不得低于該高校在我省相應批次投檔分數線下80分。
66.在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網上公開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可在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網上公開征集志愿,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原報志愿無效。
67.高校和省招考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guī)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yè)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我省有關規(guī)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招考院負責監(jiān)督在本地區(qū)招生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和違背錄取規(guī)則等行為。
68.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規(guī)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huán)節(jié)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lián)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招考院將根據所發(fā)出的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guī)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tài),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我省在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組織補錄。
69.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并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不得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調整計劃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在網上進行。
70.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專業(yè))外,高校不得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的考生作統(tǒng)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政策規(guī)定外作其他限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71.由于網絡傳輸、工作失誤和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招考院與高校通過協(xié)商妥善解決。
72.高校將預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省招考院,經省招考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招生院校須上網打印錄取考生名冊(打印方式另行通知),錄取考生名冊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73.高校依據省招考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fā)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zhí)行。
74.考生收到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登陸“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的“高考查詢”欄目或高校網站相關欄目進行核實和確認錄取結果。
75.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到報名所在地縣(市、區(qū))招考機構提取紙質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并按高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內傳報省招考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76.高校根據省招考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核準考生身份后,按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辦理新生入學手續(xù),如考生本人與錄取信息不相符,應及時上報省招考院核查處理。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7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統(tǒng)考各批次控制分數線、志愿填報時間及方式、錄取時間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等;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20個貧困縣的考生、原41個國家和省扶貧縣農村戶籍的考生、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yè)人員隨遷子女和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錄取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yè)和錄取優(yōu)惠分值等。
78.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地)、縣(市、區(qū))招考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79.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招考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80.除按規(guī)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二、對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
8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huán)節(jié)中現(xiàn)現(xiàn)違規(guī)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guī)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guī)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guī)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省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tǒng)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yè)、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tǒng)體育、高職分類考試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黨內法規(guī)執(zhí)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guī)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82.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jiān)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請復查;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附則
83.普通高校聯(lián)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省招委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4.現(xiàn)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85.本規(guī)定由省招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