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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學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福建工程學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3〕1號)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會、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福建工程學院(國標碼:10388),是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120多年辦學歷史,是一所以工為主,工、管、文、理、經、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的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校、福建省示范性應用型本科院校、福建省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碩士學位授權單位、博士學位授予培育單位。

第三條 學校設有兩個辦學校區,其中,旗山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上街鎮學府南路69號;鼓山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東三環路999號。

第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畢業條件的,由福建工程學院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福建工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是由學校與臺灣地區高校聯合舉辦,實行“3+1”“4+0”兩種培養模式,辦學地點設在旗山校區,頒發福建工程學院畢業證書及在臺灣合作高校學習的相關證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八條 福建工程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舉報監督電話:0591-22863310。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2023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及專業建設規劃,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及行業產業對人才的需求,科學、合理分配招生計劃。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學費標準

1.普通本科專業為5040元/人•學年,重點學科本科專業為5460元/人•學年,具體專業名稱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手冊。

2.藝術類本科專業:9360元/人•學年。

3.軟件工程本科專業:一、二年級5460元/人•學年, 三、四年級13000元/人•學年。

4.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普通本科專業15000元/人•學年;藝術類本科專業:18000元/人•學年。(“3+1”項目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原則上第三學年赴臺灣相關合作高校交流學習一年,學費及住宿等相關費用由臺灣合作高校收取。)

第十二條 住宿費標準:按專業統一安排住宿,根據住宿條件不同,按每人每學年650元至1300元收取,4-8人/間。

第十三條 學費及住宿費標準若有調整,最終按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收費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照《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十四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及《教育部 辦公廳 衛生部 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對沒有提供體檢信息的考生和體檢不合格考生,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普通高考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其它語種的考生應謹慎填報。

第十八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相關省份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六章  錄取原則

第十九條 學校堅決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勞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生源省份的投檔規則和報考生源質量等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文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調檔比例為1:1。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調配原則

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1.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即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對每位考生的專業志愿實行專業志愿平行且有順序的原則進行調配,各專業志愿間無級差。

2.經過以上調配,仍有專業未錄取滿額的,再從愿意服從專業調劑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綜合考慮考生的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專業志愿類型、單科成績、體檢、特長等情況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專業調劑在被投檔的同一專業組內進行調劑。

3.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根據各省的同分排位規則順序調配專業,如仍相同的,參考考生的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進行調配。

4.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為體檢結論受限的,學校可以結合其填報的專業志愿情況調配或調劑至體檢結論不受限的專業;若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為體檢結論受限專業,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學校不予錄取。

5.所填報的專業都不能錄取,且不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調配原則

1.專業成績采用各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

2.考生的文考成績(高考成績+政策性加分)與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分別達到所在省份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文考分數線和專業統考本科資格線(合格線)的基礎上,按照分數(即綜合成績)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錄取。

3.經過以上調配,仍有專業未錄取滿額的,再從愿意服從專業調劑志愿的考生中,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專業調劑在被投檔的同一專業組內進行調劑。

4.所填報的專業都不能錄取,且不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5.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根據各省的同分排位規則順序調配專業,如仍相同的,參考考生的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進行調配。

福建省考生:根據上級文件,投檔模式為平行志愿投檔。綜合成績=高考文考總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2.5×60%。

其他省份考生:各省藝術類招生文件有明確規定綜合成績(投檔成績)計算辦法的,按照各省文件執行;各省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綜合成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綜合成績=高考文考總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60%。

第二十三條 申請轉專業學習應根據學校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規定執行,其中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專業招收的學生,入學后原則上只能在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同科類同批次的招生專業中申請轉專業。

少數民族預科學生預科期滿轉正時,按照《關于印發〈福建工程學院少數民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閩工院教〔2019〕6號),轉入入學當年同批次招生的專業。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學校本科批招生計劃全額、有效完成,確保新生報到率,學校不錄取院校調劑志愿(即未填報學校志愿)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調整到生源充足省份。

招生計劃調整的原則是:學校按規定將未完成招生計劃省份的指標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生源不足專業的計劃數調至生源充足的專業,由學校提出計劃調整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當年新頒發的加分政策。福建省按當年有關加分或降分照顧政策的文件規定。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文件明確規定學校必須執行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地方性加分項目的,按照文件規定執行;文件沒有規定必須執行的,學校僅承認全國性加分項目,并適用于投檔及專業調配。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生源質量,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新生檔案材料進行復核和身體健康復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校堅持經濟援助、感恩勵志、心理疏導和素質提升并重的資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獎、助、貸、勤、減、免、補”七位一體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和幫扶體系。內容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校級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新生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應急救助等。另外,學校還設有多項社會獎助學金,對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予以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走國際化辦學之路,與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芬蘭、荷蘭、比利時、挪威、希臘等歐美國家以及馬來西亞、泰國等“一帶一路”國家建立交流合作關系,入選國家留學基金委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實施院校,開展“1+2+1”人才培養項目、交流生項目。學校加強與我國臺、港、澳地區院校的交流與合作,開展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2019年獲教育部批準,面向臺港澳地區招生。咨詢電話:0591-22863030。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既往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之處,以本章程規定為準。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 因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調整而需要變更的,以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新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上街鎮學府南路69號

                 福建工程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350118

學校網址:https://www.fjut.edu.cn

招生咨詢電話:0591-22863181(兼傳真)

                        0591-22863285(6月15日-8月30日)

                        0591-22863286(6月15日-8月30日)

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址:https://join.fjut.edu.cn

學校招生咨詢郵箱:zsb@fjut.edu.cn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福建工程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