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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山東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魯招考委辦〔2024〕2號

各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教體)局,各高等學校:

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魯招考委〔2024〕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山東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實施辦法》、《山東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春季高考)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教育廳代章)

2024年4月21日

山東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以下簡稱夏季高考)工作,根據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

(一)報名工作有關要求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于做好山東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魯招考〔2023〕109號)執行。

(二)各市要進一步加大對夏季高考報名資格的審查力度,在前期報名階段審查基礎上,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做好考生報名資格的復查工作,重點對有關考生的戶籍情況、學籍情況、報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參加夏季高考的違紀作弊記錄等進行全面復查。發現問題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三)報名后至開考前,如發現考生有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況,取消其報名資格。

二、體檢

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其中報考軍校、公安、定向培養軍士生的考生還須參加由有關部門組織的軍檢、體能測試和面試,具體辦法另文下發。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沒有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原則上由考生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出相應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相關部門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詳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考生應在網上報名時如實填寫本人思想政治品德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二)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包括中學檔案和高考電子檔案兩部分。

中學檔案由考生畢業中學負責按有關規定組建。應屆高中畢業生檔案材料應包括《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檔案》(總三年)等;應屆中職畢業生檔案材料應包括畢業生登記表、考試成績登記表等。往屆畢業生檔案材料為考生當年畢業中學檔案或人事檔案。

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由考生畢業中學(單位)或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管理,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和材料(被民辦高校錄取的還須攜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到考生畢業中學(單位)或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領取密封完好的中學檔案,報到時交予錄取高校。考生領取檔案時要履行簽字手續。各中學(單位)或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考生中學(人事)檔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及無關學校提供檔案。未被高校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應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單位)。

考生高考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情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高考成績信息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紙介質材料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各市、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考生體檢信息的采集、核準和確認,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考生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并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電子檔案中的夏季高考成績等信息僅供高校招生錄取時使用。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同意,有關部門及個人不得向高校、社會或他人提供。當年未被錄取考生的電子檔案不得向個人、高校或社會提供。

考生入學報到后,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成紙質材料,并加蓋學校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五、招生計劃

經教育部批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計劃。高校應根據國家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招生計劃安排指導意見,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和生源情況,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高校按教育部有關招生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經高校主管部門審核和教育部批準(備案)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公布前經高校核對無誤)。 高校對本校編制的來源計劃負責,相關說明內容應簡明扼要,且與國家和我省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必須與主管部門核定并上報教育部備案的一致。招生計劃一經向社會公布,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變更。嚴禁任何高校超計劃或計劃外招生。

 

六、考試

我省夏季高考實行“3+3”考試模式,包括國家統一高考語文、數學、外語(含筆試和聽力)等3科,以及考生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科中選報的3科。國家統一高考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由3科統一高考科目成績和自主選擇的3科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考試科目成績組成,總成績為750分。3科統一高考科目原始分數滿分均為150分;考生自主選擇的3科等級考試科目原始分數滿分均為100分,轉換為等級分計入總成績,各科等級分滿分均為100分。

(一)國家統一高考。國家統一高考科目使用全國統一命題試卷,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全天和6月8日下午,其中語文考試時間為150分鐘,數學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外語(筆試)考試時間為100分鐘;外語(聽力)考試安排在1月8日上午,連續組織兩次,每次考試時長約20分鐘,考試成績取兩次中的高分計入外語科目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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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考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考試由我省自主命題,考生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個科目中選報3科參加考試。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9日—10日,每科考試時間為9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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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統一高考試題(含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為絕密級。評分參考啟用前為絕密級,自啟用時降為秘密級,保密期限為連續計算5年。評卷過程中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考試試題(含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為機密級。評分參考啟用前為機密級,自啟用時解密,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評卷過程中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考生作答后的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掃描后的考生答題卡(紙質)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6個月,期間按工作秘密事項管理,僅限工作使用。

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聞媒體、網絡上公布我省高考試題、答案等考試信息。

(四)考點應當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所有考點均需達到標準化考點的要求。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另文下達。

(五)報考外語或有外語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工作由各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口試內容與時間由各市自行確定。口試成績須于7月5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六)各市要加強考試管理,認真選派和培訓監考工作人員,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風考紀教育,采取得力措施,嚴防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作弊,堅決杜絕群體性舞弊行為。對考試中發現的違紀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考試期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向各考區(考點)派遣高考檢查組,監督檢查考試組織情況。對因管理不善或監考人員不負責任造成考場紀律松懈、出現作弊行為的考區、考點,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考點設立的資格。

(七)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七、評卷與成績匯總

評卷工作在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組織管理,各評卷點負責具體實施。

所有科目答題卡的選擇題部分實行機器評閱。答題卡的非選擇題部分實行網上評閱,所有試題均采取雙評。

評卷員實行聘任制。有關高校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推薦評卷員并嚴格審核把關,推薦的評卷員經評卷點審查合格后由省教育廳頒發聘書。

各評卷點要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成立評卷點和學科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要提前做好評卷的準備工作,落實評卷場所和工作人員,制定相應工作方案。要加強評卷質量檢查力度,嚴把質量關,確保安全、按時、優質完成任務。

成績數據匯總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國家統一高考科目原始成績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考試科目轉換成績于6月26日前公布。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疑義,應在成績正式公布次日起2日(自然日)內,向參加考試地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8〕11號)精神,依據等級分數轉換的基本原則,制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考試科目分數轉換技術實現方案,以原始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計算分數分段比例,根據規定轉換分數區間比例(3%、7%、16%、24%、24%、16%、7%、3%),劃分A、B+、B、C+、C、D+、D、E八個等級,在每個等級中按照等比例轉換法則進行分數轉換。

 

八、錄取批次設置、分數線劃定及志愿設置

夏季高考招生類別分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三類,按類分批次依次進行錄取。考生填報志愿須符合高校招生類別和專業(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各類別批次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后續志愿的填報和錄取。

(一)普通類。

普通類分為提前批、特殊類型批和常規批三個錄取批次。根據考生夏季高考總成績,按照普通類本科招生計劃數的1:1.2劃定普通類一段線;按照普通類本、專科招生計劃總數和生源情況劃定普通類二段線,作為考生參與錄取的最低控制線;按照普通類本科招生計劃數的1:0.5劃定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

1.提前批。包括軍事、公安、航海、消防、公費師范(醫學、農科)生、綜合評價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飛行技術等類型的本科招生,以及飛行技術、定向培養軍士生等類型的專科招生。安排2次志愿填報,均實行以學校為單位的志愿模式。第1次志愿填報,考生填報1個院校志愿;第2次志愿填報,考生填報4個順序院校志愿。普通類一段線上考生可填報本科志愿,也可以填報專科志愿;普通類一段線下、二段線上考生只能填報專科志愿。

2.特殊類型批。包括教育部高校專項計劃等類型的本科招生。安排1次志愿填報,考生填報1個院校志愿。

3.常規批。包括未列入提前批和特殊類型批的其他本、專科招生。安排3次志愿填報,均實行以“專業(專業類)+學校”為單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個“專業(專業類)+學校”為1個志愿。考生每次填報志愿的數量最多不超過96個。第1次志愿填報由普通類一段線上考生填報本科志愿,第2次和第3次志愿填報由普通類二段線上考生(含未被錄取的一段線上考生)填報本、專科志愿。

(二)藝術類。

藝術類分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和專科批三個錄取批次。藝術類本科文化錄取控制線以普通類一段線為基數,按教育部規定的各專業類別的比例劃定;藝術類專科文化錄取控制線與普通類二段線相同。

1.本科提前批。包括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等組織校考的專業、省屬公費師范生藝術類專業、省際聯考的戲曲類本科專業招生。安排2次志愿填報,均實行以學校為單位的志愿模式,考生每次只能填報1個院校志愿。

2.本科批。除提前批之外的所有藝術類本科招生。安排2次志愿填報。省級統考專業(專業類)實行平行志愿,均實行以“專業(專業類)+學校”為單位的志愿模式,1個“專業(專業類)+學校”為1個志愿,考生每次志愿填報的數量不超過60個。

3.專科批。包括所有藝術類專科招生。安排2次志愿填報。省級統考專業(專業類)實行平行志愿,按“專業(專業類)+學校”志愿模式填報,每次志愿填報的數量不超過60個。省際聯考的戲曲類專業不實行平行志愿,每次只能填報1個院校志愿。

(三)體育類。

體育類分為提前批和常規批兩個錄取批次。體育類在專業成績合格生源范圍內按綜合成績劃線。綜合成績按照專業成績占70%、文化成績占30%的辦法計算。根據考生綜合成績,按照體育類本科招生計劃數的1:1.2劃定體育類一段線;按照體育類本、專科招生計劃總數和生源情況劃定體育類二段線,作為考生參與錄取的最低控制線。

1.提前批。包括省屬公費師范生等類型的本科招生。安排2次志愿填報,均實行以學校為單位的志愿模式,考生每次可填報1個學校志愿。達到體育類一段線的考生可以填報提前批志愿。

2.常規批。包括未列入提前批的其他本、專科招生。安排3次志愿填報,均實行以“專業(專業類)+學校”為單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個“專業(專業類)+學校”為1個志愿。考生每次填報志愿的數量最多不超過60個。第1次志愿填報由體育類一段線上考生填報本科志愿,第2次和第3次志愿填報由體育類二段線上考生(含未被錄取的一段線上考生)填報本、專科志愿。

 

九、錄取工作規定

(一)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錄取工作堅持依據成績,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高校要嚴格執行和落實《招生章程》確定的各項規則和承諾,錄取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

實行網上填報高考志愿,考生應根據體檢結論、報考類別、層次、選考科目,結合成績,參照《填報志愿指南》中招生專業計劃或網上公布的缺額計劃、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志愿填報。各市、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高中學校要做好考生填報志愿的組織、宣傳和指導工作,向考生提供場地、設備、上網條件及其他必要幫助,進一步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服務,指導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合理填報志愿。志愿必須由考生本人親自填報,學校、教師和家長等不得代填代報,更不得擅自修改。

(二)高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總成績達到相應分數線的考生中,有關高校一般可根據本校生源情況、計劃情況及模擬投檔線,以不低于招生計劃數1∶1的比例,自主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符合要求、總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除正常原因(教育部或本校招生章程有具體規定的)退檔外,原則上不允許退檔。各類各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專業,考生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總成績、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等級考試選考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等級考試選考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對不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總成績達到相應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或按有關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符合要求、夏季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并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以及對其他遺留問題進行處理。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投檔規則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的行為。

(三)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規定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主動溝通無效后,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并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情況上報教育部。

(四)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根據教育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18〕5號)精神,對于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殘疾人以及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或相當職業資格)、獲得縣級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稱號的在職在崗殘疾人,經省教育廳核實資格、高等職業院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后,可由高等職業院校專科專業免試錄取,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

(六)高校對來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進行。

(七)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以下多項增加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可重復計算。

1.烈士子女,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八)所有夏季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凡符合有關照顧情形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市縣校四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相關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分數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認真審驗各種證明材料。對于享受分數照顧的考生,由所在中學或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將考生證明材料封入考生檔案。

(九)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十)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應急管理部、教育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有關規定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一)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凈化招生錄取環境。根據教育部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十二)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須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并加蓋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錄取的依據。批次錄取結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及時將相關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還附有《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送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并負責將其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要求執行。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應及時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查詢,提供咨詢及申訴渠道。考生可通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三)對屬于考生個人的信息及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有關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四)根據教育部規定,錄取工作結束后,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

(十五)由于網絡傳輸、工作失誤、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新生入學報到和復查

根據省公安廳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駐魯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省內新生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魯公通〔2017〕109號)要求,駐魯普通高校錄取的省內新生可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我省新生,可根據國家及有關省政策選擇是否辦理戶籍遷移。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黨團關系遷移等,并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校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必須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錄取通知書》是考生取得入學資格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嚴格審查。要將其與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錄取照顧的原始證件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進行反復比對,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冊學籍。入學后,要切實做好新生的體檢復查復測工作。通過入學資格復查,如發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或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清退。高校要將各類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11月底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及時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夏季高考成績、專業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有關分數線、文化、專業及綜合成績一分一段表、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缺額招生計劃、我省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教育部規定的其他合格考生名單等。

市、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中學校要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教育部規定的其他合格考生名單等,高中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

高校要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取得本校招生相關資格的考生名單。

(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2024年底。市、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2024年底。

(三)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其他類別招生

(一)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學生、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軍事、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三)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強基計劃、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年班、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公費生、飛行員、本科高校綜合評價招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高職(專科)院校綜合評價招生、高職院校專項計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