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須知
時間:2018-11-27 作者:gkzxw 點擊:次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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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定職業認定 |
1 |
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工商企業登記證》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為個體商販、創業人員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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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在農村務農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務農勞動合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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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為企業退休人員 |
退休前在廣東省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滿三年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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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定住所認定 |
1 |
提供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購房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合法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住所為農村自建房(含考生父母自有房、租賃)的 |
考生父母自有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予以認定。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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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家庭住所為單位宿舍 |
提供證明材料,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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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已在我省購買商品房但未辦理好不動產權證書 |
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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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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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有效期認定 |
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隨遷子女高一入學前(9月1日前,時間不限)已辦理居住證,且在高考錄取結束時(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證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在當地居住,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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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在廣東省購房,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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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認定 |
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截止至高考錄取結束時(8月31日)繳費年限累計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僅購買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一種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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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辦理社會保險(含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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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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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認定 |
1 |
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及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
予以認定。 |
2 |
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并在我省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但考生學籍所在地與父母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地市 |
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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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隨遷子女不在我省參加中考,但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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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況認定 |
1 |
考生與父母不在同一戶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父親母親分別符合部分條件 |
考生父親及母親雙方條件綜合滿足資格要求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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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隨遷子女往屆考生是否可在廣東省內報名參加高考 |
考生參加地市中考、具有我省連續三年完整高中學籍、父親或母親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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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婚姻關系變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導致監護人變更 |
需提供監護人變更證明(法院判決書或監護人公證書等)。依據監護人條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考生監護人符合相關要求考生即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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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考生父母為廣東省內戶籍,考生為外省戶籍 |
考生將戶口遷入廣東省內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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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符合隨遷子女在我省高考報名條件的 |
各市要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的解釋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戶籍所在省(市、區)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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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錯過了戶籍所在地高考報名時間的 |
由各地市招生辦負責匯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省招辦,省招辦協調相關省(市、區)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