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華光職業學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時間:2024-05-08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泉州華光職業學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行為,實施招生工作“陽光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會、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本院辦學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招生工作貫徹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院概況
1、學院名稱:泉州華光職業學院
2、學院代碼:12927
3、學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臺商投資區洛陽大道489號(總校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紫山鎮聚龍大道(惠安校區)
4、學制:三年
5、辦學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
6、辦學類型: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7、主管部門:福建省教育廳
8、學院網站:http://www.qzhg.edu.cn
9、學院郵箱:zsb@hgu.cn
第三章 招生對象及招生計劃
第四條 招生對象
1、招收參加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考生。
第五條 招生計劃
1、2024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六條 思想品德考核要求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考核材料由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歸入考生的報考資料。
2、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負責考核的學校或單位要向考生報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時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七條 專業教學培養的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五章 錄取辦法
第八條 錄取辦法
1、學院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指標,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按國家高考招生的規定和程序,以及投檔的分數線,擇優錄取(考生志愿、專業之間不設專業級差),同分考生按省規定的平行投檔同分排序規定執行的。
2、福建省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體現“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平行志愿”填報我院的福建省考生,錄取時征求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執行福建省制定的錄取政策降分錄取。
3、省外專業錄取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規則,即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列,按分數排序依次錄取到第一專業,如第一專業錄滿,依次錄取到第二、三專業,以此類推;若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已錄滿,有填寫“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在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各省制定的錄取政策降分錄取。
4、藝術類統考成績合格者可填報我院相應的藝術類專業。根據考生所填報的志愿,在專業成績、文考成績都上線的情況下擇優錄取。
5、對于考生填報志愿的所有專業,若招生計劃均已完成且考生又不愿意調劑者,則不予錄取。
第九條 對體檢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體檢標準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條 錄取結束后,錄取結果將在我院網站(www.qzhg.edu.cn)及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招辦網站上公布。
第六章 新生入學與復查
第十一條 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新生入學須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辦理新生入學手續。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校辦理新生入學手續者,應事先向學院請假,否則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十二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在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對新生的報考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的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 對于報考材料弄虛作假或體檢復查不合格的考生,將給予退學。
第七章 收(退)費標準
第十四條 收費標準:
1、學費:每人每學年11000元—13800元不等。
(1)攝影攝像技術、攝影與攝像藝術、無人機應用技術、眼視光技術、護理為13800元/年。
(2)播音與主持、數字媒體技術、動漫制作技術、影視編導、表演藝術、學前教育、美術教育、音樂教育、鋼琴調律、廣告藝術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室內藝術設計、產品藝術設計、虛擬現實技術應用、信息安全技術應用、建筑室內設計、建筑工程技術、工程造價、助產、體育教育、休閑體育、電子競技運動與管理、電子商務、大數據與財務管理、大數據與會計、大數據技術為12800元/年。
(3)人物形象設計、早期教育、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為12000元/年。
(4)健康管理、應急救援技術、市場營銷、工商企業管理為11800元/年。
(5)應用英語、服裝與服飾設計、鞋類設計與工藝、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與管理、旅游管理、智能物流技術為11000元/年。
2、住宿費:
(1)四人間:每人每年1800-2300元,配備寬帶網接口、衛生間、洗衣機、空調、熱水器、上床下桌、衣柜;
(2)五人間:每人每年1900元,配備寬帶網接口、衛生間、洗衣機、空調、熱水器、書桌、衣柜、單人床;
(3)六人間:每人每年1300-1800元,配備寬帶網接口、衛生間、空調、熱水器、雙層床。
3、書本及代辦費:根據需要按實核收。
第十五條 退費標準:學生因故轉學、退學、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終止學業,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學費和住宿費按《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的有關規定給予退費。
第十六條 學院實行獎學金、助學金制度,對品學兼優者給予獎勵,對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生活補助。
第八章 畢業與就業
第十七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環節和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大專畢業證書。發證學院為:泉州華光職業學院。
第十八條 學生畢業后可自主擇業,或由學院的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協助推薦就業。
第九章 招生監察
第十九條 學院成立由紀檢及有關部門組成的招生監察組,根據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進行全程監督,以確保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二十條 學院招生工作舉報或申訴電話:0595-87354000
第十章 招生工作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日常招生工作聯系方式
郵編:362121
聯系電話: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傳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二十二條 錄取現場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595-87355032
傳真:0595-87355032
聯系人: 曾老師(手機:13599292824 QQ:63168847)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政策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泉州華光職業學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