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蘇高考體檢注意事項
時間:2019-02-19 作者:gkzxw 點擊:次
體檢標準
1.報考普通高校各專業以及航海、體育、藝術等特殊專業考生的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執行。
2.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在100單位以上,則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表面抗原陽性,體檢一個月后復檢,復檢結論仍不正常的考生,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3.報考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考生的身體基本條件詳見省教育考試院印發的《普通高校、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以及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體檢和體能測試(測評)的有關要求。
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安排
2019年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工作仍在高考結束后進行。凡符合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身體條件的考生,按下列相關要求,自行前往參加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的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未參加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者,一律不予錄取。
1.報考軍事院校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先參加各縣(市、區)人武部組織的政治考核,再參加由各軍分區(警備區)組織的心理檢測,最后參加省軍區組織的體格檢查和面試。
2.報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參加由江蘇省司法廳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共同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和審核等。
3.報考公安部屬院校和江蘇警官學院公安類專業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到面試、體檢、體能測評點,參加由江蘇省公安廳和院校共同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
殘疾考生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相關要求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文件精神,教育考試機構將為符合規定的殘疾考生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體要求如下:
1.殘疾考生參加高考,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須填寫《殘疾人報考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所在中學(報名點)初審,3月15日前交縣(市、區)招辦,經縣(市、區)招辦審核(復印件須審核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市招辦,由市招辦審核匯總后在3月31日前交省教育考試院,逾期不予受理。
2.教育考試機構會同殘聯、衛健委等相關部門,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評估意見。
3.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評估意見,形成《江蘇省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送達考生,由殘疾考生或法定監護人確認、簽收。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的,可從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經批準可享受相應合理便利參加高考的考生,相關考點須按《管理規定》要求提供配套設施或服務。
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準后可免考外語聽力,其外語科目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聽力考試部分作答無效。其他考生進行外語聽力考試期間,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不得翻看試卷和作答。聽力考試結束后,方可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