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醫學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時間:2024-05-11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川北醫學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1. 學校名稱:川北醫學院(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
2. 學校校址:高坪校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東順路55號;順慶校區: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涪江路234號
3. 學校網址:www.nsmc.edu.cn
4. 聯系電話:0817-2242705
5. 學校性質:公辦
6.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教育
7. 辦學層次:研究生、本科及專科教育
8. 頒發學歷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川北醫學院
9. 學歷及學位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第三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國家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并對招生工作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六條 我校學生工作部(處)下設的招生工作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招生錄取期間,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管理招生錄取工作;成立由紀委書記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監察工作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工作的全過程,并對錄取過程中各項政策、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實施監督,以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我校2024年面向全國招生,各省(區、市)招生計劃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數據為準。
第九條 我校安排少量預留計劃,預留計劃數量及使用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我校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安排和錄取。若考生總分相同,按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他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在已實施高考改革招錄制度的省(區、市),按照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錄取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我校在錄取及安排專業時認可各省(區、市)規定的加、降分及優先錄取政策。
第十四條 除英語專業外,我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慎報。
第十五條 按國家及四川省相關政策規定,擬錄取的定向免費醫學生必須在入學前與定崗單位所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簽署定向培養協議。對拒簽協議的擬錄取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體檢要求
第十六條 鑒于醫學類各專業的學習、就業的特殊性,本著從考生實際利益出發、對考生負責的態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的前提下,我校有如下要求:
1. 錄取期間學校成立由臨床一線專家組成的體檢專家組,負責對進檔考生的體檢情況進行評估。
2. 患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第一部分列出的六類疾病及雙眼失明的考生不予錄取的專業:所有專業。
3.色覺異常(色弱、色盲)及單眼失明的考生不予錄取的專業:臨床醫學、醫學影像學、口腔醫學、麻醉學、預防醫學、精神醫學、眼視光醫學、中西醫臨床醫學、法醫學、護理學、助產學、藥學、臨床藥學、眼視光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生物醫學工程、智能醫學工程、運動康復、康復物理治療、聽力與言語康復學等專業。
4. 患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第9項中列出相關疾病,肝功能異常,肢體功能障礙的考生慎報專業:同第十六條第3點所列專業。
5. 習慣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慎報專業:口腔醫學專業。
6. 男生身高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的考生慎報專業:護理學及康復物理治療專業。
7. 法醫學專業的體檢要求原則上參照公安院校相關招生標準執行。
第六章 招生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
第十七條 我校招生政策、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等詳細情況,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咨詢:
1.學校招生信息網:admission.nsmc.edu.cn
2.招生熱線:0817-2242705
第七章 獎學金及資助政策
第十八條 我校設有多項獎、助學金。按國家規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請辦理助學貸款。
第八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九條 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政策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規定的項目,堅持學生自愿、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
第二十條 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2024級新生,學校將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直接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將其從錄取數據庫中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將進行全面復查。凡在高考錄取或新生報到中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對高考電子檔案未能真實反映考生身體情況或者有嚴重心理問題學生,學校將視情況調整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章程若與國家或上級相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或上級相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