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口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
時間:2022-05-24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漢口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漢口學院創建于2000年,2011年4月由華中師范大學漢口分校轉設更名為漢口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本科層次的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學校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學校國家代碼11800,湖北招生代碼C206,外省招生代碼依照各省文件公布為準。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漢口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本專科招生的主要類別為:普通高考(含藝術)、中職技能高考等。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是我校各類學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組織機構,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市、區)關于高校各類學生招生的法規、政策及會議精神;研究討論、部署學校年度各類招生計劃和招生考試工作方案;審核學校各類學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導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檢查督促學校招生工作小組計劃執行與工作落實情況。下設的漢口學院招生辦公室為我校招生工作日常議事機構。在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廳招生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和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根據總體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設置、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國各省(市、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面向社會公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學校調閱考生電子檔案的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預留計劃根據各省(市、區)招生報考實際情況,經招生委員會討論批準后進行調劑。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對于符合我校錄取要求的考生,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考生投檔成績為準,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無專業級差。總分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其中歷史/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物理/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區),其錄取原則執行所在省(市、區)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省(市、區)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的錄取規則: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市、區)藝術類相關專業統一考試成績,錄取規則按照所在省(市、區)藝術類招生錄取的有關政策執行。如所在省(市、區)無明確規定,則按照文化分和專業分各占50%的比例錄取,計算方式為:文化成績×50%+專業成績×5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我校組織專業測試并發放專業合格證的省(市、區),考生須專業測試成績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區劃定的錄取分數線,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文化總分同分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被藝術類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一律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學習。
第十三條 我校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類考生,其他專業語種不限,但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報考英語本科專業的考生其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達到100分。
第十四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采取網上錄取方式,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已錄取的考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時間入學。無故不能按期報到者,視其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應征入伍新生需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和保留學籍手續。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學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新生,學校將視情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按照學校官網公示的結果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漢口學院聯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文化大道299號
聯系電話: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87 59410228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前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