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時間:2023-05-15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層次:本科
辦學類型:普通公辦高校
證書類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是一所以經濟學、管理學為重要特色和突出優勢,法學、文學、理學和工學等多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北京市重點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學校頒發學歷證書類型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學校名稱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育部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符合畢業要求和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獲得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同時獲得教育部承認的國外高校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花鄉張家路口121號;紅廟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門外金臺里2號。
辦學地點:本科生在校本部(花鄉校區)學習。“雙培生”前三年在聯合培養高校學習,第四年在校本部(花鄉校區)學習。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招生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政策的擬定、執行和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的監督,接受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
學校招生辦公室嚴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學校對普通類招生計劃編制的要求,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發展及各專業畢業生就業狀況等,編制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經招生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后,上報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按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規則
1.調檔比例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5%。
2.專業分配原則
在錄取考生時,嚴格按照在當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試部門確定的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對于已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全面審核,分專業擇優錄取。
專業錄取時,高考分數優先,依據進檔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進行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同等分數下,依次比較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選考科目總成績/文科綜合成績/理科綜合成績,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3.加分政策
學校在提檔及分專業時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加分政策。
4.高考改革省份相關要求
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須滿足學校相關專業當年對選考科目的要求,考生的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在同排位考生錄取專業時參考。
5.特殊省份錄取要求
對于內蒙古考生,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的要求,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文件規定,實施分區投放“雙培計劃”。錄取規則和批次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相關招生文件執行。
根據教育部有關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相關精神,在北京市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發展區投放的“農村專項計劃”,只招收戶籍和學籍均在上述區的農業戶口考生。錄取規則和批次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相關招生文件執行。
面向華僑、港澳臺地區招生,按照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辦公室有關文件規定錄取。依據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錄取。
6.特殊類型招生的錄取規則
招收外語類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有關文件規定錄取。
面向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錄取。
面向農村貧困地區定向專項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扶貧專項計劃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錄取。
7.其它規則
學校不限制往屆生報考。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語種要求
外語語種要求:(1)外國語言文學類只招英語考生;(2)除外國語言文學類限招英語考生外,其他專業不限外語應試語種。新生入校后,本科專業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日語。
2.英文教學專業
金融學(國際金融英文班)專業、工商管理(國際會計)專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金融信息管理)專業、金融學(數據與計量分析)專業、統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英文教學。
3.單科成績要求
統計學(中外合作辦學),錄取考生的外語單科高考成績不得低于滿分的70%;其他專業無單科最低成績要求。
4.體檢要求
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文件規定為依據,執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生體檢標準》。
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有:安全工程(注安師);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有:廣告學、傳播學(以上為“雙培計劃”招生專業)、新聞傳播學類、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安全工程(注安師)、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金融信息管理)。
新生入學報到時,校醫院對新生進行健康復檢,復檢不合格的考生,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5.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要求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統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只錄取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無該專業志愿的考生不予錄取;該專業錄取考生的外語單科高考成績不得低于滿分的70%。
6.其它要求
各專業對男女生比例均無特殊要求。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三條 收費標準
1.學費標準
外國語言文學類6000元/學年;安全工程(注安師)5500元/學年;計算機科學與技術5500元/學年;統計學5500元/學年;數學與應用數學(金融方向)5500元/學年;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5500元/學年;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信息技術)5500元/學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統計學(中外合作辦學)98000元/學年;其他本科專業5000元/學年。
2.住宿標準
750-1500元/學年。
第十四條 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1.健全的學生獎學金評定體系
學校既鼓勵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又注重學生個性化發展,設立了1+X學生獎勵評價體系,獎勵覆蓋面達到45%,單項獎金最高可達10000元。具體包括“校長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學習優秀獎學金”“社會工作獎學金”“科研創新獎學金”“文體競賽獎學金”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據獎學金的評選辦法和要求,經學生申請、學院審核、學生工作部(處)復核、公示等程序,確定最終獲獎名單,學校依據評選辦法為獲獎學生頒發獲獎證書及獎金。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長成才的校園支持體系
學校形成了以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為主要內容的多元化、全覆蓋的資助服務機制。主要包括:(1)綠色通道:對于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學校將先辦理入學手續,之后根據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對其予以資助。(2)助學貸款:包括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及“學子陽光”助學貸款等。(3)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 “愛心成就未來助學金”及各類專項補貼等。(4)勤工助學:校內、校外均設立了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緩解經濟壓力,積累社會經驗。(5)資助育人:依托“資助管理中心”“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等開展教育指導活動,對經濟困難學生實現保障性資助及發展性資助相結合。根據《關于北京市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學校于每年新學期初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可以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在保護學生隱私的前提下,經班級評議、學院審核、學生工作部(處)復核、公示等程序確定最終名單。申請認定后的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照學校通知要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各類資助幫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格復查要求
1.新生報到
學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已錄取考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辦理新生報到等相關手續。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2.入學資格復查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聯系電話、網址等聯系方式
電話:(010)83952090,83951799
學校網址:http:// www.cueb.edu.cn
招生網址:http:// zs.cueb.edu.cn
第十七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3年本科生招生工作。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