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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3年高考考生溫馨提示(二):考紀要守牢

維護考試公平是每位考生的責任,嚴守考試紀律是每位考生的義務。做誠信高考的踐行者,做公平高考的捍衛者,是考生們最莊嚴的承諾。

為了保證考試的公平與公正,堅決杜絕考試違紀作弊等行為,市高招辦帶你重溫誠信考試的誓言,帶你熟悉規范應考的要求,更提醒你堅守底線,避免觸碰考試紅線!

誠信考試

高考既是對知識和能力的考查,也是對品德和意志的考量。“將誠信筑于心中,將舞弊拒于千里”,這不僅是一句莊嚴的承諾,更是考生對夢想的尊重,對自己辛勤付出的認可。

入場安檢

為了保證考試的公平與公正,杜絕手機作弊等行為,今年高考各考點加大防范手機作弊的力度,配備手機智能安檢門,全面實行“2+1”入場安檢模式(即考生進入考場須經過“2次金屬探測儀+1次智能安檢門”的檢測,考生經過智能安檢門安檢合格后方能進入考試區域)。

為了確保檢測更高效、入場更順暢,請考生不要攜帶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等電子設備,或提前交由老師、家長妥善保管。赴考時,盡量不要攜帶非必要的金屬物品(如首飾等),避免因重復檢查延誤進入考點、考場的時間。

特別提醒:考生將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帶進考場,均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其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考場規則

《考場規則》是每位考生必須嚴格遵守的行為規范: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按照考點的要求存放手機等非考試用品。準考證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否則按違規處理。

3.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以及消毒紙巾等衛生防疫用品可帶入考場,手機、手表、智能手環等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驗。接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的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填寫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和座位號等信息,將考試用條形碼粘貼在指定位置。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5.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15分鐘后(小語種考試科目為開考前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員。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按順序排列整齊放在考桌上,等待監考員依次收齊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0.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違規處理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與公正,教育部出臺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也都進行了明確規定。請廣大考生務必心存畏戒,切勿以身試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生違規行為做出如下處理規定: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部門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7.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