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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正式備案設立的全日制國有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專科層次),是一所以工科為主、工管結合的省級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目前已有六十余年辦學歷史。學院秉承“明德尚能,學以致用”的校訓,以“質樸寬厚,崇實篤行”的大學精神,以“國土扎根、資源固本、職業尚能、立德樹人”的辦學理念,突出高等職業教育辦學特征和國土資源辦學特色,圍繞自然資源大行業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同時接受紀檢監察部門、 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基本情況

第三條 學院全稱: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

第四條 國標代碼:12349

第五條 校址:學院共有三個校區,分別為:陽宗海主校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七甸街道國土學院路1號);經開區校區(地址:云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牛路2號);武定校區(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正式備案設立的全日制國有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專科層次),省級示范性高職院校。

第八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高職專科,基本學制為三年。

第九條 頒發證書:凡具有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院根據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相關要求,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任,成員包括二級學院院長、相關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是:根據教育部、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審議學院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和工作方案,定期聽取工作匯報,決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各類招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院招生考試辦公室。

第十一條 招生考試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負責學院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和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招生考試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考試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因素,綜合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時,學院認可生源所在省(區、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八條 錄取原則

(一)平行志愿初次投檔(或按順序志愿投檔的第一志愿)未錄滿時,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順序志愿投檔的非第一志愿);

(二)同一投檔批次中,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時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不設專業“級差”,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

(三)當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院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

第十九條 藝術類錄取按專業成績排序從高到低錄取。如果出現相同的投檔分數(即專業分相同),則按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排序;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文化總分(不含照顧分)、語文、數學、綜合、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第二十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檔處理:

(1)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

(2)考生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的要求又無法調劑到其他專業的;

(3)學院計劃已滿,考生仍未被錄取的;

(4)各省級招生部門規定應當退檔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六章 入學

第二十三條 學院確定的錄取名單經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要求的有關證件,按學院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院教務處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報到后兩周之內,學院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學籍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學院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學費: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批準或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住宿費:6人間(帶衛生間)800元/年.生;8人間(帶衛生間)450元/年.生;8人間(不帶衛生間)400元/年.生

具體收費標準均按云南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章 獎、助、貸、補、勤管理

以下各項獎勵與資助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最新頒布的標準執行,平均每年約有50%的在校學生能獲得獎勵及資助。

第二十七條 獎學金

1.獲國家獎學金者,獎勵8000元/年;獲國家勵志獎學金者,獎勵5000元/年,名額由省教育廳分配;

2.獲省政府獎學金者,獎勵6000元/年;獲省政府勵志獎學金者,獎勵4000元/年,名額由省教育廳分配;

3.學校獎學金獎勵比例占應參評學生人數的15%,其中一等獎學金占應參評學生人數的3%,2000元/年,二等獎學金占應參評學生人數的5%,1000元/年,三等獎學金占應參評學生人數的7%,600元/年;

4.學院國土勵志獎學金,600元/年。資助名額為應參評學生人數的6%。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助學金、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助、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

1.國家助學金:經評審,符合條件者,一等3800元/年.生,二等2800元/年.生;

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3.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助:被我校錄取,并經云南省搬遷安置辦公室審核通過的各州市已搬遷安置的大中型水庫移民考生,三年制大專學生可享受8000元/年的補助,補助3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本人及家長到學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辦理;

5.臨時生活補助:與全省普通高校同等對待;

6.勤工助學:學院根據貧困學生的實際情況提供院內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七甸街道國土學院路1號

郵政編碼:652501

咨詢電話:0871-68160678 68160078 68160123

監督電話:0871-68160980

學院網址:http://www.yngtxy.edu.cn

第三十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招生考試辦公室負責解釋。

 

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         

 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