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公告
時間:2023-12-13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定于2023年12月16日至30日舉行。現就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安排
(一)考試時間和地點
1.表(導)演類
考試時間:2023年12月17日至18日。
2.舞蹈類
考試時間:2023年12月18日至21日。
3.音樂類、播音與主持類
考試時間:2023年12月25日至30日,其中面試安排在25-29日,音樂類聽寫、樂理筆試安排在30日。
以上四個專業類考試地點均設置在海南職業技術學院(海口市龍華區南海大道95號,考生從考點南門進入)。省考試局按照以上類別考試時間,隨機編排每位考生具體考試時間,考生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依序到場參加考試。
4.美術、書法等專業
考試時間:2023年12月16-17日,具體時間見下表:
考試地點:瓊山中學高中部(瓊山區新大洲大道南側396-2號,設50個美術類(001-050考場)、7個書法類考場);北京師范大學海口附屬學校(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美莊路1號,設34個美術類(051-084)考場)。
(二)準考證打印
參加藝術類專業考試的考生,請于2023年12月13日12時起,自行登錄海南省普通高考報名系統打印藝術類專業考試準考證。
二、考試用品
1.參加聲樂科目的考生自備三首備考曲目的曲譜(紙質版),現場提交給伴奏員。考試開始時,伴奏員將按照考生提交的曲譜給出考試曲目首音。
2.參加器樂科目考試的考生,面試考場備有鋼琴,其他樂器由考生自備;器樂演奏實行無伴奏演奏,要求背譜演奏。
3.參加舞蹈類專業考試的考生,須自備舞蹈表演科目的伴奏音樂;參加表(導)演類專業戲劇影視表演方向考試的考生,須自備形體技能展現科目的伴奏音樂;參加表(導)演類專業服裝表演方向的考生,須自備才藝展示科目的伴奏音樂。伴奏音樂須使用標準CD光盤或U盤載體,刻錄為音頻(音樂)CD格式,不得刻錄為數據文件。其它考試科目不得使用伴奏音樂。
4.演出服、舞蹈服、練功服和泳裝等服裝,以及表演使用的道具由考生自備。
5.參加聽寫、樂理和敘事性作品寫作等筆試科目考試的考生自帶黑色字跡簽字筆、2B鉛筆、橡皮等考試文具。
6.參加美術與設計類專業考試的考生自帶畫板、畫筆、顏料等用品。參加書法類專業考試的考生自帶毛筆、墨汁、畫氈、黑色簽字筆等用品。美術與設計類專業考試畫紙由考點統一提供,尺寸為8開(270*390mm);書法類考試宣紙由考點統一提供,尺寸為四尺整張。
三、考生須知
(一)筆試要求
1.考生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和準考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考試。考生須自覺按照考點現場工作人員要求入場和參加考試,遵守考場安全、誠信應考和考場管理相關規定。
2.考生不得攜帶手機、相機、智能穿戴設備等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點,否則將被視為考試作弊;考生不得穿戴有明顯標志的服裝參加考試。
3.考生進入考點和考場時,應主動接受并配合監考人員使用智能安檢門和手柄式金屬探測器進行的安全檢查。進入考場后,對號入座。
4.筆試科目考試開考信號發出之前不準答卷;開考15分鐘后遲到的考生不準進入考點(聽寫考試開考后遲到的考生不準進入考點),考試終了前30分鐘才準交卷離場。
5.考生對試題內容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但遇試題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不準在試卷上做任何標記;不準在試卷上涂畫與試題要求無關的內容。
6.考試結束信號發出之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并停止作答,待監考員收齊并清點試卷無誤后,才能依次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試卷和答卷帶出考場。
(二)面試要求
1.考生按本人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考試時間在編排準考證時隨機生成)到指定地點候考并參加考試,在本人準考證上規定考試時間段的起始時間15分鐘后仍未到考點報到處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考生須自覺按照考點現場工作人員要求通過入場安檢和身份驗證后后參加考試,遵守考場安全、誠信應考和考場管理相關規定。考生待考期間要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考生要按工作人員的安排,依序參加考試,考試完畢應安靜的離開考場。
2.考生在面試現場隨機抽取考試編號,并將編號牌佩戴在身體醒目位置。
3.禁止考生在考場內透露姓名、準考證號、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等信息,禁止做任何打招呼或有暗示性的言語行為。
4.評委根據考生表現進行評分。考試過程中,如評委組認為考生的表演或表現內容已較充分,已有充分的打分依據,主評委可提前叫停,結束考試。
四、考試紀律
考生務必通過海南省考試局網站認真閱讀《海南省考試局關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工作的通知》和各專業類考試說明,按應考類別考試的相關要求依時、有序參加考試,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有關考試作弊違法的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不替考或由他人替考,不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手機、相機等設備進入考場,不抄襲或幫助他人抄襲,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規范答題,誠信應考。
考生家長等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考點。樂器搬運人員確需進入考點的,可以在進入考點時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并需服從考點工作人員管理。
五、監督舉報
為加大社會各界對我省藝術類省級統考招生工作的監督,增加招生考試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我省在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統考期間設立對各種違規作弊行為舉報電話:13098999761,歡迎監督舉報。
六、溫馨提示
考試期間氣溫較低,且可能伴有降雨。請考生合理選擇交通方式提前到達考點,帶好雨具、注意保暖,同時考點也將提供熱水供考生取用。考生應認真查看準考證,特別注意多個考試項目的時間和地點可能不同;考生務必準時入場,避免遲到。考點對考生手機實行統一集中管理,為減少入場驗證時間,建議考生不帶手機前往考點。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