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8高考招考政策
時間:2018-03-30 作者:gkzxw 點擊:次
考試部分
(一)考試語種 考試分漢語言(民考漢)、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蒙語言五個語種。 (二)考試科目 1.高考統考科目 (1)漢語言(民考漢)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其中,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自治區仍不組織外語口試。 (2)民語言(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及相關語種采取模式一教學的文科雙語班)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使用授課語種試卷并使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學的文科雙語班考生的數學(文史類)科目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考生如被錄取,按學校規定的語言授課。 (3)蒙語言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使用蒙語言試卷并使用蒙語言文字答題。 (4)雙語班(指理科雙語班、采取模式二教學的文科雙語班)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英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理科綜合、文科綜合科目用漢語言試卷并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語文科目用授課語種試卷并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英語科目分值150分,不含聽力,成績不計入高考統考成績,作為高校錄取參考。 (5)外語/漢語考試科目中的聽力考試為必考內容。我區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漢語考試采用MHK試題結構模式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外語/漢語聽力考試總分為30分,自治區統一組織評卷,其成績不計入考生高考外語/漢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參考由高校決定。非聽力部分試卷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 1.25,換算為外語/漢語科目成績。 2.專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 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和高考統考兩部分組成。 (1)專業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考試;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報考其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照自治區隨后下發的文件要求參加自治區統考或按所報考高校的要求參加校考。 (2)高考統考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外語。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民語言(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使用授課語種試卷并使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學的文科雙語班考生的數學(文史類)科目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考生如被錄取,按學校規定的語言授課。 蒙語言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使用蒙語言試卷并使用蒙語言文字答題。 雙語班(指理科雙語班、采取模式二教學的文科雙語班)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科目用漢語言試卷并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語文科目用授課語種試卷并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 3.兼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維語言、哈語言、蒙語言、柯語言五個語種及雙語班考生兼報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其考試科目與“未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生”相同,但在參加該考生填報的體育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按“體育、藝術類專業考生”的考試科目計算其高考統考成績。 4.“三校生”報考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專業)的考試科目 (1)考試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 民語言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漢語,使用授課語種試卷并使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 考生入學后,由招生院校負責對考生的專業知識(技能)進行測試。對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但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 (2)相關要求 報考美術、音樂類專業的“三校生”,須獲得當年《自治區普通高校美術、音樂類專業統考專業合格證》方可填報招生院校高職(專科)單招相關專業;報考體育類專業的“三校生”,須參加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方可填報招生院校高職(專科)單招相關專業。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考生志愿,對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的全部投檔,招生院校在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范圍內,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關于政策宣傳、信訪舉報和公示 各地高考報名及資格審核組織機構要通過各種形式,進一步加強高考報名政策的宣傳工作,讓每個考生和家長了解高考報名資格條件中關于學籍和戶籍的具體要求;堅持公示制度,各級報名組織機構對經本機構審查后獲得報考資格的考生詳細信息(姓名、考號、照片、班級、畢業中學等)以多種形式進行長期公示,公示至少一個月;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由專人負責,及時處理并回復。 對在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中出現的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報名資格、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自治區教育廳或經自治區教育廳授權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當年的報名資格、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查實的 “投機報考” 考生,將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陽光高考”網站平臺上公布。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關于印發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號)和《關于印發《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方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28 號),其他有關文件與該文件不一致的以該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