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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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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3〕1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自治區2023年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采取多元化的評價模式:“高考統考成績+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即:2023年高考統考成績仍然作為劃定各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和錄取時投檔的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參考。

一、報名

1.考生報名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報名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自治區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2〕121號)執行。

2.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要加強在報名、體檢、考試、志愿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承諾被錄取后按時報到就學。

二、考生電子檔案

3.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范,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內容一致。

4.各地(州、市)教育考試機構應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各地(州、市)教育考試機構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所在中學負責組建,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規范。各中學要加強對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并對畢業生紙介質檔案的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不得將未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

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到所在中學領取經密封的紙介質檔案,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錄取高校要認真查驗考生紙介質檔案密封是否完好無損。領取紙介質檔案時雙方要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已錄取考生的報名表、體檢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錄取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的電子檔案信息直接打印成紙質材料并加蓋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社區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各地要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體檢工作。

10.考生體檢須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格檢查表》上主檢醫師填寫的體檢結果、結論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并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11.體檢工作結束后,各地教育考試機構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進行復檢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檢。在填報志愿時,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合理選擇報考的高校和專業,各中學應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合理填報志愿。

12.自治區人民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4.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15.體檢工作其他事項按《關于做好自治區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等四項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3〕19號)執行。

五、考試與評卷

16.普通高考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面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面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除外語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外語科目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聽力部分為必考內容,其成績不計入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錄取參考由高校決定。試卷筆試部分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外語科目不組織口試。

“單列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或民族語文。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可兼報“普通類”。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不兼報“普通類”,單獨設置招生計劃。

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與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和要求相同。

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民族語文。其中,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民族語文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柯爾克孜語、蒙古語)。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美術與設類計類、音樂類、書法類、播音與主持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與設類計類、音樂類、書法類、播音與主持類專業統考;報考其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所報考高校要求參加自治區統考或校考。

17.“三校生升高職”計劃類型、考試科目

(1)計劃類型

自治區2023年“三校生升高職”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普通類”招生計劃面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面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和“單列類”文化課考試科目均為:語文、數學、政治理論。所有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美術與設計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與設計類、音樂類專業統考。

18.文化課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9日。

2023年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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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級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教育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設立考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20.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準。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21.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派出巡考組對各地考試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嚴格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制度,重大事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主管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2.各地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新教廳〔2019〕50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3.全國統考和自治區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考試結束后,各地須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4.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區內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義務。評卷點設施設備及場地應符合評卷的要求,具備便于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評卷點要成立領導小組,并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評卷教師骨干隊伍,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師中選聘。評卷期間自治區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巡視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

2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范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上線率”等內容。

六、招生章程

26.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7.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8.根據教育部統一安排,高校須于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須于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9.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提供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后,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30.區內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匯總并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31.考生填報志愿前,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及中學要指導考生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內容。考生如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而影響錄取結果,后果由考生自負。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32.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所屬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承擔“內地高校支援新疆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協作計劃”任務的院校,按照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核定的規模,在“新疆教育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編制核對系統”中編制預科班分專業計劃。

33.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應簡明扼要,且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4.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區招生。

35.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6.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后,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7.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匯總我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在內地省(區、市)的招生計劃,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38.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

39.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負責通過2023年普通高校在疆招生計劃專業目錄,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匯總編輯各高校在我區招生計劃專業目錄期間,將在網上與各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各高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進行計劃核對、確認工作。

40.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1.錄取期間,各高校對分專業計劃的調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并須征得高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同意。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后,于同批次投檔前進行調整。

 

八、錄取批次設置與志愿填報

42.錄取批次分本科提前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本科一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共8個批次進行。

在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和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及本科二批次錄取結束后,各安排一次征集志愿;在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后,安排兩次征集志愿。根據高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組織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在網上填報征集志愿,投檔時以當次征集志愿信息為依據進行投檔。從本科一批次征集志愿起,考生可同時修改填報后續批次志愿。

(1)本科提前批次:藝術類、體育類、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和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專業)。其中,除“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與“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體育類”、“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和“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設4個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報考“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或提前批次有相關要求的高校,考生須按要求參加專門組織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和面試。報考本科提前批次“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的考生應符合高校(專業)相關要求。

“藝術類”本科劃分A、B段。藝術類A段為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以及參照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設1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B段為其他藝術類本科高校(專業),設3個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報考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以及參照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的考生,必須在A段填報相關高校。考生填報本科藝術類志愿時,必須將A段高校填報在第一志愿,填報在第二、三、四志愿無效;必須將B段高校填報在第二、三、四志愿,填報在第一志愿無效。

(2)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招收農村和脫貧地區、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受援地區生源的本科一批次院校(專業)。設置一個志愿組6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3)高校專項計劃批次(設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高校專項計劃錄取資格的考生可填報1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4)本科一批次: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高校(專業)。設置一個志愿組9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本次征集志愿時,考生可填報修改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職”批次志愿。

(5)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招收農村和脫貧地區、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受援地區生源的本科二批次院校(專業)。設置一個志愿組6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6)本科二批次: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高校(專業)。設置一個志愿組18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本次征集志愿時,考生可填報修改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職”批次志愿。

(7)高職(專科)提前批次:藝術類、體育類、公安政法類、南疆單列和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設2個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除公安政法類、南疆單列類與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可以兼報外,其他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8)高職(專科)批次:本科高校的專科專業、高職(專科)院校。設置一個志愿組9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三校生升高職”批次:招收參加“三校生升高職”考試的區內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和新疆中職班畢業生的區內高等職業(專科)院校。設置一個志愿組6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各高校及專業的批次以《新疆招生與考試》(下卷)公布的內容為準。

43.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范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準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余高校和專業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44.考生志愿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工作實際作出具體安排并向社會公布。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登錄新疆招生網(http://www.xjzk.gov.cn),在“普通高考網上志愿填報系統”中完成志愿填報。

45.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只能填報普通類招生計劃;報考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考生既可以填報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又可以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報考單列類(選考民族語文)招生計劃的考生只能填報單列類(選考民族語文)招生計劃。

46.選擇參加“三校生升高職”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2023年自治區招生計劃專業目錄中公布的“三校生升高職”計劃所列院校專業志愿。

47.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以及招生計劃,按要求填報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考生應妥善保管登錄密碼等個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48.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和中學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九、錄取

49.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50.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疆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招生計劃類型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藝術類本科文化課分數線按不低于各計劃類型理工類本科二批次分數線的75%劃定,其中舞蹈學類、表演專業按不低于各計劃類型理工類本科二批次分數線的65%劃定。

51.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自治區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52.本科提前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志愿優先,遵循分數”。

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和“三校生升高職”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首先將同一科類考生按高考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排序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報考普通類或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報考單列類(選考民族語文)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排序。報考“三校生升高職”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語文、數學、政治理論排序。

“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不補充投檔。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統一公布進行網上征集志愿。

53.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于6月30日前統一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第一志愿報考A段藝術類高校的考生文化課考試成績告知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并按照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要求及時報送擬錄取結果。

54.報考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普通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志愿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高校志愿;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

55.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疆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56.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7.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志愿、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58.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體檢,并作為錄取依據。

59.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3〕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貫徹落實“南疆各民族實行同等教育優惠政策,實行高考招生計劃單列”實施方案的意見》(教學廳函〔2015〕37號)及教育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務院臺辦等五部門文件精神,確定加分項目、范圍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蘇地區)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經審核符合“南疆單列計劃”報考條件的,增加10分投檔。

(5)報考普通類及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檔。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檔。

60.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凡符合第59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學校四級網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6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致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民警察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2.各地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核、確認、簽字并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地縣兩級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班級)無異議后,須填寫《加分考生匯總登記表》,并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視為無效。

63.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64.考生自愿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含對口援疆計劃)并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的,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相關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有意向填報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考生,在填報志愿前,應了解相關定向就業單位公布的《定向就業協議》。對口援疆計劃只限對口援疆受援地區(含兵團系統及各師)的考生報考。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65.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本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繼續執行“先統招、后定向”的投檔原則。在同一志愿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志愿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愿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愿統招計劃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于同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未完成的定向就業計劃,面向社會征集志愿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66.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高校調整計劃應在自治區相應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后的計劃數、考生志愿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投放在自治區未完成的招生來源計劃,須在自治區公開征集志愿錄取。

68.被預科計劃錄取的學生,應該按照招生學校相關專業要求完成預科階段學習,預科學習時間及學習地點由招生學校確定。學生預科學習期滿并經考核合格后,轉入招生學校安排的專業學習。

69.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考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

70.錄取期間,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和自治區所屬高校、兵團所屬高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71.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錄取結果。

72.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新疆招生網進行核實和確認。錄取通知書與新疆招生網查詢錄取結果一致為有效信息。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及時核對考生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信息,紙質檔案內容不齊全的,應將相關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73.高校應將我區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20日內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74.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郵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75.所有高校的各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

76.由于網絡傳輸、工作失誤、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信息公開公示

77.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自治區、各地(州、市)、各縣(市、區)、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78.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標準、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教育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79.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招生管理職責

80.各級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81.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高校招生及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題工作,并加強命題、評卷、考務工作隊伍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及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統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做好考試防疫、整肅考風考紀等工作,指導、監督屬地有關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

(3)匯總高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咨詢公共服務、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來疆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82.各地(州、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本轄區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防疫、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統考等自治區統一考試,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3)對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4)負責具體組織考生報名及資格審核、考場編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咨詢公共服務及其他有關工作。

(5)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6)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7)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8)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9)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相關考試招生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83.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2)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并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7)組織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考試防疫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委托的評卷等工作,支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二、招生經費

84.招生經費應由各地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85.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86.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制卷、運卷、監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7.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自治區組織的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少年班、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對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將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8.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廳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四、附則

89.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和自治區統考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90.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91.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