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22年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考前公告
時間:2022-05-05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2022年海南省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定于5月21日進行。為便于考生了解考試安排、考試規則及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二、考試地點
三、準考證下載打印
5月18日至21日,考生可登陸海南省考試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憑報考卡和密碼進入高職分類招生報名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考生按照《準考證》上標注的考試地點、考場和考試時間,準時參加考試。
四、疫情防控要求
(一)自5月7日起,所有考生須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app掃描海南省健康碼進行每日實名健康打卡。考前,相關部門將對所有考生健康碼信息進行篩查,未申領健康碼及行程碼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應提前了解海南省衛健委官網(http://wst.hainan.gov.cn/swjw/)最新發布的《全國風險管控地區分類和防控措施》及考點所在地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并按屬地化進行管理,做好應考相關安排,以免耽誤考試。同時,應盡量避免與省外來瓊人員接觸、避免到人群聚集場所,密切關注自己健康碼狀況,如出現健康碼紅、黃、灰碼應及時咨詢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采取措施,按要求檢測核酸,及時轉碼。
(三)考試期間,所有考生進入考點須出示健康碼綠碼、行程碼綠碼及考前48小時內1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經工作人員核驗無異常后方可進入常規考點、常規考場參加考試。
(四)考試期間,所有考生進入考點須接受體溫檢測,排隊前后間隔不低于1米,減少人員接觸。考生體溫低于37.3℃方可進入考點,第一次測量體溫不合格的,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式再次測量。進入考點進行體溫測量時或考試期間發熱(體溫≧37.3℃)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可主動放棄考試或由工作人員確定后續安排。
(五)考生需至少提前1小時或更早到達考點,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完成體溫檢測及防疫健康檢查等流程。除身份核驗時必要摘下口罩外,考生在進入考點及考試過程中必須全程佩戴口罩。
(六)依據我省疫情防控新要求,有以下任一情況者,應及時向考點學校報告,由衛健、疾控部門綜合研判后,再確定考試安排:
1.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尚在隨訪及醫學觀察期內的人員。
2.尚未解除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
3.21天內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者。14天內有涉疫區以及行程碼核驗帶*號的城市旅居史者。中、高風險地區按照我省最新(截至考前1天)《全國風險管控地區分類和防控措施》執行。
4.28天內有境外及香港特區、臺灣省旅居史者。
(七)考生不得隱瞞行程、隱瞞病情、瞞報健康情況,若故意隱瞞以上情況并且參加考試,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考試紀律要求
請考生務必認真閱讀學習《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了解考試有關要求及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
咨詢電話:0898-65853852。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節假日除外。
附件:1.考場規則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3.考點學校聯系方式
海南省考試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應在開考前50分鐘到達考點,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健康碼、通信行程卡及考前48小時內的核酸檢測等信息核驗、金屬探測器安檢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3.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參加考試,加強自我防護,進出考場保持人員間距。
4.入場時或考試過程中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癥狀的,要及時主動報告監考員和現場工作人員,并配合考務人員做好相關安排和處置。
5.進入考場,只準攜帶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筆袋等文具。嚴禁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其他非考試物品進入考場。
6.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始終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認真閱讀有關注意事項,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在答題卡指定的位置粘貼考生本人條形碼。凡漏填(涂)、錯填(涂)、書寫字跡不清或條形碼粘貼錯位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考生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7.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8.考場時鐘僅供參考,考試時間以廣播指令為準。
9.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0.在答題卡規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答題卡規定的答題區域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11.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員。
12.在考試過程中,同一考場不允許兩名或兩名以上考生同時上洗手間。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4.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等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考生須配合監考員等工作人員對本人違規事實的認定和處置并按要求簽字。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