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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科技學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防災科技學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貫徹落實教育部“陽光工程”工作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防災科技學院,英文名稱:Institute of Disaster Prevention

第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中國地震局

第四條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部委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院校國標代碼:11775。

第五條 防災科技學院是全國僅有的以防災減災救災高等教育為主,涵蓋理學、工學、管理學、文學和經濟學等五個學科門類,面向全國招生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校地處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貫徹執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實施細則,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招生日常工作,包括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落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實施細則;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組織實施錄取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錄取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接待來信來訪,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經教育部審核批準,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學校行業辦學特點,地方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在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和各專業就業情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編制學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本科招生計劃分為普通類、國家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計劃等類型。普通類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數量、質量、人才需求及專業就業等情況,結合學校實際編制;國家專項計劃由國家安排,學校負責編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計劃只限招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應屆高中畢業生,不招收計劃外生源。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招生計劃(含各專業選考科目和報考要求)及收費標準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普通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原則:投放到生源人數較多、生源質量較好的地區和錄取平行志愿投檔地區超過計劃數提檔且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在考生德、體考核合格的情況下,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數和生源分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控制在105%以內。學校在錄取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在安排專業時亦承認該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條 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不設置專業志愿分數級差,若投檔單位有排序規則,按投檔單位排序依專業志愿順序確定考生專業。對于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按平行志愿政策錄取,即分數優先;對于順序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按照考生報考志愿先后順序錄取,即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投檔原則順次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同一志愿內考生按所報專業的先后順序擇優錄取。

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在投檔成績相同且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排序的情況下,按以下規則進行錄取:優先錄取原始總分高的考生;原始總分相同,專業志愿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對原始總分相同、填報專業相同且投檔單位無排序規則的進檔考生在分配專業時,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成績,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文科綜合成績,英語專業優先比較英語成績。如小分仍然相同,則參考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對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但服從專業調劑的進檔考生,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調劑專業;對無法滿足所報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進檔考生,在錄取期間,若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退檔。

第十七條  在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規則如下:

1.對于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2.實行“專業(類)+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我校的錄取原則是:投檔到各專業的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當考生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錄取條件時,不進行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3.實行“院校專業組”志愿方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我校的錄取原則是:投檔到各專業組的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原始總分高的考生,對原始總分相同、填報專業相同且投檔單位無排序規則的進檔考生在分配專業時,同分情況下依次比較單科成績,漢語言文學、廣告學、網絡與新媒體、應用心理學專業比較科目順序為語文、外語、數學,英語專業比較科目順序為外語、語文、數學,其他專業比較科目順序為數學、語文、外語,仍然出現同分時,參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綜合素質評價。考生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在各專業組內調劑到計劃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進檔考生,在錄取期間,若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退檔。

第十八條  我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可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和防災科技學院本科招生信息網查詢;所有專業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 我校部分專業按專業類招生,其中計算機類包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專業。

第二十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進校后復檢。

第二十一條 地球物理學、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學、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測繪工程、地質工程等專業因工作環境要求,建議女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二條 學校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考生慎重填報,外語類專業僅招英語考生。

第二十三條 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如遇網絡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學校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協商解決,錄取結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按照教育部及河北省政府有關部門收費標準的規定,學費標準為文科類專業4600元/生·年,理科類專業4900元/生·年。住宿費標準為5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若物價管理部門調整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執行,專業按教育部及河北省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分類。

第二十六條 學校為符合相關規定并達到畢業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對符合《防災科技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本科學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了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特困補助、勤工助學等多種學生資助保障體系。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學校建議其入校前持《錄取通知書》等有關證明在家庭戶籍所在地的銀行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也可在入校后通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銀行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八條 招生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學院街465號

郵編:065201

電子郵件:fzzsb@cidp.edu.cn

咨詢電話:010-61596244

學校網址:http://www.cidp.edu.cn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宣傳、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學校招生辦公室不預測錄取分數線,招生宣傳與咨詢人員的意見僅供參考,任何關于能否錄取的預測都不屬于正式承諾。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凡與本章程不同之處,以本章程為準,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學校將根據相關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