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關于印發《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01-16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來源:河南省教育廳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省直管縣(市)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黨工委)編辦,有關普通高等學校:
現將《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10月13日,河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培養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教師〔2015〕881號)同時廢止。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河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制度,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教師,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參照《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國辦發【2018】7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范生公費教育是指在河南省高等院校面向師范專業本(專)科生實行的、由省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有關定向培養經費,學生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教育管理制度。師范生公費教育重點為定向縣(市)培養緊缺薄弱學科、學有專長并勝任縣域教學的各類教師,為城鄉基礎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條 接受師范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簡稱公費師范生)由承擔培養任務的高等院校(以下簡稱培養高校)按照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后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招生錄取
第四條 公費師范生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有關政策和要求,實行“省來縣去”政策,即:全省招生、提前批錄取、定向縣(市)就業。
第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當地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統籌考慮所屬學校師資需求的編制使用等情況,確定公費師范生年度需求計劃及學科分布,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制定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六條 凡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河南省戶籍,具備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身體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公費師范生。考生戶籍所在地以高考報名信息采集時所填報的信息為準。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培養高校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公費師范生招生營造良好環境,激勵引導優質生源報考。
第八條 公費師范生入學報到前,須與培養高校和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對拒簽協議的錄取學生,有關高校應取消其公費師范生專項錄取資格。
第三章 培養管理
第九條 培養高校、定向縣(市)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與高校共同培養公費師范生的協同機制。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協助培養高校遴選建立公費師范生優質實踐基地,配合培養高校加強對公費師范生培養過程管理,關注公費師范生成長發展。
第十條 培養高校要全面提高公費師范生培養質量,按照德才兼備、一專多能、面向城鄉、強化實踐的原則,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要求,系統制訂公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要加強公費師范生師德教育,引導公費師范生熱愛教育事業,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要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公費師范生授課。要創新培養模式,強化教育實踐,落實不少于一個學期的教育實習。
第十一條 培養高校根據國家、省等相關政策,制定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轉專業、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公費師范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經定向縣(市)同意后,在公費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錄取后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范生,在入學1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并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范專業。
第四章 履約任教
第十二條 公費師范生培養、任教的履約管理分別由培養高校、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每年定期培養高校、定向縣(市)要將公費師范生履約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公費師范生如因罹患重大疾病、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按時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培養高校、定向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經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可繼續履行協議。公費師范生退役后履約,服義務兵年限計算為工齡,等同于履行協議義務。
第十四條 終止協議與協議終止。
(一)公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確因身體原因等情形無法完成學業或不適宜從事教育工作的,經培養高校或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檢查確認后,可終止協議。
(二)公費師范生按照《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約定全部完成履約任教義務,由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頒發《師范生服務期滿證書》,師范生服務期滿后不影響其簽訂的其他勞動合同等協議的有效性。
第十五條 解除協議及違約情形處理。
(一)公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養高校有權解除協議,學生不再繼續享受公費教育政策,且須在解除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培養高校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經費。
1.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規定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被開除學籍;
2.受到培養高校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二)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公費師范生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除退還公費教育經費外,須向培養高校繳納違約金。
(三)公費師范生畢業后,符合入職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違約,應及時足額退還公費教育經費并繳納違約金。未及時足額退還繳納的,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1.未按協議到定向縣(市)任教。公費師范生應在違約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經費,并繳納違約金。
2.在定向縣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滿6年,經定向縣同意離職的,從離開教學崗位之日計算,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縣教育行政部門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經費,并繳納違約金。
第十六條 公費師范生畢業后因違約產生的需退還培養經費和違約金,由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收繳,上繳同級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師范生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及時公布違約情況,并記入公費師范生人事檔案。
第十八條 定向縣(市)在公費師范生畢業后,根據協議書約定的培養類型,結合教師編制總體結構,通過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確定公費師范生具體服務學校和崗位,落實所需編制。
第十九條 公費師范生畢業生后到定向縣(市)中小學任教不少于6年。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范生,應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至少1年。
第二十條 公費師范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在定向縣(市)內所屬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費師范生在培養期可報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我省普通專升本。報名前須經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碩士研究生或本科畢業后按期回到定向縣(市)任教不少于6年,期間不得辦理解約)后,可保留公費師范生身份至碩士研究生或本科畢業。就讀碩士研究生或專升本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經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 具有推免碩士研究生資格的公費師范生須經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碩士研究生畢業后按期回到定向縣(市)任教不少于6年,期間不得辦理解約)后,可進行推免。
第二十三條 公費師范生在培養期、任教后可報考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成人專升本。
第二十四條 優秀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以及全日制在校生其他獎勵政策。鼓勵培養高校設立公費師范生專項獎學金。
第二十五條 公費師范生可免試認定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教育類研究生和公費師范生免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改革實施方案》(教師函〔2020〕 5 號),公費師范生畢業時通過培養高校職業能力測試的,可免試認定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定向縣(市)要落實國家和我省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對到鄉村中小學、教學點任教的公費師范生,要積極出臺地方配套政策,為公費師范畢業生提供辦公場所、周轉宿舍等必要的教育教學設施和安全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公費師范生任教后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和河南省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范生專業成長和終身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各地在評先、表彰、職稱評聘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推薦扎根鄉村的公費師范生。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對長期從教的優秀公費師范生出資獎勵。
第六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九條 培養高校負責公費師范生招生培養、就業指導;定向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范生專項招聘政策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范生到中小學任教的編制;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 公費師范生在校培養期間享受“兩免一補”政策,即:免除學費、住宿費,并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相關經費由省財政全額負擔,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師范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加強督導檢查并通報督導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費師范生培養、任教期間成績突出的培養高校、定向縣(市)選樹典型、褒揚激勵、總結推廣經驗,并給予政策傾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編制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把公費師范生教育管理各環節各方面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三十四條 公費師范生在報考、學習、轉專業、就業、讀研、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簽訂《河南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的公費師范生。原簽訂的定向培養協議書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已經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