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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衛生職業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北京衛生職業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依據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招生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全稱:北京衛生職業學院

(二)學校代碼:1133

(三)主管部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四)辦學類型:市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院

(五)辦學層次:專科

(六)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北京衛生職業學院

(七)證書種類: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專科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

(八)學校地址:

北京衛生職業學院第一院區(房山區竇店鎮大竇路12號)

北京衛生職業學院第二院區(通州區玉帶河西街24號)

北京衛生職業學院第三院區(通州區九棵樹東路128號)

第三條  招生依據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領導小組

學校成立由主要領導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五條  實施機構

學校招生實習就業辦公室是我校高職(專科)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高職(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監督機構

學校招生部門嚴格遵守“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擇優錄取,接受監督”的原則,實行報名條件公開,選拔程序公開,錄取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公開。招生工作將在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自覺接受上級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

一、分配原則: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關政策要求,根據首都經濟、文化發展需要,結合學校辦學條件、發展規劃、往年計劃完成情況,提升內涵、提高質量、促進就業,綜合確定北京市各專業招生計劃。

二、 分配辦法:學校招生實習就業辦公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學校各專業來源計劃。學校各專業招生計劃是根據北京生源、畢業生就業等情況,結合學校自身辦學條件制定。

2024年各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北京教育考試院編印的《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八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學校無預留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招生錄取規則

學校只招收參加高考且有學校要求的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的考生,并按照平行志愿100%的比例進行調檔。

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關于高等學校招生的相關規定、政策和原則。在錄取過程中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則。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合格,考生的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及其它相應錄取條件。

同一科類的考生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投檔,投檔時,順序檢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相關成績符合所報志愿的要求且該專業招生計劃未滿,考生將被此專業錄取。

分數相同則優先錄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則優先錄取高分者,同等條件下依照語文、數學、英語順序,成績優先者優先錄取;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優秀學生、運動成績突出或有特長的考生。

投檔后,若有招生計劃未滿的專業,將向社會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辦法進行錄取。

第十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一、語種要求無,學校外語公共課只開設英語。

二、學校在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前提下,從醫學人才培養和就業的特殊要求考慮,從對考生負責、維護考生利益的原則出發,特對考生身體狀況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補充說明:

(一)眼睛的近視矯正視力不低于4.8,無色盲、色弱、斜視、弱視;

(二)雙耳聽力范圍均不低于3米;

(三)嗅覺遲鈍、口吃者不宜報考;

(四)肝功能異常者不宜報考;

(五)護理、助產專業對青霉素過敏者不宜報考;

(六)護理、助產專業只招收女生。鑒于行業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議報考護理、助產專業;

(七)考慮到醫學教育的特殊要求,軀干或肢體殘疾考生不宜報考我校,否則將無法完成學業。

對于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將以入學后的體檢復查為準,對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一條  收費標準

嚴格執行北京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各專業按學年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具體收費標準為學費7500元/學年,住宿費550-850元/學年。

第十二條  資助政策

按照相關規定家庭貧困的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和學生困難補助,同時學校還將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并設立校級獎學金和特殊困難生補助。

第六章  定向班招生

第十三條  培養目標

 “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與康復治療技術專業定向班”為北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等)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具有較高醫學檢驗、醫學影像與康復治療職業素養和較強職業技能的實用技能型衛生人才。

第十四條  培養模式

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與康復治療技術三年制專科人才,在“三個一”即一年基礎課程、一年臨床課程、一年臨床實習的基礎上,增加醫學檢驗、醫學影像與康復治療理論和多項基本技能的培養。

第十五條  報名條件

一、海淀、順義、房山、門頭溝區農村戶籍且參加當年高考統招的考生;

二、身體健康,學校在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我校對考生身體狀況的補充規定;

三、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及成績等級達到我校對考生的要求。

第十六條  志愿填報須知及要求

一、考生按照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專科提前批次填報志愿的時間和方式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填報志愿;

二、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只能報考戶籍所在區縣,不能跨區縣填報志愿;

三、考生填報專業志愿數目最多不超過3個且不超過本區縣定向專業數目;

四、考生填報志愿,嚴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填寫信息,因考生填報志愿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十七條  錄取原則

一、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檢查合格、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以及高考分數達到我校調檔要求的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將分批次按照其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二、在第一次錄取過程中,預錄取考生如出現自愿放棄專業志愿、經多方無法聯系到考生等無法錄取的情況,則順延向下錄取;

三、分數相同則優先錄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則優先錄取高分者,同等條件下依照語文、數學、英語順序成績優先者錄取考生;

四、定向班預錄取考生必須與定向所在區衛縣生健康委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后方可被正式錄取。

第十八條  辦學地點

根據教學安排的需要,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專業教學過程在北京衛生職業學院第一院區進行,康復治療技術專業教學過程在北京衛生職業學院第三院區進行。

第十九條  培養期費用

定向生培養期間學生免繳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條  學生就業

學生依據就讀前與區縣衛生健康委所簽協議由各相關區縣衛生健康委接收,畢業后學生限定到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或村衛生室就業,統一納入各區縣事業編制,服務期限至少十年,具體服務期限依各區縣衛生健康委的具體要求而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錄取公布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方式公布錄取結果,錄取的考生名單在學校官網公示,并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發送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新生報到

被錄取考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前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入學資格復查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已經錄取報到的新生按照《北京衛生職業學院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辦法》進行全面復查,對其中不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違法舞弊者,一經發現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相關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章程》若有與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不符之處,以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準。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宣傳、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衛生職業學院2024年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北京衛生職業學院招生實習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北京衛生職業學院招生咨詢聯絡方式

咨詢網址:www.bjhvc.edu.cn

咨詢電話: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

招生監督電話63209001、63209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