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省屬師范院校師范生公費教育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19-04-15 作者:gkzxw 點擊:次
一、培養計劃
培養中小學教師200名,分別是語文30名、數學40名、外語40名、物理30名、化學30名、生物30名。
二、學制
學制4年,其中半年在中小學校實習。
三、考試錄取
在參加普通高校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的考生中,實行提前批次錄取,擇優選拔熱愛教育事業,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的本科層次考生。
四、教育教學
在省教育廳指導下,由河北師范大學制定培養方案。
五、畢業
學生學習期滿,各項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畢業證、學位證;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六、就業
公費師范生畢業離校前,由省教育廳會同省人社廳制定專項招聘方案,并委托培養院校具體組織招聘考試。由設區市有關部門及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擇優、就近、急需”的原則落實工作崗位,辦理聘用和就業接收手續,簽訂聘用合同。
七、保障措施
1.經費保障。公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安排。
2.工作崗位保障。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17〕158號文件執行。
3.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河北師范大學要圍繞培養優秀教師和未來教育家的目標,大力推進教師教育改革,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完善教育培養方案。
省政府在河北師范大學實行師范生公費教育,旨在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和未來教育家,鼓勵優秀人才長期從教。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河北省省屬師范院校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冀政辦字[2017]158號)精神,參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補充協議簽訂工作的通知》(教師廳函〔2018〕15號)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 乙方具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資格,熱愛教育事業,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甲方和丙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公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公費師范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訂公費師范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公費師范生。
甲方將錄取通知書及經甲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時將錄取名單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簽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簽字蓋章后,錄取通知書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門及設區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簽署完畢的協議書,將另外三份協議書在乙方開學前統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學生注冊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檔案。
第三條 按照培養優秀教師和未來教育家的目標,制訂公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按照省財政廳核定的標準,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收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
第五條 根據國家和省相關部門規定,制訂公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具體辦法,選拔公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
第六條 關心公費師范畢業生的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持本人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公費師范生。
第八條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
第九條 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十條 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根據甲方的相關規定,在入學兩年內可按照甲方規定在師范類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
第十二條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通過考試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畢業后通過省教育廳和省人社廳聯合舉辦的招聘考試,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或服從分配,到中小學任教。特殊情況下,生源所在地設區市可予以調劑。按照國家和省師范生公費教育的相關政策,履行義務,回簽約縣(區)以下(含縣城)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六年以上。
第十四條 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丙方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費師范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在職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過論文答辯的,取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公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確定年度公費師范生需求數量,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宣傳、錄取、簽署協議書等工作。
第十七條 按照“擇優、就近、急需”的原則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組織用人單位與乙方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費師范畢業生到縣以下(含縣城)中小學任教的各項工作,確保其有編有崗。
第十八條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住房。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乙方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促進其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
第二十條 負責公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并記入人事檔案,負責管理違約退還的已免費用和違約金。
五、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六、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公費教育,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
(二)自動放棄甲方學籍;
七、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取得畢業證、學位證及教師資格證的,按違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畢業后未按本協議約定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后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6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數(包括離開當年)乘以六分之一作為退費比例計算,一次性向丙方退還相應比例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 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后生效。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如未滿18周歲,須由乙方及其監護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書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教育和人社部門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一份由設區市教育局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