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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官職業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青海警官職業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證青海警官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海警官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青海警官職業學院

(一)學院代碼:12852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大學專科

(四)學院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南山路建新巷22

(五)學院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971—8232355  

監督電話:0971—8249343

    真:0971—8231396

   箱:qhjgzyxyzsjy@126.com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院成立招生與就業指導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學生處(團委)。

第六條  學生處(團委)招生就業指導科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監督辦公室設在學院紀檢監察處。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學院公安專業招生計劃需報請青海省公安廳核準后,報青海省教育廳,女生計劃數不超過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5%。普通(非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按照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等統籌編制。

招生專業計劃最終以省教育廳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五章  報考資格條件和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

第九條  報考公安專業的考生,應取得當年高考資格,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四)志愿從事公安工作,熱愛人民公安事業,立志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五)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未婚;

(六)普通高級中學畢業生源地為青海

(七)考生須達到青海省專科控制分數線;

(八)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考察條件;

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符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面試、體能測評和體檢標準。

第十條  報考普通(非公安)專業的考生條件:應取得2024年高考資格,須達到當地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嚴重慢性病),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能夠適應學院警務化管理要求。

 學院實行警務化管理,綜合考慮目前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畢業生就業方向,凡身體條件不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考生以及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0米的女生和殘疾考生慎報。

 第十一條  報考公安專業的考生,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且須參加由青海省公安廳統一組織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結論中有一項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面試主要從報考動機、思維表達能力、身體協調能力等方面進行測試,辨識考生是否適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從事公安工作。

 第十四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單位:千克/米²)在17.327.3之間(含本數,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25.7之間。

    )視力:任何一眼裸眼視力均為4.8及以上。

    )色覺:無色盲,無色弱。

    )外觀:無少白頭,無胸廓畸形,無脊柱側彎、駝背,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髁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無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體無影響功能的瘢痕,面頸部無瘢痕,無下肢靜脈曲張,無腋臭,無紋身,共同性內、外斜視不超過15度,無唇、腭裂或唇裂術后有明顯瘢痕。

第十五條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50米跑。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435秒,女性≤436秒;

(四)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分鐘,女性≥25/分鐘。

以上4個項目應當全部進行測評。其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以上內容如有變動以公安部或省公安廳公布的招生條件為準。

第十六條  報考普通(非公安)專業的考生不參加上述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公安專業錄取規則

(一)錄取批次以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安排為準,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后續批次的錄取。

(二)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有關規定,公安專業錄取女生比例不超過15%

(三)公安專業分科類、性別按照招生計劃實行11投檔,按照志愿優先、成績排序的原則錄取。

第十八條 普通(非公安)專業錄取規則。

(一)錄取安排在普通專科批次。

(二) 按照志愿優先、成績排序的原則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A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A志愿)線上生源不足時,方錄取第二志愿(B志愿)的考生,依次類推。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考生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做退檔處理。

(三) 對總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類、理工類不同的單科成績排序作為錄取的依據。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同分排序規則為: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和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和外語成績;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選考3科總分。

(四)對報考外語語種不限制,但學外語教學只安排英語課程,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五)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區)錄取原則按照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我院設定的選考科目要求與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  對符合加分或降分條件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區)招委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當生源不足時,我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招生專業計劃予以調整。

 

第七章  入學與復審

第二十  新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和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入學的,須向學院請假。未經請假批準或者請假逾期的,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  新生入學1個月內,學院將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并完成學生的考察復審和體檢復查工作。對復檢不合格或其他舞弊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

 

第八章  管理與就業

第二十  學院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規定》要求,堅持從嚴治警、從嚴治校方針,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訓練、嚴格紀律,實行警務化管理。

學院公安專業、普通(非公安)專業學生均實行警務化管理。普通(非公安)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能轉入公安專業學習。

第二十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于調整青海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628號),學院公安專業學費收費:5000元//學年(參照高等職業院校公安藝術類標準),普通(非公安)專業學費收費:4300元//學年(參照高等職業院校文史類標準);所有專業住宿費:600元//學年;所有專業教材費:500元//學年。

第二十  學院實行獎學金制度,依據學生綜合考核成績可享受相應等級獎學金。并根據國家及省教育廳有關精神,對貧困學生給予國家或省級貧困生助學金。學院設有四個等次的校內獎學金,單項最高獎金為6000元。

第二十  學院依據國家政策建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種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  學生在校期間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要求的畢業生,學院將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二十八  公安專業畢業生根據上級公安機關部署文件精神和青海省關于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錄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經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合格的錄用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普通(非公安)專業畢業生按國家規定政策,由學院推薦、雙向選擇、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等方式進行就業。

 

第九章    

二十九  學院招生信息官方發布渠道:

學院官方網站:http://www.qhjyedu.com

第三十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

第三十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三十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院招生與就業指導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