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時間:2024-05-06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來源:河南省教育考試院
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省際聯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尚在處罰期內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高考報名后至開考前,如發現考生有上述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情況,由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
3.報名辦法:
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豫考普〔2023〕40號)文件要求辦理。
二、考生電子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及有關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高校招生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處理結果,以及往年被錄取的事實)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范,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5.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完善信息采集、確認、比對校驗等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一致。
6.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行。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10.體檢工作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體檢結論由主檢醫師審核簽字并加蓋體檢醫院(醫療單位)公章方為有效。體檢結論于體檢結束后告知考生,并由其本人確認簽字。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醫院為終檢醫院,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2.教育部授權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3.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制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有關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本校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4.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15.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省教育考試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
16.我省高考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是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和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由考生根據本人情況選考其一。“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每科滿分為300分,其他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為750分。
報考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外,還須通過相應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由省教育考試院和相關高校組織安排。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我省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的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考生聽力部分的測試成績不計入總分,作為單列的一項成績在投檔時提供給高校參考;非聽力部分120分換算為150分,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四舍五入后,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
我省今年暫不組織報考外語專業考生的口試工作。
18.全國統考于6月7、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19.考試必須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20.全國統考所有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省教育考試院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考試結束后,各地須配合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并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1.省教育考試院通過普通高招考生服務平臺只讀郵件向考生發送電子成績單。考生也可在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網站上查詢本人成績。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上線率”等內容。
22.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登記申請成績復核。復核工作由招生考試機構組織進行,主要檢查答題卡信息是否與考生本人一致、是否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存在差錯,是否與公布的考生成績一致,不復核評分寬嚴。復核結果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以適當方式及時通知考生。
23.考生答題卡由省教育考試院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保存至考試成績發布后半年,保管期滿按秘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毀。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題卡。考生答題卡掃描圖像、評卷信息等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要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廳要求,將招生章程上傳至“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系統”(網址:http://gxzszc.jyt.henan.gov.cn)進行核定,并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省教育廳核定通過的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s://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均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思想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在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關要求提出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選考科目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后,報省教育廳核定。
26.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經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網站公布,并通過“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網上核對系統”填報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省教育考試院匯總并向社會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計劃時一并公布高校網址。河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s://www.haeea.cn)、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http://www.heao.com.cn)鏈接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以便考生查閱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時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傳招生章程或其內容不全、未經高校主管部門核定、與國家及我省規定不符而產生的有關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處理。
七、填報志愿
27.志愿分批
(1)本科(非藝術類)志愿分為本科提前批(含體育、軍隊、公安、司法、地方公費師范生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專業,公安、司法專科專業隨該批錄取)、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提前批各類不得兼報,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
(2)藝術類本科分藝術本科提前批和藝術本科批。藝術本科提前批與非藝術類的本科提前批不能兼報,其他批次如出現兼報,按照各批次投檔錄取時間順序進行投檔。
(3)專科層次分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專科提前批包括藝術、體育、定向培養軍士、空乘、航海、醫學、師范等專科,各類別不得兼報。
28.志愿設置
(1)本科提前批(除體育、軍隊、地方公費師范生外)、專科提前批(除藝術、體育類和地方公費師范生外),第一志愿可填報1個高校志愿,第二志愿為平行志愿,可填報1-4個高校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專業調劑。
本科提前批的軍隊院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1個院校+1個專業”為1個志愿,設35個志愿,不設專業調劑志愿。
本科提前批和專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費師范生實行平行志愿,“1個院校+1個專業+1個設崗縣(市、區)”為1個志愿,每批設12個志愿,不設專業調劑志愿。
(2)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職高專批均實行平行志愿;每批均可填報1-12個高校志愿;每個高校志愿可填報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專業調劑。
(3)藝術本科提前批設置1個院校志愿,4個專業志愿和是否同意專業調劑,不設專業組。藝術本科批和藝術專科批均實行平行志愿,“1個院校+1個專業”為1個志愿,每批設35個志愿,不設專業調劑志愿。
(4)體育類專業各批次均實行平行志愿,“1個院校+1個專業”為1個志愿,每批設35個志愿,不設專業調劑志愿。
(5)設軍隊招收飛行學員志愿,考生可填報1個高校志愿和1個專業志愿,海、空軍招飛全面檢測合格的考生方可填報。
(6)設特殊類型招生志愿(高校專項計劃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已取得相應資格的考生,可在以上2類中選報1類,不得兼報。
(7)在相應批次設民族預科班志愿,考生可填報1個志愿。經審核、公示合格的少數民族考生方可填報。
(8)定向就業招生專業在平行志愿批次須填報在相應批次所規定的定向志愿欄中;在設有第一志愿的順序志愿批次中,定向就業招生專業填在相應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欄中。學生錄取為定向生后,入學報到前應與培養學校和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填報定向西藏志愿的考生在志愿填報截止后按要求遞交定向西藏就業承諾書。填報地方公費師范生志愿和農村訂單免費醫學生等定向就業志愿的考生,錄取時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相關協議,入學時憑錄取通知書和定向就業意向書報到。
29.志愿填報時間
考生志愿在網上填報,分三次進行:
(1)6月26日8:00—28日18:00。填報:軍隊招飛、本科提前批(公安、司法專科隨該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藝術本科提前批、對口招生(本、專科)志愿;
(2)6月30日8:00—7月2日18:00。填報:藝術本科批、特殊類型招生、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志愿;
(3)7月4日8:00—6日18:00。填報: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志愿。
30.志愿填報要求
(1)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嚴格按要求和規定程序完成志愿填報并保存,逾期不予補報。在規定的截止期前允許有2次修改,此后將無法更改。
(2)考生網上填報志愿完成后,即視為與高校之間的志愿約定生效,錄取時不得擅自放棄;考生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動,否則,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依據考生網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并加蓋公章后存入考生檔案(征集志愿除外)。
(3)考生填報志愿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網上填報志愿的說明,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專業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志愿須由考生本人填報,家長、老師、同學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報。考生應妥善保管登錄密碼等個人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報疏漏或失誤或未按規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31.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
32.對生源不足的高校進行網上征集志愿。未被錄取且符合征集條件的考生可以填報志愿。
八、錄取
33.高校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34.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并將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學校招生錄取時的重要參考。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35.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遠程網上錄取的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取、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該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該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6.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的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須與高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范生、優師專項、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準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余高校和專業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高校相關專業的錄取批次安排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教育考試院應事先與高校溝通協商。
37.錄取工作分批進行,普通類依次為本科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
(1)強基計劃在錄取工作全面開始前按照高校提供的擬錄取名單辦理錄取手續。
(2)軍隊招飛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前錄取。如軍隊招飛未被錄取,考生仍可參加提前錄取批次的軍隊、公安、司法、民航等院校的錄取。
(3)本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體育類、軍隊院校、公安類(本、專科專業)、司法類(本、專科專業)、飛行學員、航海類本科專業、國家公費師范生、國家優師專項、地方公費師范生本科專業、免費醫學定向就業類、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經批準實行綜合評價模式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高校或專業。
(4)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后、本科一批開始前錄取;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結束后、本科二批開始前錄取;高校專項在本科一批之前投檔錄取,高水平運動隊在招生院校所在批次之前投檔錄取。
(5)本科一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雙一流”建設高校和經我省批準的高校本科專業。
(6)本科二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除參加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錄取的院校和專業之外的其他高校本科專業。
(7)專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有特殊要求的專科專業。
(8)高職高專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其他無特殊要求的普通類專科專業。
38.藝術類錄取批次分為藝術本科提前批、藝術本科批和藝術專科批。藝術本科提前批包括使用校考成績的院校及專業和戲曲類省際聯考專業。藝術本科批為使用省級統考成績的本科院校及專業。藝術專科批為使用省級統考成績的藝術類專科專業。各批次按順序依次進行錄取。
39.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各錄取批次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按文、理科分別劃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分別劃定藝術及體育類本、專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
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和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均執行本科一批分數線。
40.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投檔規則,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41.本科提前批的公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類院校(非藝術、體育類)第一志愿批量投檔比例,一般省外普通高校和公安院校按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20%確定,省內高校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10%,后續補充投檔按計劃余額1:1投檔。
42.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職高專批、本科提前批的軍隊院校招生以及本科提前批和專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費師范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一輪投檔”。即:由高考成績總分加上照顧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績(成績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聽力成績排序),按排序成績分科類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順序從前到后進行檢索,一經檢索到計劃未滿額的學校,即向該校投檔。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在正式投檔前進行模擬投檔,省教育考試院按計劃數105%以內適當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線生源情況,高校應根據本校計劃和生源分布情況,合理提出調檔比例意見,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調檔比例意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并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調檔比例進行正式投檔。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檔錄取后,未錄滿的計劃向社會公布征集志愿。對計劃余額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數線上征集;對計劃余額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時視情況降分備檔。征集志愿后線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檔,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20分。當次征集志愿的計劃只按考生當次所報的征集志愿投檔。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檔后,根據計劃余額和生源情況進行補檔。
藝術類平行志愿投檔辦法按藝術類招生文件執行。
體育類平行志愿投檔辦法按體育類招生文件執行。
43.特殊類型招生志愿投檔時,高校專項計劃根據入選資格考生高考成績總分、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和模擬投檔線進行投檔。高水平運動隊投檔錄取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執行。
44.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不得作其他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2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7.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僑眷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8.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加分規定不累加計算,即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定的考生,須經過本人申報,省、省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及有關部門審核并逐級公示后方予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認真落實《河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進一步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學〔2021〕116號)的要求,認真做好考生資格審核工作。
49.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以及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0.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劃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40分以內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據計劃余額征集志愿或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后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批次則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執行。
地方公費師范生、免費醫學定向就業類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51.民族預科班招生隨高校相應的批次錄取。本科預科班、專科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分數線分別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計劃全省統一調整使用。
52.對各批(不含藝術、體育等提前批)第一志愿填報農、林院校的考生,以及報考軍隊院校航空飛行與指揮專業的檢測與政審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投檔。
省外農林院校對此項規定是否認可,須在報送生源計劃時明確意見,我省將隨生源計劃一并向社會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原則,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會議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提出的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核實確認后,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后的計劃數、考生志愿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省教育考試院不得為爭取計劃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志愿錄取。
54.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5.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核準,并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印制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并提供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經校長簽發并加蓋本校校章后,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和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高校、中學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考生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
56.考生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和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愿表等。各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考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愿表等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打印并蓋章后存入考生檔案。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學代管。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已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經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密封后,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工作人員雙方要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紙介質檔案的管理,不得將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檔案保存期為錄取結束后半年,保存期滿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將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退回其畢業中學,高考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愿表等按秘密級材料銷毀。
5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生畢業后,憑《畢業證》和接收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新生,按國家規定執行。
59.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單和本校核發的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考生履行志愿約定情況將如實記入其個人電子檔案,在普通高招錄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為對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據。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按規定時間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https://gaokao.chsi.com.cn)。省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按程序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提供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在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錄取結束后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上報錄取數據庫(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我省本、專科層次招生均不組織補錄。
61.由于網絡傳輸、工作失誤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62.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標準、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情況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來源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以及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
特殊類型招生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63.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錄取資格復查
65.高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要求,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錄取資格復查,并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十一、招生經費
66.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7.考生報名時應按《關于調整我省高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費字〔2000〕145號、豫財預外字〔2000〕21號、豫教財字〔2000〕59號)文件核定的標準繳納報名考試費,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調整有關收費項目的通知》(豫政〔2008〕52號)文件規定繳納電子信息采集費。
高校(含單獨組織考試招生的高校)按《關于收取普通招生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豫財辦綜〔2005〕50號)文件規定繳納網上錄取費。
68.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制卷、運卷、安全保密、監考、巡考、評卷、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高校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制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黨員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對違規承諾爭搶生源的高校和工作人員,要追究相關責任。
授權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少年班、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武術及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對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附則
71.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出規定。
72.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專科應屆畢業生升入本科階段學習的招生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7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