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考高考體檢要求
時間:2018-03-29 作者:gkzxw 點擊:次
1.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精神和我省高考入場安全檢查相關要求,報考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含高職對口升學等)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陳述本人既往病史。體檢時間由各地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結束時間不得晚于12月15日。各地應于12月30日前將體檢結果錄入系統。
2.體檢應在縣(市、區)考試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吉林省人民醫院為考生身體健康檢查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或影響考試、錄取的體檢結論做出復查結果的最終裁定。患有精神類疾病考生終檢醫院為長春市心理病醫院(地址:長春市北環路4596號)或吉林省腦科醫院(四平市中央西路98號)。
3.醫療檢查對象主要為體內安裝金屬牙冠、用金屬物質修補牙洞、金屬絲矯正牙齒等身體安裝植入含金屬材料,可能影響入場安全檢查的考生。醫療檢查由縣(市、區)招生辦指定的體檢醫院進行,與高考體檢同時進行。
4.經初檢確定需進行醫療檢查的考生,應向學校(社會考生向報名地縣(市、區)招生辦)提交醫療檢查書面申請,由縣(市)級以上二級甲等醫院出具醫療檢查證明。
5.考生體檢信息的采集必須按原始的《考生體格檢查表》所列項目進行,不得減項或加項。主檢醫師填寫檢查結果要規范,不得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的語句;“體檢結論”欄要如實寫明“合格”、“專業受限”、“不合格”等意見;沒有既往病史的,《考生體格檢查表》相應欄內一律空白,不要填“無”;《考生體格檢查表》應有負責醫師簽名并加蓋醫院公章。
6.《考生體格檢查表》和“體檢結論”不準涂改,如確系醫生筆誤,須由主檢醫師更正、簽名并加蓋醫院更正章或公章。體檢結論確認后,如需更換《考生體格檢查表》,須經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主管領導同意,并重新履行體檢程序,否則無效并追查相關人員的責任。
7.應屆考生的體檢信息由所在中學負責錄入,打印《考生體格檢查表》。打印的《考生體格檢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學班主任負責核對,并交考生本人確認、簽字。社會考生(往屆生)的體檢信息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錄入,由負責高考體檢工作的人員負責核對,并交考生本人確認、簽字。
考生確認、簽字后的《考生體格檢查表》和原始的《考生體格檢查表》(包括化驗單)一并裝入考生高考檔案。
8.凡發現在考生體檢中弄虛作假的,取消考生錄取資格和入學資格,由衛計部門及有關部門追究當事者責任,并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新生入學后,因體檢問題被院校取消錄取資格的,其責任由考生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