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學2024年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章程
時間:2024-05-11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桂林理工大學2024年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陽光高考政策,規范學校本專科招生工作,保證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桂林理工大學,英文名: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代碼為10596。學校創建于1956年,原為國家部屬高校,1998年改制為中央與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廣西為主,是廣西重點建設高校。辦學性質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包括培養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職專科生。
第三條 學校辦學地點包括桂林市七星區建干路12號(桂林屏風校區)、桂林市雁山區雁山街319號(桂林雁山校區)、南寧市安吉大道15號(南寧安吉校區)和崇左市扶綏縣空港大道21號(南寧空港校區)。桂林屏風校區和雁山校區培養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各類高級專門人才,南寧空港校區和安吉校區培養應用型本科生和高職專科生等高素質應用技術人才。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學校本專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五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常設機構,負責組織和實施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本專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學校統籌考慮辦學條件和各省(市、自治區)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就業情況等綜合因素,結合近年生源計劃落實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分省(市、自治區)分專業招生計劃。對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份(市、自治區),其招生計劃的調劑按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第八條 學校2024年預計招生11000人,其中本科約6500人,高職專科約4500人。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人數為準。學校招生計劃通過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及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九條 學校本專科招生計劃分為普通類、藝術類等2種類型,錄取批次包含本科、高職專科各批次。
第十條 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的學生在預科學院完成學業后,按照相關要求分流到桂林校區相應本科專業就讀。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在教育部規定的項目范圍內出臺的有關全國性增加分數投檔的政策和規定,以考生投檔分(含政策性加分)進行專業錄取。
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投檔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區)公布招生計劃的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各省(市、自治區)有規定的按照該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
第十三條 實行高考改革的省(市、區)嚴格按照學校提前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選考科目須滿足學校專業科目要求。
第十四條 對進檔考生專業的安排辦法:非藝術類專業考生在同一投檔批次中,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時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專業錄取過程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考生生源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投檔同分排序規則執行。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在全部有專業志愿考生錄取分檔完畢后,再將所有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調劑到其他尚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對于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我校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藝術類專業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需達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規定的相應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藝術成績采用各省統考成績,錄取規則為:以綜合分(綜合分=高考總分×0.5+藝術統考成績×文化總分/藝術總分×0.5)按高分到低分順序(各省有規定的按照該省的規定執行)錄取,若出現綜合分相同的情況,則按藝術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藝術統考成績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
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對錄取規則有規定的按照該省(市、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身體條件符合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要求無色盲。
第十七條 經教育部批準,桂林理工大學與馬來西亞多媒體大學合作舉辦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中外合作辦學“4+0”項目。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接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類型不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入校后不享受學校的轉專業政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代碼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八條 所有專業(類)錄取男女生無比例限制。
第十九條 我校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錄取,按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文件,參照本章程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 英語專業僅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專業僅招收英語、日語語種考生。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外方課程采用全英文教學、學校其它專業均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故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在填報志愿時須慎重。
第二十一條 我校將及時公布錄取結果,考生可登錄我校招生網站在線查詢。
第五章 學費及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 學校桂林本部普通本科專業(類)實行學分制收費。學校每學年初依照該專業(類)平均學費標準預收學費,學年結束根據實際修讀學分及學分收費標準進行結算。預收學費標準如下:
1.藝術學類12000元/生·學年;
2.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類6000元/生·學年,其中城鄉規劃專業7000元/生·學年;
3.文學、法學類5500元/生·學年;
特注:大類招生專業,專業分流后,學費標準按照分流后相應專業收費標準執行。
學校桂林校區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實行學年制收費,學費標準為400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三條 學校南寧分校本科專業實行學分制收費。學校每學年初依照該專業平均學費標準預收學費,學年結束根據實際修讀學分及學分收費標準進行結算。各專業(類)預收學費標準如下:
1.普通本科:工學、管理學類6000元/生·學年,藝術學類12000元/生·學年;
2.校企合作辦學本科: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10000元/生·學年(學校與青軟創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辦學)。
第二十四條 學校南寧分校高職專科專業實行學年制收費。高職專科普通類:7300-8000元/生·學年,高職專科藝術類:90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住宿費收費標準如下:
1.標準化公寓式宿舍1-6人間:1250-1550元/生·學年;
2.套間式公寓2-4人間:1950-2950元/生·學年。
住宿費按照實際住宿樓棟及房型標準收費,最終收費標準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核準的最新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遵循自愿和非營利原則,依據《廣西公辦學校教育收費項目清單》內容及標準執收,主要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1.服務型收費:借閱圖書滯還費0.1元/冊.天;學生宿舍熱水費34.00元/立方米;補辦證卡工本費:補辦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10元/證(卡);補辦火車優惠卡工本費7元/證(卡);補辦校園一卡通30元/卡;
2.代收費:軍訓服裝費160元/人(2023學年招標采購單價,僅供參考,按實際進價收取服裝費);城鎮居民保險費380元/人(2023學年醫保繳費標準,僅供參考,按政府部門實際參保標準收取);體檢費85元/人;超定額水電費,(住宿學生的宿舍用水、用電數量超過定額指標的,對超額部分可按自治區價格主管理部門規定的電價、水價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以上各項收費最終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標準為準。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備完善的“獎、貸、勤、助、補、減、免”全方位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可先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入校后,學校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給予資助。
第三十條 學生完成學業后,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符合畢業條件的可頒發相應的桂林理工大學本科、專科學歷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桂林理工大學官方網址為:www.glut.edu.cn;
桂林校區招生網為:zj.glut.edu.cn;
南寧校區招生網為:zsw.glutnn.cn;
桂林校區電話:0773-5896575(兼傳真),5891533;郵箱:zsb@glut.edu.cn;
南寧校區電話:0771-5075888,5075889(兼傳真);
學校監督部門電話:0773-5891506,郵箱:jiwei@glut.edu.cn。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藝術類等類型招生簡章請登錄學校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