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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醫科大學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南方醫科大學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南方醫科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南方醫科大學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2121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廣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號,郵政編碼510515

順德校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馬崗大道33號,郵政編碼528305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公辦高校

第九條  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證書頒發: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并頒發南方醫科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臨床醫學(八年制)專業學生,完成培養計劃,符合博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博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及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所有專業錄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批次執行。考生必須達到生源省份所規定的各批次報考資格條件(如學業水平等級要求),方可報考我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  新生入學后大一、大二學年在順德校區實行書院制管理模式,大二學年結束后進入所在院系的校區培養。學校各專業招生計劃、報到地點、教學地點和住宿校區以及其他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文史類或歷史類、理工類或物理類)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投檔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況,學校合理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情況。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南方醫科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錄取原則 

1.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普通類(文史類或歷史類、理工類或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則對比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傳統文理科省份理工類依次對比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文史類依次對比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成績、文科綜合;高考改革省份物理類依次對比數學、語文、外語、物理,歷史類依次對比語文、數學、外語、歷史。

2.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3.當第一次投檔未能錄滿時,依次接收后續批次投檔考生,但只能錄取到前一次投檔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

第二十  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招收和錄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預科培養一年后,成績合格者轉入我校就讀。

第二十  港澳臺地區學生,新疆、西藏內地高中班,民委專項等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  學校各專業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  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除臨床醫學八年制之外的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各種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報考我校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各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  我校在實施新高考綜合改革的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各省份教育考試部門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二十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調整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色盲色弱的考生有嚴格的專業限制,考生在填報志愿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填報。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學費標準:醫學類專業7660元/人·學年;理工類、外語類專業6850元/人·學年;管理類、法學類專業6060元/人·學年。上級物價部門如對收費標準有所調整,則按最新核定的標準執行。

住宿費: 執行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審批的相關標準1700元∕人·學年(帶空調),上級物價部門如對收費標準有所調整,則按最新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  學校每年拿出專項基金,設立了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社會專項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減免學費、困難補助等獎學助學機制,學校承諾不讓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去就學機會,支持每一個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能夠安心學習,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61648502  61648504

傳    真:020-61648524

電子郵箱:zsb@smu.edu.cn

第三十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監督電話:020-61648149

傳    真:020-61648149

學校網址:https://www.smu.edu.cn/

招生網址:https://portal.smu.edu.cn/bkzs/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章程由南方醫科大學授權南方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