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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二、考生電子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五、考試

六、招生來源計劃和招生章程

七、志愿設置及志愿填報

八、錄取

九、信息公開公示

十、招生管理職責

十一、招生經費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十三、附則

一、報名

1.高考報名工作按《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皖招委函〔2022〕10號)執行。

二、考生電子檔案

2.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畢業生的學業水平考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真實準確、圖像規范,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內容一致。

3.市、縣(市、區)兩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以下簡稱省考試院)制訂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校驗和確認,并負責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材料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格式建立本地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各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6.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申請考試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其既往病史須與相關體檢項目結果一致。

體檢工作在市、縣(市、區)招委會統一指導下,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7.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生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第6條的相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做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8.各地體檢工作的時間安排、實施程序等,按照《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教辦〔2019〕6號)執行。

9.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我省指定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0.報考軍事、公安、司法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司法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11.高校在《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2.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統考科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指語文、數學和外語三個科目;“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和地理學科;“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科。

13.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于6月7-8日進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至17:00外語,外語聽力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14.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300分,文化課總分為750分。

15.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口試以中學外語課本為內容,采用面試或計算機考試的考察形式,對考生進行綜合評價。口試成績從高到低按5、4、3、2、1等級評定,不記入總分,提供給有關高校在錄取時參考。

16.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考試院,省考試院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分別報告省高校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的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委會批準。各地要積極完善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建立維護保養、更新升級和改造機制,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建立健全考生身份驗證和作弊防控體系,按照《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實施辦法》(另文印發)規范操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18.高考全部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高考評卷工作在省招委會統一領導下由省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高校分別承擔相應科目的評卷任務。負責評卷工作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和評分細則,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執行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做好評卷教師的遴選工作,確保評卷教師的質量,認真組織對全體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并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確保高考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省考試院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任務,各市、縣教育部門應做好評卷教師的推薦工作。

19.省考試院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范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上線率”“高分考生”等內容。

高考成績由考生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打印。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在成績公布后三日內到市、縣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申請登記。成績復核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由省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成績復核結果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通知考生。成績復核范圍為主觀題部分的錯統、漏統、漏改。

六、招生來源計劃和招生章程

20.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所屬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省考試院依據由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匯總后統一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省考試院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應簡明扼要,且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1.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招生。

22.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于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s://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廳相關部門須于5月10日前完成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3.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后,報省教育廳核定。

24.省考試院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志愿設置及志愿填報

25.文理科志愿設置:

文理科錄取分本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職(專科)批,共5個批次。

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范生、優師專項、公費定向培養鄉村教師、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農技推廣人才定向、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準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余高校和專業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1)本科志愿

本科提前批分為軍事、公安司法(含公安司法國家專項計劃)和應急消防、公費師范、優師專項、免費醫學定向 、農技推廣人才定向、公費定向培養鄉村教師(待定)和其他等類。

軍事、公費師范、優師專項、免費醫學定向、農技推廣人才定向和公費定向培養鄉村教師類實行平行志愿,設置A、B、C、D、E、F六所院校平行志愿及院校服從志愿(免費醫學定向、農技推廣人才定向、公費定向培養鄉村教師不設院校服從和專業服從志愿),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公安司法(含公安司法國家專項計劃)、應急消防和其他類設1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及專業服從志愿。

考生的本科提前批次志愿只可在上述幾類中選報一類。

本科提前批后還單設若干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批次,依次分別為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

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包含A、B、C、D、E、F六所院校;本科第二批平行志愿包含A、B、C、D、E、F、G、H、I、J十所院校。本科第一、二批的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2)高職(專科)志愿

高職(專科)提前批分為定向培養士官、免費醫學定向、公安司法、農技推廣人才定向和其他共5類,定向培養士官、免費醫學定向、農技推廣人才定向實行平行志愿,設置A、B、C、D、E、F六所院校,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定向培養士官設專業服從,免費醫學定向、農技推廣人才定向不設專業服從);公安司法和其他類設1個院校志愿,6個專業及專業服從志愿。考生的高職提前批次志愿只可選報一類。

高職(專科)批平行志愿包含A、B、C、D、E、F六所院校,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3)征集志愿

各批次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的計劃及院校追加的計劃,面向批次線上未錄取考生征集志愿;同時,批次線下20分以內的考生也可以據此計劃填報降分征集志愿,作為批次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院校降分投檔的備檔。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志愿(其中高職批設院校服從志愿),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填報軍校、公安司法(含公安司法國家專項計劃)和應急消防征集志愿的考生,須在軍校、公安司法和應急消防體檢、面試、政審等合格名單內。

征集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及專業按考生填報的降分征集志愿進行逐分降分投檔。

26.文理科特殊類招生的志愿設置:

高校專項計劃設1個院校志愿,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分別設A、B、C、D、E、F六所院校平行志愿,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的考生須將院校志愿填在合格院校所在批次平行志愿的A志愿位置。

27.藝術類志愿設置:

第一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執行的部分院校(專業)、雙一流建設高校;第二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本科專業;第三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他校考本科院校;第四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專科專業。

第一批、第三批均設1個院校志愿、1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其中第三批錄取結束后未完成或院校追加的計劃面向達線合格考生征集志愿。第三批征集志愿設1個院校志愿、1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第二批、第四批均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未完成計劃或院校追加的計劃,將面向未被錄取的綜合分批次線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每批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第二批(模塊一、二、五、七)將根據相關院校申請設置“A段”和“B段”。“A段”為文化課成績要求高于我省藝術類本科控制分數線的院校(專業);“B段”為除“A段”以外的其他院校(專業)。第二批省統考(模塊八)在平行志愿投檔前單設1個院校志愿,范圍為經省考試院批準,按照主、副項等(聲、器樂成績)單獨投檔錄取的院校(專業)。報考該單獨投檔錄取志愿的考生須符合第二批省統考(模塊八)的投檔條件。

第二批(模塊一、二、五、七),符合“A段”和“B段”報考條件的考生,可同時兼報兩段的平行志愿、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征集志愿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A段”和“B段”征集計劃同期公布。

28.體育類志愿設置:

(1)體育類分兩個批次:第一批,本科高校(專業);第二批,高職(專科)院校(專業)。

(2)體育類兩個批次的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均設A、B、C、D、E、F六所院校,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3)安徽師范大學等體育教育專業(足球教師試驗班)招生試點實行單設志愿,符合體育類第一批投檔條件且通過足球教師試驗班測試合格的考生可單獨填報,在體育類第一批平行志愿之前錄取。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其他各批次的錄取。

29.報考強基計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單獨招生的考生,依據招生院校上報備案名單錄取,無需填報單獨招生志愿,未被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可以參加其他批次志愿填報。

30.網上志愿填報工作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志愿填報時間及填報辦法另文通知。

31.考生應在認真閱讀并知曉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考生志愿必須由考生本人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具備視頻監控和網上巡查條件的學校機房上網填報,考生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考生應妥善保管登錄密碼等個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考生所填志愿信息提交后由志愿填報點現場打印志愿信息確認表,考生當場簽字。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和由他人代為簽字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志愿信息一經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改。

八、錄取

32.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領導下,由省考試院組織實施。

33.省招委會根據當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研究確定各批次或相應招生類型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34.錄取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統考科目成績,參考學業水平考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統一標準,擇優錄取。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普通高中應屆考生的學業水平考試每科目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綜合素質評價每個方面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一批院校錄取。社會考生仍參照原有錄取辦法,鼓勵社會考生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藝術、體育類及特殊類型招生的應屆考生必須參加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考試,但錄取時可以不設置等級要求。

在已投檔的考生中,高校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層次高的考生。

35.錄取工作于7月初開始,8月中旬結束,具體錄取日程安排另行公布。

36.文史、理工類投檔程序及辦法。

(1)非平行志愿投檔

本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公安司法和其他類等非平行志愿錄取院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如投檔考生不能滿足招生院校章程要求(如身高、視力、專業不服從等),則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補充投檔。

(2)平行志愿投檔

①模擬投檔:每輪次正式投檔前,省考試院按既定投檔比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通過網上錄取信息交互平臺了解本校的模擬投檔及生源情況,并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并及時向省考試院反饋意見,調整投檔比例和計劃,形成招生院校的投檔線(投檔考生名次)。

②確定投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省屬院校原則上按100%的比例),并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③正式投檔: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調檔比例,首先對考生按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再逐個對考生志愿從A院校到F(J)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中一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進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滿足率,如普通文理科的平行志愿第一輪投檔錄取結束后,仍有學校缺額和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可視情進行多輪次投檔。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單科順序:理科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文科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

同一學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檔。

(3)征集志愿投檔: 征集志愿投檔比例確定為相應計劃的100%,投檔辦法與相應批次投檔辦法相同。

(4)降分投檔:

①一般性降分:征集志愿錄取結束后,對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及專業,經招生院校同意,按考生填報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進行投檔。最大降分幅度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③定向就業招生,在學校調檔線上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控制分數線以上,按考生志愿進行投檔。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降分投檔比例確定為相應計劃的100%。

(5)特殊類型招生投檔:

①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按照院校報送的測試合格名單,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平行志愿投檔前單獨投檔錄取。

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按考生志愿于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結束后單獨投檔錄取。

③本科提前批特殊類型的投檔次序為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

37.2023年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皖招委函〔2022〕11號)執行。

藝術、體育類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考生綜合分投檔,投檔程序及辦法另文規定。

38.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各高校和省考試院之間要保證通訊暢通。

39.高校和省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省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對退檔考生的退檔理由須詳細注明,同時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考試院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0.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考試院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取、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且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1.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體檢,并作為錄取依據。

42.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3.2023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和安徽省教育廳、中共安徽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安徽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印發的《安徽省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實施方案》(皖教辦〔2020〕14號)執行,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同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具體加分項目及分值如下:

(1)全國性加分項目4項。具體為:烈士子女加2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加10分。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3)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4)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按照《司法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教育優待的通知》(司辦通〔2020〕32號)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44.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相關政策按教育部教學〔2023〕1號文件及其他部委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3)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5.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經省考試院核準,并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省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新生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

46.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報名點單位(中學)統一寄送相應高校。

4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48.考生可通過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ahzsks.cn)和安徽省教育廳網站(jyt.ah.gov.cn)以及高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在高校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及時核對考生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信息,紙質檔案內容不齊全的,應將相關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檔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九、信息公開公示

49.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省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地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

各市、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50.省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5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52.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53. 省高等學校招生招委會的職責如下: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并加強命題、評卷、考務工作隊伍建設;負責全省組織高考及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省級統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穩定、做好考試防疫、整肅考風考紀等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本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全省各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咨詢公共服務、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12)通過多種途徑,積極向教育部等國家部委及省外高校爭取優質生源計劃,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需求。

54. 市、縣(市、區)招委會的職責如下:

(1)執行教育部和省招委有關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實施細則。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防疫、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實施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分類招生考試等省級統一考試,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3)履行公開和監督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責任追究。

(4)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咨詢公共服務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5)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6)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7)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8)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9)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有關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55. 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招生規模及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并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7)組織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考試防疫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招委會委托的評卷等工作,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一、招生經費

56. 各市、縣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57. 保障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制卷、運卷、監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所得報酬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具體辦法由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高校根據實際制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8.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省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少年班、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對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9.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再向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附則

60.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和我省高考考務實施辦法執行。

61.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62.本實施辦法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