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農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
時間:2024-05-27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華中農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華中農業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華中農業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注冊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獅子山街1號,郵編430070。
第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華中農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類型。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精神,全面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核考生的德智體美勞情況,擇優選拔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辦公室等機構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執行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具體負責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關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負責執行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收集、統計本科招生重大事項決策所需信息,起草普通本科招生重大事項解決方案;
(三)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四)起草、報批和發布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五)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
(六)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認定違規考生提請學校進行處理,并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
(七)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學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九)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十)協調有關部門完成普通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主管部門、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室和社會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學校普通本科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05%。
第十二條 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投檔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學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
第十四條 對于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學校按照投檔成績排序進行錄退。學校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愿的具體情況確定錄取專業。同一專業錄取時,如果考生等效基準分相同,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分配專業,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較考生綜合、語文、數學、外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若所比較科目成績完全相同,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區、市),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只錄取選考科目與專業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含特殊類型招生考生)。
內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序錄取”的規則錄取。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如果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英語口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錄取;其他專業(類)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志愿。
第十八條 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農林經濟管理、生態學、園藝,外方合作單位為新西蘭林肯大學;采取“4+0”培養模式,學生完成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其他環節,考核合格并達到兩校的學術標準,可授予華中農業大學與林肯大學學士學位。學校按國家及生源地省級招辦關于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政策錄取,且只錄取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高考改革省份須符合專業選考科目要求),錄取后不能轉入其他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習。中外合作辦學各專業部分課程采取全英文教學,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志愿。
第十九條 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及學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華中農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體檢補充規定》等體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凡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凡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托教育部基礎學科(生物科學)拔尖學生培養計劃2.0基地重點建設獅山生命科學英才班,培養立志解決生命科學領域重大科學問題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智慧農業書院,負責智慧農業專業的人才培養管理工作,實行“1+N+X”培養模式,“1”為智慧農業專業,所有學生必須修讀,"N"為專業方向,第4學期末根據個人志趣從6個專業方向(智慧育種、智慧植保、智慧園藝、智慧漁業、智慧牧業、智慧生產)自主選擇一個方向進行學習,“X”為輔修專業或榮譽輔修課程群。
第二十四條 學校部分專業按專業大類招生,具體是:生物科學類含生物科學(國家生物學理科基地班)、生物技術(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基地班)等專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等專業;食品科學與工程類含食品科學與工程(國家卓越工程師計劃)、食品質量與安全、食品營養與健康等專業;農業工程類含農業機械化及其自動化(國家卓越工程師計劃)、能源與動力工程等專業;機械類含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機械電子工程、自動化、機器人工程等專業;水產類含水產養殖學(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水族科學與技術等專業;植物生產類含農學(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植物科學與技術、種子科學與工程、植物保護(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應用生物科學等專業;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含農業資源與環境(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生態工程、生態學等專業;社會學類含社會學、社會工作等專業;經濟學類含經濟學、國際經濟與貿易、農林經濟管理(國家卓越農林人才計劃)、農村區域發展等專業;工商管理類含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會計學、財務管理、工商管理等專業;外國語言文學類含英語、商務英語等專業;公共管理類含土地資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專業;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含工程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等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和湖北省相關規定核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學費標準:生物科學類、生物工程、生物信息學、信息與計算科學、計算機類、外國語言文學類、廣告學、風景園林、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地理信息科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等專業(類)每學年5850元,林學、茶學、農學、水產養殖學等專業每學年3375元(其中農學、水產養殖學第一學年按所在大類標準收取學費4500元),其他專業(類)為每學年4500元(農業資源與環境、生態學、環境生態工程第一學年按所在大類標準收取學費5850元),視覺傳達設計和數字媒體藝術專業每學年10350元,農林經濟管理(中外合作辦學)、生態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園藝(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每學年58000元。如果湖北省相關部門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1080-1320元。
第二十六條 學校開辟新生入學綠色通道,設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減免學費“五位一體,聯動助學”的激勵和保障機制,獎勵品學兼優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陽光招生熱線:027-87280707/87395964,陽光招生信息平臺網址:http://zs.hzau.edu.cn,電子信箱:hnzs@mail.hzau.edu.cn。監察舉報受理電話:027-87282056。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招生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華中農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