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規定》的通
時間:2024-10-29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
各市、縣(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規定》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深化普通高等學??荚囌猩C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2022〕3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科學選拔人才、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公平公正、規范有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生在寧夏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即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
2.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結業證書;
3.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
(三)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四)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不受報考批次和院校限制:
(一)考生出生戶籍登記在寧夏(身份證號碼前兩位為64),戶籍從未遷往外?。▍^、市),且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為寧夏戶籍。其中:
1.區內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具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
2.區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具有區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提供學籍所在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和完整學習經歷證明,加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公章。
3.其他考生應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滿12年(以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有寧夏小學、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12年完整學籍(以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8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
(三)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滿3年,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寧夏戶籍滿3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下同)和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下同)滿3年(不得多地重復參保,以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
(四)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滿2年,年齡在25周歲及以上,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
(五)考生父親或母親符合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等18個部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優厚待遇實施辦法〉的通知》(寧組發〔2018〕5號)規定,被全職引進并認定為“A” “B” “C”類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的服務協議,且在寧夏服務滿1年及以上(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計算),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
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入寧夏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子女和部隊調防干部子女,參照本款規定執行。
(六)考生非寧夏戶籍,有寧夏小學、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12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職業滿6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滿6年,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6年(以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
第四條 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僅允許報考區內本科批次院校和區內外高職(??疲┡卧盒#?/p>
(一)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考生非寧夏戶籍,有寧夏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6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職業滿6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滿3年,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6年。
第五條 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僅允許報考除高職(??疲┨崆芭卧盒M獾膮^內外高職(??疲┡卧盒?。
(一)考生具有寧夏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考生非寧夏戶籍,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職業滿3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滿3年,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3年。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視為相應年限連續完整學籍:
(一)考生首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入學注冊手續在寧夏,且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從未轉出寧夏,視為具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
(二)考生首次辦理初中學校入學注冊手續在寧夏,且初中、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從未轉出寧夏,視為具有寧夏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6年完整學籍。
(三)考生小學學籍初次注冊地為寧夏,且小學、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從未轉出寧夏,視為具有寧夏小學、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12年完整學籍。
跳級、休學期滿復學后完成規定學制年限教育的考生,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視為具有相應年限連續完整學籍。
第七條 本規定中要求的學籍(包括小學、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籍),須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具體按照教育部和寧夏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實際就讀以義務教育證書和初中、高中階段學生在學籍所在學校的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為審核依據。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是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期滿后畢業,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后畢業(結業)。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的學籍、實際就讀和完成規定學制年限,以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信息表、錄取名冊和修滿規定教育年限的相關證明(包括學生基本信息、修習年限、修習的主要課程名稱及成績等)為審核依據。
第八條 考生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非寧夏戶籍考生還需提供由寧夏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
(一)具有不動產登記機構核發的《不動產權證書》,或住建部門備案核發的《購房合同》及稅務部門出具的購房契稅發票。
(二)具有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并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協議》和考生及法定監護人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第九條 非寧夏戶籍考生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
(一)具有勞動合同文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招收(轉入)職工備案登記表》或被寧夏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具有本單位錄(聘)用證明,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工資發放憑證》。
(二)具有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組織法人證書》(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以及各種中介組織法人證書)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監制的《社會組織勞動合同書》,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工資發放憑證》。
(三)具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服務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食品攤備案登記。
(四)具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機構核發的《臨時占道經營許可證》和發證機關出具的《經營許可證信息登記證明》,以及《占道管理費繳費記錄證明》。
(五)具有《土地承包專項合同》和村委會土地承包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土地承包繳費證明》,或者有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監制的《寧夏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寧夏農村土地經營權轉包合同》《寧夏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寧夏農村土地經營權委托流轉協議》中任意一項和鄉(鎮)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出具的《寧夏農村土地流轉繳費證明》。
(六)具有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水域灘涂養殖證》和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證明》;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水域灘涂養殖權流轉合同》。
(七)具有自然資源部或原國家林業局監制,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或者林木類《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或者發證機關出具的《林地林木權屬證明》或者與當地鄉(鎮、村)簽訂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以及承包合同備案、公證證明材料。
(八)具有自然資源部監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核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寧夏普通高考: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得少年班、數學英才班考試資格的考生除外)。
(三)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尚在處罰期內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六)已在外省參加普通高考報名的人員。
(七)初中畢業后不滿2年以同等學力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八)其他不符合寧夏普通高考報名條件的人員。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此前發布的自治區其他普通高考報名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為保證政策平穩順利實施,設置政策過渡期。截止本規定發布之日,已經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者、已經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結業者、已經取得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者,政策過渡期內在寧夏報名參加普通高考時,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修訂稿)》(寧招委〔2016〕20號)第二條第四項第1至4款之一的,可正常報名參加普通高考。過渡政策執行到2027年8月31日止。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以當年度寧夏普通高考報名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