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職業技術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時間:2024-05-13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麗江職業技術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校名、校址、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及頒發證書
第一條 學校全稱:麗江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條 學校代碼:14802(國標)。
第三條 學校地址:麗江市古城區大研辦事處文智社區麗江職教園區
第四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五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頒發證書:學生學完規定課程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后準予畢業,由麗江職業技術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統一網上電子注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麗江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集體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決策及有關工作,學校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麗江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專業、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因素,綜合確定分科類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 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收費標準:學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物價局)及 麗江市人民政府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住宿費:學生公寓(六人間)800元/生/學年。
學費:智能制造裝備技術、物聯網應用技術、新能源汽車技術、新能源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健康大數據管理與服務、中醫養生保健、民宿管理與運營、研學旅行管理與服務、綠色食品生產技術、畜牧獸醫、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專業5000元/生/學年,產品藝術設計專業10000元/生/學年。
第四章 資助政策
第十二條 黨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專)科階段建立了獎、助、貸、減、免、補、勤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學校通過實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及校級獎助學金等項目,激勵、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并成長成才。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我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招生政策,落實招生工作“陽光工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讓考生和家長放心。
第十四條 平行志愿初次投檔(或按順序志愿投檔的第一志愿)未錄滿時,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順序志愿投檔的非第一志愿)。
第十五條 在同一投檔批次,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學校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進行,即先錄取第一志愿專業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志愿專業處理完后,將所有未定專業的考生按其第二志愿專業分類, 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
注:在第一專業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再考慮第二專業志愿的考生并按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專業,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 報考產品藝術設計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并通過由各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在體檢、文化成績與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綜合成績排序,綜合成績=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其他省綜合成績按各省相關要求折算,若綜合成績相同,按各省同分排位的順序按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第十七條 被我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考辦審定后,學校按考生所填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辦理相關入學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以虛報、隱瞞、欺騙等違規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出,取消入學資格;若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在同一投檔批次,若考生所報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未錄滿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執行各省(市、區)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并按招生有關規定對考生身體例行復檢。
第二十一條 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六章 招生辦公室及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地址:麗江市古城區大研辦事處文智社區麗江職教園區招就辦
聯系電話:0888-5111268;
學校網址:http://www.ljzyjsxy.edu.cn ;
郵政郵編:674100。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宣傳和錄取等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麗江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