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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軍委的辦校方針、原則和辦學指導思想,加強我軍院校正規化建設,嚴格對學員的管理,維護院校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促進學員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教育訓練質量,為我軍建設培養合格人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制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版)。本規定以《中華人民

  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為依據,遵循教育訓練的規律和我軍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則,貫徹從嚴治校,嚴謹治學的要求,以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本規定是軍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規,是對學員在校期間全面、全過程管理的依據,是每個軍校學員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則;它適用于全軍各級各類院校(不含研究生),其基本內容有:

  一、入學與注冊

  新學員須持入學通知書和院校規定的有關證明,按規定日期到院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向院校請假。假期從報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過十天。未經請假遲到或請假逾;期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教育或紀律處分。新學員入學后,院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條件,進行嚴格復審。復審合格者,予以注冊,即取得學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或原戶口所在地:

  (一)無故遲到或請假逾期,時間超過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違反招生規走者。

  (三)軍政素質和身體素質不符合入學條件者。

  (四)不服從專業分配,經教育無效者。

  取消入學資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長批準,政治部門辦理,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從地方招收的學員,復審合格后,由院校辦理入伍手續,并將《參軍證明書》一式兩份,分別寄給學員親屬及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武裝部。軍齡自開學之日算起。

  二、考核與成績管理

  學員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歸入學員檔案。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類型。

  (一)考試是指根據專業性質和教學要求,對教學計劃規定的本專業的主要課程(包括實習、實驗課等實踐性課目)所進行的考核。

  考試,分課終考試、學期考試、學年考試、畢業考試(含畢業設計答辯、畢業論文答辯、畢業實習考核)等四種。

  (二)考查是指對教學計劃規定的次要課程所進行的考核,或對某些跨學期的課程所進行的部分內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答辯或幾種方式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筆試又可采用開卷、閉卷或開閉卷相結合的方法。具體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據課程的內容、特點和要求確定,應注重考理解、考應用、考能力。

  考試成績的評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分制評定。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換算標準是:九十至一百分為優秀,八十至八十九分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成績根據學員平時聽課、完成作業(實驗、實習報告)以及課堂討論等情況和測驗成績綜合評定,按“合格”、“不合格”兩等記分。

  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學員按教學計劃學完某門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學員因故不能參加考核,一般應在考前一周申請,經教務部門批準后方可緩考,其要求和成績記載按正常考核對待。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須補考。補考在下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后一周內進行,補考成績按“補考及格”、“補考不及格”或“補考合格”、“補考不合格”記載。補考一般不允許緩考。

  學員必須按時完成作業和實驗(實習)報告,不得抄襲。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取消考核資格或降低考核成績。

  學員一般不得脫離學習崗位參加社會活動,特殊情況須經院校首長批準,所缺課程利用業余時間補課并參加考核。

  無正當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在成績冊中記“曠考”或“作弊”。曠考者不準參加學期的補考,作弊者取消其補考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退學。

  對學員的政治思想與作風紀律表現,院校應制定考核標準,每學年考核一次,評定成績,記入檔案。

  學員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或經補考僅一門考試課程成績不及格(符合降、留級第一款者除外),且政治思想與作風紀律表現符合升級條件者、,準子升級。

  學業成績優異且政治思想與作風紀律表現符合升級條件者,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擬跳越年級教學計化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考試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考查課程成績達到“合格”者,經院校首長批準,允許跳級。

  士兵學員、地方青年學生學員和專業技術院校學制三年(含)以上的軍官學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予以降、留級:

  (一)經補考,連續兩學期累計仍有兩門考試課程(含一門考試課程、一門考查課程)或歷年累計有三門考試課程不及格者。

  (二)一學期有四門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專科第一學年除外)。

  (三)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學員在一學年(學期)內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的學分總數,達到該學年(學期)所選課程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工傷、工作等原因中斷學習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二分之一者。

  (五)因病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

  (六)政治思想與作風紀律表現中任何一項符合降、留級條件者。

  學員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達到降級條件時,可跟班試讀。學年結束時,如第二學期課程考核成績全部及格,允許對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再補考一次,補考后符合升級條件者,準予升級,否則予以留級。

  學員降、留有不及格課程門數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授課,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個學期都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時,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兩門考查課程按一門考試課程計算。

  (四)體育課不及格,第一學年不計入當年降、留級課程門數。降、留級手續每學期辦理一,次,由教務部門下達降、留級通知。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只允許降、留級一次。最后一學年符合降、留級條件的學員不辦理降、留級手續,繼續跟班學習。

  中、高級指揮院校的學員、飛行學員及學制不滿兩年的學員原則上不實行降、留級。

  學員降、留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的課程,允許兔考(除重修規定的四款外)已取得的成績和學分仍然有效。但一般應參加正課及實踐性教學環節,完成作業。如參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績登記。

  降、留級學員經教務部門批準,可以學習部分后續課程,考核成績及格,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不考,也不計入不及格課程門數,以后重修。

  三、提高與降低培訓層次

  專科、中專學員德、智、體全面發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提高培訓層次(規格)到同年入學的上一層次(規格)學習:

  (一)入學復審摸底考核各門課程成績均為優秀者。

  (二)第一學年考試課程成績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績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課程成績合格者。

  提高培訓層次(規格),只在第一、二學年開學前辦理。申請提高培訓層次(規格)的學員,須考核擬提高培訓層次(規格)同年級主要課程,成績及格者,準予提高、其人數不超過同期學員總數的百分之三。提高培訓層次(規格,由學員本人申請,系、隊審核,院校首長批準,教務部門辦理。

  提高培訓層次(規格)以后,現層次(規格)已進行而原層次(規格)未開設的課程。由學員自學,參加下期學員考核;原層次(規格)已學過而現層次(規格)未進行的課程應重修。

  專科學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須降至同年入學的中專層次學習:

  (一)一學期有兩門以上考試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學期有四門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三)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學員在一學年(學期)內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的學分總數,達到該學年(學期)所選課程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訓層次,只在一年級進行。由系、隊提名,院校首長批準,教務部門辦理。

  降低培訓層次后,有關課程的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專科考核成績不及格,中專已進行完畢的課程,需重新考核,成績按正常考核登記。

  (二)專科已學過而中專尚未進行的課程,可兔修。

  (三)中專已進行,而專科未開設的課程,由學員自學并考核。

  (四)中專不開設而專科所學課程,成績及格的予以保留。提高與降低培訓層次(規格)僅適用于計劃 內招收的士兵學員和地方青年學生學員,一般不改變所學專業,如無相同專業,可調整到相近專業學習。

  四、選修與免修、重修

  教務部門于每學期期中公布下一學期開設的選修課程目錄,由系、隊組織學員選課,填寫選課卡片,匯總后報教務部門審批。選修課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選修后一般不退選、改選和補選。如有正當理由,須在開課前一周由學員本人提出申請,經系審核,報教務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學員必須按時參加所選課程的全部教學活動,擅自缺課者,按曠課論處。

  (三)不按規定辦理選課手續的學員,不允許聽課和參加考核。

  學有余力的學員,在完成當前課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請,經系審核,報教務部門批準后,可擴大選修范圍:

  (一)允許超過教學計劃規定門數(學分數)多選課程,也可選修高于本專業要求的同類必修課。

  (二)可提前選修部分后續課程并參加考核,成績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選修本專業教學計劃以外本院開設的其他課程并參加考核,成績及格,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學員已學過本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免修:

  (一)凡自學的課程,經教務部門組織考核,成績達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國家、軍隊承認的相應學歷的單科結業證書,或本院校函授專科單位結業證書的課程,內容與教學大綱規定基本相同,學時數不低于該課時數,考核成績及格。

  免修課程由教務部門審定,一般在開課前一個月辦理,其考核成績或單科結業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注記“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重修:

  (一)因政治思想與作風紀律表現不合格而降、留級后的全部課程。

  (二)降、留級學員原已及格的課程,現由考查改為考試,或學時、內容變化較大者。

  (三)降、留級學員的政治理論課、體育課、條令課及實踐性教學環節。

  (四)降、留級前不及格的課程。

  五、轉專業與轉學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許轉專業、轉學:

  (一)新入學的青年學生學員經復審不符合參軍條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條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確有專長,在其他方面更能發揮作用,本人申請轉入本院校其他專業或轉入其他軍隊院校者。

  (三)因身體、技術等原因中止學習的飛行學員和艦艇學員,且符合轉入院校招生條件者。

  (四)未連續招生的專業,其學員達到降、留級條件者。

  學員轉專業、轉學由本人申請,按下列辦法辦理手續:

  (一)學員在本院校范圍內轉專業,由所在系提名,院校首長批準,教務部門辦理。

  學員轉專業后,所缺該專業的重要課程應自學,參加相應年級、專業的考核。

  (二)學員在軍隊院校之間轉學,經轉出院校推薦、擬轉入院校審核同意,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院校政治部門辦理。一般在本軍兵種范圍內安排,需轉入其他軍兵種院校的,應報總部統一安排。

  (三)學員轉入地方院校,經轉出院校推薦,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政治部門與地方院校聯系辦理。

  (四)學員轉專業、轉學手續,一般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青年學生學員轉入地方院校的手續只在入學復審階段辦理。

  由于軍隊組織或訓練任務變動,需調整所在院校或所學專業時,學員必須服從分配。

  六、退學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經德、智、體全面考核,不宜在院校繼續培養者。

  (二)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者;患有嚴重的傳染病、慢性病,連續三個月、累計半年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堅持正常操課者;傷殘或作大手術后不能堅持正常操課,不適宜繼續在軍隊工作者。

  (三)連續兩學期累計曠課超過二十四學時(曠課一天按八學時計)者。

  (四)飛行學員、艦艇學員因某種原因中止學習,且不宜在軍隊工作者。

  士兵學員和青年學生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連續兩學期累計三門考試課程或歷年累計有四門(含)以上考試課程補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學期有五門(含)以上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三)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學員在一學年(學期)內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的學分總數,達到該學年(學期)所選課程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二者。

  (四)需作第二次降、留級者。

  (五)提高培訓層次后,又達到降低培訓層次條件者;降低培訓層次后,又達到降、留級條件者。

  (六)受到兩次紀律處分,其中一次為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或受到三次紀律處分者。

  (七)達到降、留級條件,且無培養前途,或該專業未連續招生,又不宜調整專業者。

  軍官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符合降留級第四、五、六款條件之一者。

  (二)一學期內有四門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三)經過補考,連續兩學期累計有兩門考試課程成績不及格者。

  (四)考試作弊或曠考者。

  (五)受到兩次紀律處分者。

  (六)因故不能繼續學習,本人要求退學或原單位要求中止學習者。

  退學對學員不是一種處分。學員退學,由系提名,院校首長批準,政治部門辦理,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部隊生退回原部隊,地方生退回原戶口所在地。院校出具相應證明材料。

  七、獎勵與處分

  院校對在學習期間表現突出的學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犯紀律的學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獎勵與處分辦法,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及上級和院校有關規定實施。對學員獎勵、處分,均記入本人檔案。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員,院校給予下列獎勵:

  (一)評選優秀學員,每學年評選一次;

  (二)對學習成績優良的學員,可授予獎學金;

  (三)重點院校少數優秀學員如報考軍隊院校、科研單位碩士研究生,可優先或推薦免試錄取。

  評定標準與獎勵辦法由院校制定。

  對畢業學員實行優等生制。評定標準和辦法按總部文件中關于《優等生制度暫行規定》執行。對優等生的獎勵辦法:

  (一)由院校授予“優等生”稱號并發給證書和進行物質獎勵;

  (二)定級(授銜)或任職高于同期學員;有見習期的學員可先行定級。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嚴重違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有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動者。

  (二)組織和煽動鬧事、嚴重破壞教學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三)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嚴重泄露機密,觸犯國家刑律者。

  (四)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觸犯軍法者。

  (五)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較大損失或惡劣影響者。

  (六)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七)違反院校規章制度,情節極為嚴重者。

  (八)兩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四十四學時(曠課一天,按八學時計)者。

  (九)“曠考”及“作弊”記載超過一次者。

  (十)無正當理由,執意要求退學,經教育無效者;極端個人主義。故意制造條件以達到退學目的者。

  對犯錯誤學員的處理,要實事求是,待慎重態度,并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

  給予學員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由系提名,經院校首長批準,政治部門辦理,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勒令退學的學員,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者,可發給學歷證明;

  對無理要求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員,不發給學歷證明。

  八、畢業、結業、肄業與修業

  學員畢業應進行全面鑒定,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篩選制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職級待遇,做好畢業分配工作。

  具有學籍的學員,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德、智、體考核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經畢業前補考仍有一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學年達到降、留級條件者。

  (三)全期課程考核有四分之一以上課程門次經補考及格者。

  (四)畢業考試課程經補考仍有一門不及格者。

  (五)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

  (六)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學員學習期滿,未修滿規定學分者。

  準予畢業的本科學員,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凡屬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畢業考試課程、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經補考(補作)及格者。

  (二)全期課程考核有五分之一以上課程門次經補考及格者。

  (三)受過紀律處分未滿一年者。

  歷年補考不及格課程門次數未達到降、留級和退學條件者,畢業前允許再補考一次。考核作弊不及格課程,畢業前不再補考。

  畢業考試課程僅一門不及格者,畢業前允許補考一次,有兩門(含)以上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畢業設計(論文)不及格者,當時不子補作,如本人申請,可隨下一年級學員補作(只允許補作一次),補作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書時間計。

  畢業實習不及格,工作一年后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表現突出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書時間計。

  因公未參加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者,補作辦法同上,畢業時間按原畢業時間計。

  批準退學的學員,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習期滿一年或修滿一年規定學分者,發給肄業證書。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學員不發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并視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輪訓、進修班學員,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修業證書;成績不合格者,不發證書。

  畢業學員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并按規定時間到所分配的單位報到。學員不服從分配,經批評教育無效者,給予紀律處分,直到開除學籍,收回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向本人及其家長索取培訓費和在校期間的全部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