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關于印發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4-04-17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來源: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
各市(地)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各普通高等學校:
黑龍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精神,積極推進高考綜合改革,加強規范管理,維護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確保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平穩和有序實施。
現將《黑龍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黑龍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教學〔2024〕2號)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4)戶籍和學籍符合《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規定》(2023年9月1日發布并施行)文件相關規定。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不符合《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規定》有關要求的人員;
(6)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尚在處罰期內的人員。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高考報名后至開考前,如發現考生有上述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情況,應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
3.報名辦法。
報名的時間、地點、程序及信息采集辦法、報名資格審查等按《關于做好黑龍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執行。
二、考生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考)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范,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紙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考機構負責組建,內容包括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高考成績單、應屆普通高中學生綜合評價報告單、高中畢業生登記表或學籍檔案、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符合照顧錄取條件的證書復印件或證明原件、照顧錄取對象審查表。各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考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各市(地)招生委員會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8.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考生不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不予發放考生準考證,不允許參加考試和錄取。
我省2024年高考體檢工作由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同組織實施,相關要求參照《關于做好2019年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黑教聯〔2019〕17號)執行。體檢時間由市(地)招考機構根據當地實際統一確定,體檢數據于5月10日前上報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招考院)。
凡報名參加高考并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由考生或法定監護人在體檢前向報名所在地招考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相關工作要求按照《關于殘疾考生參加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管理規定的通知》(黑招考院〔2019〕19號)執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0.凡報考軍隊、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飛高校的考生,還須參加軍隊、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飛的體檢面試,體檢面試要求以相關部門發布的文件為準。
五、考試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包括全國統一考試和選擇性考試,以下簡稱統一高考)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考試實施按《黑龍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執行。
12.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教辦〔2017〕3號),全國統考的試題 (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啟用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評分參考在啟用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啟用后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省級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啟用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啟用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13.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報告后立即分別報告省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4.統一高考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委會批準。
15.我省統一高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16.從2024年起,我省統一高考實行“3+1+2”模式,即3門全國統一考試科目和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其中全國統一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任選一門)3門,不再分文理科,外語科目考試含聽力和筆試兩個部分;選擇性考試科目由考生從物理和歷史2門首選科目中任選1門,從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再選科目中任選2門。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按有關要求參加相應專業考試。文化課總成績由3門全國統一考試科目成績和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組成,滿分750分。其中,全國統一考試科目每門滿分150分,選擇性考試科目每門滿分100分。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歷史科目以原始成績計入文化課總成績;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科目按等級轉換分數計入文化課總成績。
17.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各市(地)招考機構要制訂外語口試實施辦法,外語口試由各市(地)、縣(市、區)招考機構組織實施。
18.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統一高考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除外)。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朝鮮語、蒙古語)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專業,在參加統一高考時,語文科目須考漢語和少數民族語文。漢語科目試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少數民族語文試題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答題;朝鮮語授課的考生其他各科試題翻譯成本民族語言文字,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答題;蒙古語授課的考生其他各科試題不翻譯成本民族語言文字,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漢語和本民族語文科目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
19.統一高考答卷的評閱由省招委會統一組織,由省內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考生答卷實行計算機網上評閱,并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評卷高校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評分參考,結合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20.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藝術類專業課考試。文化課考試參加統一高考,藝術類專業課考試須參加省級統考或校考,考試辦法按《黑龍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管理辦法》執行。
21.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體育類術科考試。文化課考試參加統一高考,體育類術科考試須參加省級統考。體育類術科考試辦法按《黑龍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22.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體育專項考試。文化課考試試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命題和印制,省招考院組織考試實施。體育專項考試按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體育專項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執行。
23.省招考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范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上線率”等內容。
六、招生計劃
24.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所屬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內,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25.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招生。
26.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27.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后,應當按時報送主管部門。高校對本校編制的來源計劃負責,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應簡明扼要,且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8.省教育廳負責審核、匯總我省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由省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29.省招考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招生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經高校核對的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0.除按有關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省招考院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院公布的招生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七、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3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省招考院。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須于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廳須于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33.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思想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八、填報志愿
34.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的招生章程及我省招生規定后,依據《黑龍江省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結合本人志向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考生必須本人填報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報,且不得放棄本人所報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各級招考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35.我省考生在統一高考成績公布后,采取網上填報志愿的方式,分兩次填報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報普通類本科提前批和藝術類本科提前批錄取的高校和專業志愿。
第二次:填報普通類本科批、藝術類本科批、體育類本科批、普通類高職(專科)提前批、普通類高職(專科)批、藝術類高職(專科)批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錄取的高校和專業志愿。
36.凡參加少年班考試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高校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不準填報高考志愿。
37.物理類與歷史類、藝術類與體育類之間不允許跨類兼報。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可以兼報普通類,但普通類考生不可兼報藝術類和體育類。
38.批次所設志愿投檔結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由省招考院在“黑龍江省招生考試信息港(https://www.lzk.hl.cn/)”網站上公布并公開征集志愿。考生登錄網站查詢后,未被錄取且成績(含照顧政策分)達到征集志愿分數線的考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網上填報征集志愿。
39.考生填報志愿的密碼是確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資料,考生應妥善保管登錄密碼等個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誤或者密碼保管不當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九、照顧錄取政策
40.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1.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2.烈士子女考生,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2)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
(4)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
(5)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
(6)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
45.戶籍在自治縣(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且學籍在自治縣的高級中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報考全國院校時,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上述各項照顧政策分數不累加,同時具備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由本人確定其中一項。如果高校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分錄取,照顧分數不順延。凡符合照顧錄取政策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網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十、錄取
47.統一高考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授權省招考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48.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
49.錄取批次
(一)普通類。設4個大批次: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職(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批。
(1)普通類本科提前批(設6個錄取小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①招收飛行學員院校(實行梯度志愿,設1個空飛院校專業組志愿、1個海飛院校專業組志愿和1個民飛院校專業組志愿);
②綜合評價錄取及特殊要求院校(實行梯度志愿,設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北京電子科技學院、新疆警察學院、北京外國語大學、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昆山杜克大學和上海紐約大學等錄取的院校專業;
③軍隊院校(實行梯度志愿,設2個院校專業組志愿);
④提前錄取普通院校(實行平行志愿,設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公安司法消防院校、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航海類專業、國家公費師范生、國家優師專項、地方公費師范生、國家免費醫學生以及教育部批準的院校專業;
⑤省內公安院校(實行平行志愿,設5個院校專業組志愿):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
⑥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平行志愿,設1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
(2)普通類本科批(設2個錄取小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①特殊類型招生(實行梯度志愿,設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招生的院校專業;
②普通本科批(實行平行志愿,設4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普通本科院校招生的本科專業(含普通本科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辦學、八省區對等協作計劃、定向招生、地方專項計劃、振興龍江計劃、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等);
(3)普通類高職(專科)提前批(設2個小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①普通類高職(專科)提前批A段(實行平行志愿,設1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高本貫通培養、航海類、國家免費醫學生和公安司法等招生類型的院校專業;
②普通類高職(專科)提前批B段(實行梯度志愿,設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需要體檢、面試等要求的院校專業;
(4)普通類高職(專科)批(實行平行志愿,設4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普通高職專科院校招生的專科專業(含普通高職專科院校、振興龍江計劃等)。
(二)藝術類(設3個錄取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1)藝術類本科提前批(實行梯度志愿,設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經批準的藝術類本科校考專業和不分省招生的專業;
(2)藝術類本科批(實行平行志愿,設3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使用我省藝術類專業課省級統考成績進行錄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
(3)藝術類高職(專科)批(實行平行志愿,設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
(三)體育類(設2個錄取批次并按排列順序依次錄取)
(1)體育類本科批(實行平行志愿,設3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
(2)體育類高職(專科)批(實行平行志愿,設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
50.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下達的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確定各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同時,按照物理類、歷史類分別劃定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線,用于強基計劃、高校專項等特殊類型招生。
51.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批次,以院校專業組為投檔單位,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投出的檔案均視為第一志愿。
報考普通類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作為排序成績,按排序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位次。如排序成績相同,依次按考生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報考藝術類的考生,以專業課成績和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綜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兩位小數)作為排序成績〔綜合分計算公式:美術與設計類、書法類專業綜合分=(專業課成績÷專業課滿分×750)×40%+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60%;音樂類、舞蹈類和表(導)演類專業綜合分=(專業課成績÷專業課滿分×750)×50%+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50%;播音與主持類專業綜合分=專業課成績×20%+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80%〕。按排序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位次,如排序成績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課成績、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報考體育類的考生,以術科成績和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按比例折算生成的綜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兩位小數)作為排序成績〔體育類專業綜合分=(術科成績÷術科滿分×750)×60%+文化課成績(含照顧政策分)×40%〕。按排序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位次,如排序成績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課成績、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52.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分為模擬投檔和正式投檔。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檔前,進行模擬投檔,按院校專業組招生計劃數的100%、105%兩個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號和志愿順序),供高校確定調檔比例參考。高校在省招考院規定的時間內,根據模擬投檔情況確定正式投檔比例意見,并上傳至信息交互平臺。如果高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回復調整投檔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計劃的意見,則按高校原下達的招生計劃數的1:1比例投檔。
53.對普通類本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實行梯度志愿投檔的高校,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愿順序按招生計劃數的110%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再按調檔比例補足缺額。
54.貧困地區定向招生本科專項計劃(國家專項)按院校專業組招生計劃數的100%投檔。
55.對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省招考院將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均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一次性全部投檔到招生高校,由招生高校按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56.定向就業招生采取單設志愿,與非定向招生同時投檔錄取。根據考生志愿,在同批次院校調檔分數線(不含地方專項計劃、預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辦學等特殊招生專業)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對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采取網上公開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57.特殊類型招生批次投檔(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等)。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和高校招生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考生全部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未經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檔和錄取。
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5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省招考院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59.招收強基計劃的高校需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組織考生報名、考試及錄取相關工作。省招考院在高考錄取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
60.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均可報考香港、澳門有關招生高校。
(1)報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的考生須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填報志愿,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
(2)報考香港13所單招高校(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大學、香港都會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東華學院、香港恒生大學、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的考生在高校規定時間內直接在高校網站上報名和填報志愿。省招考院在6月25日左右將考生的高考成績提供給有關高校。高校在7月7日前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高校有關要求完成錄取工作,并將錄取名單報至省招考院。凡被香港13所單招高校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高校錄取。
(3)報考澳門6所單招高校(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理工大學、澳門旅游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考生在高校規定時間內在高校網站上報名和填報志愿。省招考院于6月30日前將考生的高考成績、我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提供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高校有關要求進行錄取并發放錄取通知書。被澳門6所單招高校錄取的考生同時可被內地高校錄取,由考生自主選擇錄取高校。
61.經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批準,我省實行單獨招生的高職院校須在省教育廳監督、指導下自行組織考試和錄取工作,并將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上報省招考院。經省招考院審核后辦理錄取手續。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得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錄取。
62.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高校,錄取分數不得低于該高校在我省同批次所有院校專業組(不含地方專項計劃、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就業、振興龍江計劃、中外合作辦學等招生專業)最低投檔分數線下80分。
63.在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網上公開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可在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網上公開征集志愿,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原報志愿無效。
64.高校和省招考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我省有關規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進行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招考院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65.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取、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招考院將根據所發出的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我省在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組織補錄。
66.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原則,并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調整計劃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
67.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68.由于網絡傳輸、工作失誤、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招考院與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69.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考院核準,經省招考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高校須上網打印錄取考生名冊(打印方式另行通知),錄取考生名冊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70.高校根據省招考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71.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登陸“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https://www.lzk.hl.cn/)”的“高考查詢”欄目或高校網站相關欄目進行核實和確認錄取結果。
72.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到報名所在地縣(市、區)招考機構提取紙質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在高校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內報送省招考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73.高校根據省招考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核準考生身份后,按有關規定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如考生本人與錄取信息不相符,應及時上報省招考院核查處理。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及時核對考生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信息,紙質檔案內容不全的,應將相關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檔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7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統考各批次控制分數線、志愿填報時間及方式、錄取時間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等;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20個貧困縣的考生、原41個國家和省扶貧縣農村戶籍的考生、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和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錄取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75.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地)、縣(市、區)招考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7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招考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7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二、招生管理職責
78.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79.市(地)、縣(市、區)招委會,要切實擔負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范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網信、紀檢監察、公安、衛生健康、工信、保密、市場監管、電力、氣象、疾控、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嚴格執行考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我省考試招生工作平穩有序實施。
80.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要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建立應急反應機制,進一步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81.市(地)、縣(市、區)招委會負責本轄區的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衛生防疫、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檔案建立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管。負責調查處理本轄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82.市(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教育考試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在當地招委會的領導下,在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下,具體承擔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83.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和幫助招生考試機構履行職責,做好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84.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嚴格執行教育部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工作紀律,切實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厲打擊招生違規違紀行為,確保考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5.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省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少年班、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武術及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依法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對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86.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四、附則
87.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省招委有關規定執行。
88.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89.本規定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