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美術學院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時間:2022-05-12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廣州美術學院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州美術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美術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大學城外環西路168號;
郵政編碼:510006
昌崗校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昌崗東路257號;
郵政編碼:51026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州美術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我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我校招生專業分 “美術類”“設計類”“書法類”“理論類”“省統考類”“普通類”。
在廣東省,我校 “美術類”“設計類”“書法類”“理論類”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省統考類”“普通類”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在廣東省外,錄取批次均以各省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信息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解決在錄取階段的同分上線錄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不均衡,及普通類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我校與佛山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廣州美術學院佛山校區(校區地址:佛山市禪城區紫洞科力遠側地塊),根據國家專業目錄開設相關專業(具體專業及計劃數以各省招生專業目錄為準),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采取與校本部相同的招生政策和標準。現階段,佛山校區學生將在廣州美術學院大學城校區培養,后續根據佛山校區的建設進程再做整體安排。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書法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文化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各專業培養要求,凡報考我校“美術類”“設計類”各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級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并合格,報考“書法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級書法統考并合格(無省級書法統考的除外),且均須通過我校組織的專業校考,才有資格被我校錄取。各省級招辦對藝術類專業招考工作有特殊規定的,按各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面向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我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如下:
1、美術學類、設計學類、書法學、建筑學、風景園林、藝術設計學專業:“首選科目物理或歷史均可,不提再選科目要求”;
2、美術學、藝術管理、美術教育、藝術教育專業:“首選科目僅歷史,不提再選科目要求”;
3、工業設計、智能交互設計專業:“首選科目僅物理,不提再選科目要求”;
4、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首選科目物理或歷史均可,再選科目要求:化學”。
第二十四條 我校“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各專業按類型組織校考,考生在高考志愿填報時,按“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填報。
我校將組織考生對“美術學類”“設計學類”所包含的專業進行選報,詳細辦法以我校招生辦公室官微(GAFA_ZS)或官方網頁(http://www.gzarts.edu.cn“招生就業”專欄)發布的相關公告為準。
第二十五條 錄取原則和辦法:
1、廣東省:
我校工業設計、建筑學、風景園林、智能交互設計、藝術設計學、服裝設計與工程、藝術教育專業招收普通類考生。藝術類專業分五種類型,分別是 “美術類”“設計類”“書法類”“理論類”“省統考類”。我校各專業按廣東省高考錄取批次進行錄取。
(1)“理論類”各專業:考生需參加廣東省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并取得合格證,文化成績達到我校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如文化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排位先后錄取。
(2)“美術類”各專業:文化成績參照廣東省美術類本科院校錄取分數線,由我校自行劃定。校考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綜合分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在綜合分達到錄取條件后,各專業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錄取至第一專業志愿,則按綜合分優先,遵循專業志愿順序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綜合分計算公式:文化總分÷文化滿分×30+專業總分÷專業滿分×70。
(3)“設計類”各專業:文化成績參照廣東省美術類本科院校錄取分數線,由我校自行劃定。校考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綜合分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在綜合分達到錄取條件后,各專業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錄取至第一專業志愿,則按綜合分優先,遵循專業志愿順序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綜合分計算公式:文化總分÷文化滿分×30+專業總分÷專業滿分×70。
(4)“書法類”書法學專業:文化成績參照廣東省書法類本科院校錄取分數線,由我校自行劃定。校考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如綜合分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公式:文化總分÷文化滿分×30+專業總分÷專業滿分×70。
(5)美術教育專業:考生需參加廣東省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并取得合格證,文化成績達到我校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如文化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排位先后錄取。
(6)“省統考類”美術學(師范)專業:考生需參加廣東省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統考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廣東省美術類本科院校錄取分數線,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在投檔考生中按藝術類統考專業投檔總分(即美術類總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
(7)藝術教育專業:考生需參加廣東省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或書法學統考,統考專業成績達到廣東省統考合格線,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投檔總分相同,按投檔總分排位先后錄取。
(8)工業設計、建筑學、風景園林、智能交互設計、藝術設計學、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考生不需參加專業考試,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投檔總分相同,按投檔總分排位先后錄取。錄取專業的確定,按投檔總分排位優先,遵循專業志愿順序的原則。
(9)當考生未被錄取至填報的專業志愿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各專業錄取原則調劑到未滿額且考生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或服從專業調劑但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將予以退檔。
2、廣東省外:
我校工業設計、建筑學、風景園林、智能交互設計、藝術設計學專業在江蘇、浙江、湖南、湖北四省招生。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在江蘇、湖南、湖北三省招生。藝術教育專業在湖南、江西兩省招生。藝術類專業分四種類型,分別是“理論類”“美術類”“設計類”“書法類”。
我校各專業按各省高考錄取批次進行錄取。其中,同一錄取批次的專業按先“書法類”,然后“理論類”,再“美術類”,最后“設計類”的順序進行錄取,即先進行前一種類型錄取,結束后再進行下一種類型錄取。獲得多個校考合格證的考生可兼報“理論類”專業,也按上述順序進行錄取。
(1)“書法類”書法學專業:校考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如綜合分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方法:文化總分÷文化滿分×30+專業總分÷專業滿分×70。
(2)“理論類”專業:考生需參加各生源省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并取得合格證(未組織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的省份除外),文化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如文化成績相同,則文科生優先。
(3)“美術類”各專業:校考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綜合分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在綜合分達到錄取條件后,各專業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錄取至第一專業志愿,則按綜合分優先,遵循專業志愿順序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綜合分計算方法:文化總分÷文化滿分×30+專業總分÷專業滿分×70。
(4)“設計類”各專業:校考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錄取最低控制線,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綜合分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在綜合分達到錄取條件后,各專業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考生未被錄取至第一專業志愿,則按綜合分優先,遵循專業志愿順序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綜合分計算方法:文化總分÷文化滿分×30+專業總分÷專業滿分×70。
(5)工業設計、建筑學、風景園林、智能交互設計、藝術設計學、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考生不需參加專業考試,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文化成績相同,按各省的文化成績排位先后錄取。錄取專業的確定,按文化成績優先,遵循專業志愿順序的原則。具體錄取批次以各省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6)藝術教育專業:考生需參加各生源省美術學和設計學類統考或書法學統考,統考成績達到各生源省統考合格線,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文化成績相同,按各省的文化成績排位先后錄取。具體錄取批次以各省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7)當考生未被錄取至填報的專業志愿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各專業錄取原則調劑到未滿額且考生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
(8)個別省份(例如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成績有原始分、標準分等多種分制,我校按原始分進行計算、排名及錄取。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我校在廣東省外普通類招生專業、在廣東省內所有招生專業,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我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等省(市)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等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 經我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和專業復試。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或經我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未達我校入學要求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我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財政廳下發的粵價[2013]34號、粵價[2007]186號文件執行。學費:“理論類”美術學(美術史)、藝術管理專業學費為10000元/生·學年,其它各專業學費為15000元/生·學年,均不含住宿費。住宿費:普通學生公寓四人間1500元/生·學年;普通學生公寓五人間1200元/生·學年。若有變動,按物價局最新標準執行。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按國家政策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我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緩”等為主要內容的獎學與資助工作體系,對品學兼優及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進行獎勵與資助,具體措施詳見學校招生網站。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廣州美術學院招生辦公室
咨詢電話: 020-39362077、84017740
傳 真:020-84017740
電子郵箱: zsb@gzarts.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zarts.edu.cn
第三十六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監督電話:020-39325774,18902200072(9:00-12:00,14:30-16:30)
傳 真:020-39325774
電子郵箱:jwb@gzarts.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廣州美術學院授權廣州美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