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師范學院2025年專升本招生章程
時間:2025-02-21 作者:高考在線 點擊:次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依法治校的精神,確保學校普通專升本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洛陽師范學院普通專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同時接受考生及家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名稱全稱為洛陽師范學院。
第五條 學校地址:河南省洛陽市伊濱區吉慶路6號。
第六條 學校是省屬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以培養普通本科生為主。
第七條 專升本學生畢業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洛陽師范學院。具有洛陽師范學院學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學生,學習期滿符合學校畢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洛陽師范學院專升本畢業證書。學歷證書內容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河南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324號)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主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負責落實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措施,集體討論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政策要求
第十條 我校專升本按“普通類計劃”“原建檔立卡考生專項計劃”和“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三大類進行招生,招生專業及計劃數以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錄取時,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條 身體健康狀況應符合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錄取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招生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體制,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河南省普通類考生(含原建檔立卡考生)錄取辦法: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國家考試招生規定的程序、要求,統一組織錄取。
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錄取辦法:各聯合考查組牽頭高校將公示后無異議的考生成績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依據考生成績,結合考生志愿,與普通專升本同步安排錄取工作。榮立個人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免于綜合考查,根據考生填報志愿優先錄取。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貸政策
第十五條 我校2025年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按照河南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的標準執行。
1.學費標準:
文史類 4400元/生·年;
理工類 5000元/生·年;
藝術類 8000元/生·年。
2.住宿費標準:四人間 1100元/生·年;六人間800元/生·年。
第十六條 學校制定有以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為主體,校設獎學金、勤工助學崗、發展性資助項目、特殊困難補助為補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貸、助、補、勤、減”等多措并舉的完整學生資助制度,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一)服兵役學費資助:自主擇業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規定,可申請學費減免,減免標準按所學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學生在校或畢業后應征入伍,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助學貸款代償,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復學后可申請學費減免,減免標準按所學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二)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后可向高校申請高校國家助學貸款,也可在入學前到生源所在地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請助學貸款20000元。
(三)獎學金:對各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0元;家庭經濟困難的品學兼優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學校獎學金,根據成績評定,分為一、二、三等,獎勵標準分別為每生每年2000元、1500元和800元。
(四)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困難程度確定三個不同檔次,一等助學金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助學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學金每生每年2700元;退役士兵學生均可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3700元。
(五)勤工助學: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上崗,學生通過勞動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資助標準是每月480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學校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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