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藏高考招生規定
時間:2019-03-19 作者:gkzxw 點擊:次
一、招生原則
(一)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二)對區內世居兩代以上(含兩代)的少數民族考生實行單獨劃線。
(三)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人事廳等部門關于改革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意見的通知》(藏政發〔2003〕19號)精神,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學生(含師范類)畢業后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
二、報名
(一)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指高中、中專、中職,下同)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戶籍在藏,同時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的規定,可以申請報名參加2019年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1)我區干部、職工(含援藏干部、職工和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以下簡稱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大學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2)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聘(任)用人員子女戶籍在2018年7月31日前遷入,并在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3)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藏注冊經營工商企業三年以上的投資者子女,戶籍在2016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并在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4)按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規定,非直系親屬的限報考生,戶籍在2016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且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一直在學籍學校就讀的考生,可以報考限報學校名單之外的學校。
(5)我區往屆生參加普通高考按照《關于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執行。報名按下列要求辦理:
1)三年來,參加過我區普通高考的考生,經各地(市)招生辦審核屬實的可以報考。
2)往屆生報名時,須提供街道辦檔案材料或高一至高三檔案材料。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報名結束后考生發生(5)所述情況的,取消其報名、考試或錄取資格。
3.在我區定居的外國僑民,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持我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僑居留證”,在各地(市)招生辦報名。
4.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對口高職”),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
(二)報名辦法
1.考生報名時須交驗二代身份證、戶口簿(本、卡)原件和復印件、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或就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學籍(或人事)檔案等材料(以下簡稱“報考材料”)。
2.區內高中學校就讀考生,由所在中學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軍警考生,由西藏軍區、武警西藏總隊、駐藏空軍、自治區公安廳等有關部門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對口高職”招生考試由學校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其他考生自行到戶籍所在地(市)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網上填報信息、現場確認的方式報名。考生上網填報信息前,須下載填寫《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戶籍審查表》。
在區內高中學校就讀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報名號和密碼;在區外高中學校就讀的其他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和報考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市)招生辦領取報名號和密碼。在區外高中學校就讀的應屆畢業生須提供區外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
4.在區內高中學校就讀考生的報名信息可由學校(或單位)或本人上網填報。學校(或單位)負責收集整理考生報考材料,并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地(市)招生辦確認信息。
5.在區外高中學校就讀的其他考生的報名信息由本人上網填報,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地(市)招生辦確認信息。
6.考生確認報名信息時,必須接受二代身份證鑒別儀(識別儀)進行身份認證。
7.2019年我區在拉薩、日喀則、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大學、格爾木辦事處、成都設立考區。
成都考點只受理在藏干部子女考生借考。
因特殊原因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學參加考試的考生,須填寫 《西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借考生情況登記表》(簡稱“借考表”),在確認信息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市)招生辦申請借考。地(市)招生辦須對借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將合格的考生匯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審批。
8.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必須逐項認真核對,確保信息準確無誤并簽字確認。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現場確認信息的,經所在地(市)招生辦同意,可由親友代為確認信息;代為確認時還須提供電子照片(480×640像素,淺藍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進行了網上填報信息,沒有現場確認,報名無效。因考生填報信息失誤,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9.在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費、考務費和考試文具費;往屆畢業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學借考的考生還須繳納借考費。按藏發改價格〔2014〕890號文件規定,報名費每生30元,考務費每生每科16元,考試文具費每生15元,借考費每生180元,外語口試費每生20元。
(三)報考條件資格審查
1.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接受我區有關部門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本人戶籍、學籍和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及其在藏工作經歷等。
2.考生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工作實行部門分工管理、專人負責制度。考生戶籍、法定監護人戶籍情況審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查,考生學籍情況審查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大學的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學保衛處負責審查,學籍情況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審查。考生法定監護人在藏工作經歷由其所在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破產企業、兼并企業由行業主管單位的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軍警考生、駐藏部隊干部職工子女報考資格按管理權限分別由西藏軍區政治工作部、武警西藏總隊政治部、駐藏空軍政治部負責審定。
3.考生與法定監護人的關系以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戶口簿為準,其中養子女以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為準,繼子女需提供繼父母的婚姻證明。考生戶籍隨父親(母親)一方的,報名時須提供母親(父親)一方在藏工作經歷證明。證明必須由父母雙方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出具。考生戶籍隨非直系親屬(含考生本人為戶主的),報名時需提供父母一方或雙方在藏工作經歷和考生戶籍變更情況證明,證明材料分別由父親(母親)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出具。
4.經資格審查符合我區報考條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學校或報名點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問題的由地(市)招生辦負責匯總報自治區招生辦。
(四)報名時間、地點
1.網上填報報名信息時間為2019年3月15日至25日,現場確認時間為3月26日至31日。
2.現場確認地點設在各地(市)招生辦、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和格爾木辦事處招生辦。
3.借考手續由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審批,借考生名單于5月初在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辦、各高級中學須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報考資格、各類照顧政策、各類加分的審查和公示。
5.自治區招生辦在5月10日前將編排考場后的信息反饋回各地(市)招生辦。
6.考生在領取準考證時,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借考生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領取準考證。
三、考試及面試
(一)考試科目
1.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或漢語和藏語文)、數學(分文、理科)、外語,“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
2.語文、數學、外語、漢語、藏語文各科試卷滿分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為300分,總分750分。
3.語文、數學、外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題由國家統一命題,藏語文由國家授權我區命題。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及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4.“3+文科綜合”簡稱文史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工類。每個考生必須從文史類和理工類中選擇一類填報,不得兼報兩個科類。報考科類一經填報,一律不得更改。
5.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6.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試題由自治區招生辦命制,由各地(市)招生辦組織測試。
7.凡使用“漢語”試卷的考生必須考“藏語文”,其“漢語”和“藏語文”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作為“語文”成績。
8.除外語和藏語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漢語文字答卷。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均為漢語文字試卷。
9.考試期間,考生進入考場前必須接受使用金屬探測器進行的違禁物品安全檢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證鑒別儀(識別儀)進行身份認證。
(二)命題及考試范圍
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藏語文試題由國家授權我區命制,其它科目的試題由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中心統一命制。
高考命題依據教育部2003年頒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語文等9學科《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和《西藏自治區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并依據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考考試大綱修訂內容。
考試范圍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的說明(課程標準實驗版)》《西藏自治區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和《西藏自治區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的說明》中規定的必考內容和選考內容。
(三)考試時間
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外語口試于6月10日舉行。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另行公布。
(四)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和空軍招飛
1.報考藝術、體育類的考生,可在文、理科類中任選一類參加考試,并須參加專業加試。
2.藝術專業考試按《關于做好我區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加試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試函〔2018〕5號)的規定執行。體育專業考試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3.空軍招飛按《關于做好西藏自治區2019年度招收空軍飛行學員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試〔2018〕66號)的規定執行。
(五)面試
特殊院校或專業招生需要面試的,須報自治區招生辦核準,并向社會公布面試時間和地點,面試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業部門負責組織進行,面試工作須在招生錄取開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及檔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2.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
(2)有危害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言行;
(3)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體檢
1.凡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均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體檢工作由各地(市)招生辦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科學、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3.體檢信息由考生參加體檢所在地(市)招生辦組織錄入、校對、修改、打印,考生簽字確認,形成本地(市)體檢信息庫。成都借考點考生體檢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薩市招生辦負責;西藏民族大學借考點考生體檢信息采集工作,由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負責。
4.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本人體檢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對失誤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5.軍檢分初檢和復檢。初檢與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體檢同步進行,復檢具體事項另行通知。軍檢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6.報考公安普通高等學校考生的身體條件須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規定的標準。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參加體檢。
8.體檢費由體檢醫院按有關規定收取。
(三)檔案管理
1.考生檔案是普通高等學校考察和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分為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兩部分。
2.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考生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學校按志愿錄取卻不入學報到的記錄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須具有完整的高中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4.各地(市)招生辦須對考生檔案中獎勵、照顧錄取等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名單匯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審批。資格審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紙介質檔案(不含人事檔案)由各地(市)招生辦負責組建、管理,建檔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無檔案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能錄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承擔。
7.被錄取的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地(市)招生辦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新生報到時,必須攜帶錄取通知書和紙介質檔案,并按普通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五、志愿填報
(一)批次、志愿設置
1.為了減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報中的風險,緩解考生填報志愿的心理壓力,2019年西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單獨錄取批次(含本科、專科)、本科第一批次(重點本科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專業)、本科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獨立院校本科專業和民辦院校本科專業)和高職(專科)批次。
3.提前單獨錄取批次仍采用傳統志愿方式。每個批次設置3個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以填報4個專業和專業服從調劑。
4.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和高職(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每個批次設置A、B、C、D、E、F、G、H、I、J共10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置4個專業志愿和“專業服從調劑”志愿,不設“院校服從調劑”志愿。院校未完成計劃,通過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征集志愿可視情況進行一次或多次。
5.提前單獨錄取的院校(專業)分八類:(1)軍隊院校(含武警院校),直招士官生院校專業;(2)公安院校、司法警官院校及政法院校的偵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等專業;(3)航海類院校專業;(4)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教育部部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5)區內院校師范專業;(6)國家專項計劃院校;(7)地方專項計劃院校;(8)音樂、美術、舞蹈、體育類專業,以及其他按藝體類分數線錄取的專業。
6.每個考生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愿時,只能選報其中一類院校與專業(音樂、美術和舞蹈不得跨類混報)。
7.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不含軍隊院校)原則上為限報院校。
(二)志愿填報
1.所有考生一律憑報名號和密碼實行網上填報志愿。考生須對自己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考生應依據自治區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計劃,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中選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
3.考生在填報志愿前,須認真閱讀報考學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與學校取得聯系,詳細了解報考學校的類型(公辦、民辦等)、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按照梯度填報志愿,不應盲目填報。地(市)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指導。
4.凡報考在全國范圍內招生未單獨給我區投放招生計劃的區外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的考生,須單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愿,并向自治區招生辦提供專業加試成績合格證和招生院校聯系方式等相關材料。
5.填報志愿統一安排在成績和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布后進行。我區設置所有批次志愿統一在2019年6月26日至7月1日填報。
6.志愿征集工作堅持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計劃信息公開,志愿征集方式和時間等公開。
7.自治區招生辦根據招生院校計劃完成情況和錄取工作進度安排,將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計劃,通過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布。
六、錄取
(一)高校錄取
1.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學校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錄取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員和紀檢監察人員外,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錄取現場。
2.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項承諾。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自治區招生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3.高校錄取新生須按我區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且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代為錄取,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進行投檔,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我區屬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絕大部分考生為少數民族。高校錄取新生,必須按規定錄取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考生。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錄取。
(二)平行志愿投檔原則和辦法
1.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首先將同一科類考生按特征總分(含各類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總分相同時,按文、理科類不同的單科成績高低順序進行:
(1)文史類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也就是特征總分相同,先看語文成績;若語文成績也相同,則看文科綜合成績;若文科綜合成績也相同,則看數學成績;
(2)理工類的科目順序依次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也就是特征總分相同,先看數學成績;若數學成績也相同,則看理科綜合成績;若理科綜合成績也相同,則看語文成績。
2.根據排序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從A院校到J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
3.當出現考生特征總分、所有成績完全相同,所填報志愿也完全相同時,采取全部投檔處理。
4.“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不補充投檔。生源不足院校通過公開征集志愿的辦法解決。
(三)提前單獨錄取批次投檔方式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投檔原則為 “志愿優先,遵循分數”,采用“傳統志愿”方式投檔。
(四)其他
1.已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錄其他院校。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安排補錄。
2.已被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時,持本人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地(市)招生辦或自治區招生辦校驗錄取通知真偽。
七、照顧政策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加分項目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符合其中兩項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項: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加10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歸國藏胞、歸國藏胞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4.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
5.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區內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地(市)所在地縣及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科技人員、醫務工作者或從以上崗位退休的正式職工子女,加10分;
7.門巴族、珞巴族、僜人、夏爾巴人,加10分。
(二)進藏干部、職工在藏工作每滿一年(截止時間為當年7月31日),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檔。父母雙方在藏工作,以工齡較長一方為準,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在西藏民族大學、駐內地辦事處(格爾木辦事處除外)工作時間不計入加分。
(三)自治區級“先進雙聯戶”家庭中參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條規定加分投檔條件的,同時又符合自治區級“先進雙聯戶”高考加分條件,兩項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數不得超過20分。第(二)條進藏干部職工子女工齡加分另外計算。
(四)公安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可在有關高校投檔分數線下20分投檔;生源不足時,報考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水文、地礦等艱苦行業的考生降低20分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
3.駐邊疆國境縣、國家確認的三類地區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4.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
5.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八、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三)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我區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等信息;公示全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四)各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五)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六)“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七)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
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生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追究刑事責任:
(1)組織作弊的或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2)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4)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5)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6)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7)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8)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將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7.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8.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考各科成績,由自治區招生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10.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進入考場,否則視為違規。考場統一配發2B鉛筆、簽字筆、圓規、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
11.自治區招生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1.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2.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4)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7)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8)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10)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3.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4)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5)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9)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10)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4.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3)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4)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6)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7)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8)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7.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三)對在招生考試中違規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的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7號)《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國發﹝1986﹞108號)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附則
(一)部分普通高等學校經批準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招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現役軍人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三)部隊生源報考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按《關于進一步加強西藏地方院校招收軍警戰士工作意見》(藏招委字〔2000〕1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優秀應屆畢業生和中專高職“3(2)+2”連讀的學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工作,按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五)考生可登陸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及時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各類招考信息。
(六)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