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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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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為做好我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招生原則

1.2022年高校招生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1)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對區內世居兩代以上(含兩代)的少數民族考生實行單獨劃線。

(3)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若干意見》(藏黨發〔2017〕9號)精神,高校招收學生畢業后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雙向選擇、自主擇業,政府引導、市場為主。

二、報名

2.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4)按照《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和《西藏自治區教育廳關于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補充通知》(藏教廳〔2020〕32號)規定,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2022年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①區內世居兩代(含)以上少數民族戶籍在藏的;

②我區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

我區干部、職工指在西藏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正式在編干部或職工,含援藏干部、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或職工、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干部或職工。

③除在藏干部、職工子女外,戶籍從外省(區、市)遷入我區的,須具有西藏戶籍2年以上(2020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所屬高中階段學校學籍2年(含)以上、西藏所屬高中階段學校實際就讀2年(含)以上;

④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的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的其他考生;

⑤三年來,經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審核屬實參加過我區普通高考的考生;

定居我區的外國僑民申請報名參加高考,須持我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僑居留證”,在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報名。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高校對口高職考試招生(以下簡稱對口高職),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考。

3.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考試招生,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4.報名辦法、資格審查及注意事項:

報名辦法和資格審查按照《關于做好西藏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藏教廳〔2021〕176號)要求執行。

(1)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各高級中學須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報考資格、各類政策加分的審查和公示。

(2)借考手續由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審批,借考生名單于5月通過西藏教育考試院官網和官方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公示。

(3)自治區招生辦在5月中旬將編排考場后的信息反饋至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

(4)借考生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領取準考證。

5.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高中階段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三、考生檔案

6.考生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分為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兩部分。

7.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及有關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高校招生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檔案內容按照《西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辦〔2020〕22號)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要完善信息采集、確認、比對校驗等辦法,健全相應管理制度,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

9.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須會同相關部門對考生檔案中獎勵、照顧錄取等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名單匯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審批。資格審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須在5月底前完成。考生紙介質檔案(不含人事檔案)由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負責建檔、管理,建檔工作須在5月底前完成。

10.被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錄取通知書及準考證到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或就讀學校)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新生報到時,須攜帶錄取通知書和紙介質檔案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相關手續。

11.因檔案缺失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影響錄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檔案資料中。

1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3)有危害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言行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4.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地(市)招委會要協調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具體組織辦法,由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公立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由自治區招生辦指定終檢醫院,并負責協調終檢醫院作出最終裁定。

15.體檢信息由考生體檢所在醫療單位和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考區考務組)組織錄入、校對、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體檢信息庫。借考考生按照考區相關要求參加體檢。考生體檢費由體檢醫院按有關規定收取。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本人體檢信息并簽字確認,因核對失誤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16.報考軍隊院校(武警院校)、直招士官、公安專業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等體檢和體能測試以相關部門文件通知為準。軍檢按《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軍后衛〔2016〕305號)執行。

 

六、考試

17.我區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漢語和藏語文)、數學(分文理科)、外語,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

18.語文、數學、外語、漢語、藏語文各科試卷滿分為150分。凡使用漢語試卷的考生必須考藏語文,其漢語和藏語文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作為語文成績。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為300分。高考卷面總分750分。

報考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外,還須通過相應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由自治區招生辦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其中藝術專業加試按照《關于做好西藏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專業加試工作的通知》(藏教廳〔2021〕177號)執行。體育專業加試具體組織辦法另行通知。空軍招飛按照《關于做好西藏自治區2022年度招收空軍飛行學員工作的通知》(藏教廳〔2022〕11號)執行。

19.3+文科綜合簡稱文史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工類。每個考生必須從文史類和理工類中選擇一類填報,不得兼報兩個科類。報考科類一經填報,一律不得更改。

20.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我區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的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我區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外語口試試題由我區自主命制,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組織測試。2022年我區只組織外語語種為英語的口試,于6月10日舉行。

21.除外語和藏語文外,其他各科一律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

22.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漢語);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至17:00外語,普通高考外語聽力測試安排在6月8日外語筆試開始前進行,聽力部分分值納入外語總成績。6月9日9:00至11:30藏語文。

23.我區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藏語文試題由國家授權我區自主命制,其他科目由國家統一命題。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24.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辦,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自治區招生辦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

25.考試必須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區的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26.所有統考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由自治區招生辦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高校單獨組織的考試招生答卷評閱工作由各高校組織。各地各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考試結束后,各地須配合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并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辦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7.特殊院校或專業招生需要面試的,須報自治區招生辦核準,并向社會公布面試時間和地點,面試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業部門負責組織進行,面試工作須在招生錄取開始前完成。

28.考生可以通過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招生信息查詢系統、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官網、西藏政務服務網、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微信服務號“西藏教育考試招生”查詢本人成績。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29.考生對成績存疑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登記申請成績復核。復核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進行,核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有誤,不復核評分寬嚴。復核結果由當地教育考試招生機構以適當方式及時通知考生。

30.考生答題卡由自治區招生辦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保存至考試成績發布后半年,保管期滿按秘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毀。未經自治區招生辦批準,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題卡。考生答題卡掃描圖像、評卷信息等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七、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區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要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區內高校按照教育廳要求,按時上傳招生章程待核定申請材料。

32.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均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33.我區所屬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經自治區教育廳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自治區招生辦。自治區招生辦將匯總并向社會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未按時在“陽光高考”平臺傳送招生章程或其內容不全、未經自治區教育廳核定、與國家及我區規定不符而產生的有關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處理。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八、錄取

34.考生志愿填報

(1)批次設置。普通高考錄取批次分為提前單獨錄取批次(含提前單獨錄取重點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普通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專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專科院校)、國家專項計劃批次、地方專項計劃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預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預科);高職(專科)第三批次。

批次錄取順序依次為:提前單獨錄取重點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普通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本科院校、國家專項計劃批次、地方專項計劃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預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預科)、提前單獨錄取專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專科院校、高職(專科)第三批次。

(2)志愿設置

①傳統志愿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仍采用傳統志愿方式。每個批次設置3個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以填報4個專業和專業服從調劑。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的院校(專業):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范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準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

②平行志愿

實行平行志愿的有國家專項計劃批次和地方專項計劃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預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預科)和高職(專科)第三批次錄取院校。

平行志愿每個批次設置A、B、C、D、E、F、G、H、I、J共10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置4個專業志愿和專業服從調劑志愿,不設院校服從調劑志愿。院校未完成計劃,通過公開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視情況進行一次或多次。

每個考生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愿時,只能選報其中一類院校與專業(音樂學、美術與設計學、舞蹈學和播音與主持不得跨類混報)。

限報院校以正式公布的《西藏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為準。

(3)志愿填報

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區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①所有考生一律在網上憑報名號、密碼、短信驗證碼登錄志愿填報系統填報志愿。考生須對自己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志愿填報統一安排在成績和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布后進行。具體填報時間安排另行通知。

②考生應依據自治區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計劃,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中選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

③考生在填報志愿前,須認真閱讀報考學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與學校取得聯系,詳細了解報考學校的類型(公辦、民辦)、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按照梯度填報志愿,不應盲目填報。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考生所在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指導。

④凡報考在全國范圍內招生未單獨給我區投放招生計劃的區外高校藝術專業的考生,須單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愿,并向自治區招生辦提供專業加試成績合格證和招生院校聯系方式等相關材料。

⑤征集志愿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治區招生辦根據招生院校計劃完成情況和錄取工作進度安排,在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官網、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上及時公布招生院校計劃信息,征集志愿方式和時間等。

35.高校錄取新生工作在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36.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項承諾。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招生辦負責監督在我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3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遠程網上錄取的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將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該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該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8.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的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須與高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范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準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余高校和專業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高校相關專業的錄取批次安排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高校須與自治區招生辦溝通協商。

39.自治區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批次或相應招生類型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40.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并作為錄取依據。

41.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自治區招生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42.我區屬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絕大部分考生為少數民族。高校錄取新生必須按規定錄取符合錄取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錄取。

43.投檔原則和辦法

(1)傳統志愿投檔原則和辦法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采用傳統志愿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志愿優先,遵循分數”。即:投檔時,先將考生按院校志愿分開,再依次按照志愿順序將填報同一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特征總分高低排隊投檔。如果考生第一志愿落選,即使考生的分數達到或遠遠高于第二志愿所報學校的投檔分數線,也只有在這所學校第一志愿沒有錄取滿額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投檔。

(2)平行志愿投檔原則和辦法

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即:投檔時,分科類按特征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先后順序,根據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順序從A到J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且計劃未滿額的院校,即向該校投檔。平行志愿進行一輪投檔錄取后,未錄滿的計劃向社會公開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視情況可進行一次或多次。特征總分相同的考生,按文、理科類不同單科成績高低順序進行:

文史類特征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成績排序;

理工類特征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成績排序。

當出現考生特征總分、所有成績完全相同,所填報志愿也完全相同時,采取全部投檔處理。

44.已被高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錄。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安排補錄。

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后,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報名地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或自治區招生辦校驗真偽,由報名地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打印《西藏自治區2022年區內考生錄取成績志愿表》蓋章后裝入考生檔案。

45.嚴禁高校違規招生。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我區對應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對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后的計劃數、考生志愿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錄取高校須根據自治區招生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46.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48.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登錄自治區招生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內報送自治區招生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九、政策加分

有符合第49條、50條、51條政策加分的考生,可在其高考卷面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49條至51條加分可以累加;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9.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卷面總分基礎上加分投檔。加分項目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加10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歸國藏胞、歸國藏胞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4)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

(5)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區內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地(市)所在地縣及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科技人員、醫務工作者或從以上崗位退休的正式職工子女,加10分;

(7)門巴族、珞巴族、僜人、夏爾巴人,加10分。

50.進藏干部、職工在藏工作每滿一年(截止時間為當年7月31日),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檔。父母雙方在藏工作,以工齡較長一方為準,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

在西藏民族大學、駐內地辦事處(格爾木辦事處除外)工作時間不計入加分。

51.自治區級先進雙聯戶家庭中參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須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自治區、地(市)、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高中階段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52.生源不足時,報考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水文、地礦等艱苦行業的考生降低20分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53.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考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以優先錄取或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予以優先錄取

①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③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④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

⑤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

⑥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

⑦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

(2)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①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

②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十、信息公開公示

54.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55.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來源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我區所屬高中階段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考生實際就讀情況等。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特殊類型招生考生的資格信息按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56.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5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58.新生入學后,高校應認真組織復查并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并將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考生情況反饋至自治區招生辦。

十一、招生經費

59.按照國家文件要求,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0.考生報名時按《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全區教育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藏發改價格〔2021〕38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繳納報名及相關考試費用。

61.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試卷監印、安全保密、監考、巡考、評卷、錄取等工作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按照《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招生相關費用支出管理規定(暫行)>》(藏教廳〔2021〕25號)文件規定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2.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我區組織的自治區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3.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或者自治區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自治區教育廳、招生考試機構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64.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否則視為違規。全區所有考場統一配發2B鉛筆、中性筆、筆芯、圓規、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嚴禁考生自帶文具。

65.自治區招生辦將考生在高校考試招生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十三、附則

66.部分高校經批準單獨考試錄取、強基計劃錄取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招生,高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67.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68.部隊生源報考我區高校,按《區黨委辦公廳 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區黨委組織部等單位<關于在內地部分省和我區內地入伍戰士中招收大中專生的請示>的通知》(藏黨辦發〔1992〕14號)《關于認真做好我區部隊生源定向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藏人社發〔2017〕105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69.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和中專高職3+2連讀的學生參加對口高職考試,按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70.考生可登錄西藏教育考試院官網及官方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及時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各類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試院官方網址為:http://zsks.edu.xizang.gov.cn/。

71.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未經授權許可,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掐頭去尾”、圖文不符、增加解讀等行為轉載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