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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工作辦法

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中央人才工作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等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弘揚偉大建黨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上海高考綜合改革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進一步推動改革創新,加強規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細化水平,把廣大考生和涉考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試招生工作,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平安順利、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為切實做好2022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工作,現制定本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訂與核定發布

二、考生報名與考試

三、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

四、殘疾人招錄政策

五、加分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訂與核定發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訂

本市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合理制訂本校2022年招生章程(以下簡稱“招生章程”)。

2022年本市繼續向在滬招生院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高等學校應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相應辦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與發布

1.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向市教委報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準備案表(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正、副表見附件1、2)。

2.市教委于規定時間前,完成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備案工作。

3.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要求,及時將經市教委核定備案的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即“陽光高考”平臺),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地開展招生章程及有關內容的宣傳,學校法定代表人須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市教委將適時對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執行和招生宣傳情況進行督查。

 

二、考生報名與考試

(一)報名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報名工作有關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21〕38號)規定,完成了報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況,各區教育局須于2022年5月15日前,填妥《區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請表》,報市教委審批。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考試招生管理規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考試類別與科目

1.本科

2022年報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和聽說測試,下同)3門統一高考成績和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科目成績構成,總分為66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考試時間安排在7月;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份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選考科目,每門滿分均為70分。

2.高職(專科)

2022年僅報考高職(專科)的考生,只需參加語文、數學、外語3門統一考試。語文、數學和外語科目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總分為450分。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份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3.統一高考考試時間安排

2022年7月7日-9日舉行全國統考,各科目考試時間為:

語文                          7月7日9:00至11:30

數學                          7月7日15:00至17:00

外語筆試(含聽力)  7月8日15:00至17:00

外語聽說測試            7月9日8:00起

 

三、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

本市2022年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辦法詳見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上海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實施辦法》。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學校要根據經核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的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四、殘疾人招錄政策

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加分政策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8號),2022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政策嚴格按照附件3所列項目及要求執行,所有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市教育考試院、各區教育局和高中階段學校等相關單位必須要高度重視高考加分工作,各盡其責、密切配合,落實“陽光公示”,嚴格規范上報、公示時間,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身份的聯合審查,防范和打擊身份造假。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市、區、校三級公示后方可予以確認。

教育部門要加強與民族、公安等部門的協作,嚴格執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考試招生宣傳與服務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教育局要深入實施“高考護航行動”,加強正面宣傳,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媒介主動發聲,做好政策解讀、志愿填報、信息查詢、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為考生提供考試招生全流程服務。加強考生誠信教育,重點宣傳涉考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行為,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營造良好的考試招生環境。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教育局和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分層分類開展培訓,做到“培訓全覆蓋、內容無盲區、對象無死角”,為考生提供形式多樣的志愿填報指導服務,指導考生合理填報高考志愿。嚴禁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通過為考生提供志愿填報咨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愿填報指導”詐騙陷阱。錄取期間,市教育考試院和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置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二)做好考務組織與安全保障

著力完善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進一步細化完善防疫工作方案。強化命題制卷、考點考場、評卷等場所防疫舉措,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員日常體溫測量和身體健康狀況監測、考試招生場所消毒、防疫物資與場地配備等各環節工作,原則上安排接種過疫苗的人員擔任考務工作。按要求為每個考點配備防疫副主考,要積極采取增設考場、評卷場所等措施,降低人員密度,減少人員聚集和流動。制定考試期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疫情形勢分析研判,做好應對準備,穩妥做好考試組織工作。開展全覆蓋式防疫教育和防疫培訓,確保考生和考務工作人員熟知防疫知識和操作流程,堅決守住不因組織考試引發疫情傳播的底線。

著力完善考試安全管理制度。細化命題、制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評卷等關鍵環節、關鍵人員的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強化考點考場管理和考場環境保障,做好設備維護和升級,有效屏蔽無線電作弊信號,加大人員入場檢測力度,嚴格執行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安全檢查工作規范,強化考點手機存放管理,嚴防考生攜帶手機、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場。加大考場巡視力度,通過視頻監控、實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管,嚴肅考風考紀,嚴查違規違紀行為。

著力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市教育考試院應完善并強化填報志愿和投檔錄取的系統測試和模擬演練。重點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網站的運行監控及安全監測,對考生的報名信息、成績信息、志愿填報數據、投檔錄取信息等進行嚴格保密,切實做好數據備份。

(三)確保招生公平公正

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肅招生紀律,認真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各高校要規范招生宣傳管理,招生廣告或者宣傳的表述應當嚴謹、規范,不得采取不恰當的方式開展招生宣傳,不得以新生高額獎學金、違規承諾錄取等方式爭搶生源。加強對招生隊伍的教育和培訓,確保工作人員準確掌握和解讀招考政策。認真落實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求,確保錄取通知書寄遞安全、及時、準確,并嚴格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嚴格執行國家、地方、高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等多級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細化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市教育考試院、各區教育局及招考機構、有關高校、高中階段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市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區招考機構和高中階段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四)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對在高校招生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五)加強配套服務保障

本辦法有關條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與招生計劃等內容,由市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有新的規定或政策外,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

1.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表)

2.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副表)

3.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