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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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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廣東三大專項計劃資格申報入口

 1.“高校專項計劃”報名申請。根據教育部統一安排,符合條件并有意向報考的考生須于4月25日前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查看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院校的招生簡章,了解各學校招生要求,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申報,并于4月18日至25日期間,憑考生號和密碼在“廣東省普通高考報名系統”中完成報名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同時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及“廣東省普通高考報名系統”中完成報名申請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報考“高校專項計劃”資格。

  2.“地方專項計劃”報名申請。4月18日至25日,符合條件的考生憑考生號和密碼在“廣東省普通高考報名系統”中完成報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地方專項計劃”報名工作。

  3.“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考生資格審核工作按照報名點屬地原則,實行先網上申報后審查資格的方式。考生申報時,系統將采集考生姓名、考生號,考生及考生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所在的市、縣、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信息,以及考生三年的學籍信息。考生在申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信息時僅需申報符合條件的一位人員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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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專項資格申報入口

  報考條件

  符合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考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以報考“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

  (一)考生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實施區域內。考生本人具有上述區域連續3年以上戶籍,戶籍時間計算節點為2019年8月31日。

  (二)考生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三)報考 “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高考成績預計分別達到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錄取相應的分數線。

  報考資格審核

  1.審核時間、程序。

  (1)資格初審。4月18日至28日期間,已完成網上報名申請的“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考生,在規定時間攜帶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前往所在中學、縣(市、區)招生辦報名點進行資格初審。報名點根據考生網上審核表、戶口簿及學習經歷等資料進行考生資格初審。報名點必須派專人認真核對考生在網上申報的各項信息與考生戶口薄原件、學習經歷實際情況(應屆生)及學習經歷證明(往屆生)呈現的信息是否完全相符,在信息完全相符的考生戶口簿復印件上加具“與原件相符”意見,報名點初審人員簽名并加具公章。對于因行政區域撤并或名稱調整,考生資格審核表上申報的戶籍信息與考生戶籍證明上呈現的信息不完全相符的,考生必須提交兩者實屬同一區域證明,方能審核通過,否則視為虛假信息。中學、縣(市、區)報名點不得受理考生手工填寫或預先打印的資格審核表。所有考生提交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必須由報名點初審人員核驗原件后加具核驗意見并簽署姓名及加蓋公章。因報名材料不規范而造成考生資格審核不通過的,由縣(市、區)招生辦、中學報名點負責向考生解釋。

  報名點在網上將初審合格的考生設置“農村專項計劃資格”標志,打印《廣東省2019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報考資格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同時適用于“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考生,見附件3)交由考生簽名確認,供各級審核使用。

  報名點在網上打印《2019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資格審核通過考生名單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同時適用于“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考生,見附件4),按匯總表所列考生號的順序匯總排列考生資格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分別在匯總表、審核表上加具有關負責人簽名及公章,在5月5日前將匯總表、審核表以及考生相關證明材料送到縣(市、區)招生辦。

  初審完成后,由中學報名點在校內公示本校初審通過的考生名單,縣(市、區)招生辦報名點公示初審通過的社會青年考生名單。

  (2)資格復核。5月8日前,相關縣(市、區)招生辦對中學報名點報送的考生材料進行資格復核,在網上將復核合格的考生設置“同意”標志,在網上分別打印本縣(市、區)匯總表,并在匯總表及考生資格審核表上加具有關負責人簽名及公章,將匯總表、審核表及考生相關證明材料上報地級市招生辦,并在縣(市、區)招生辦網站或指定區域公示復核合格的考生資格名單。縣(市、區)招生辦不得受理中學報名點提交的、未按照有關要求核驗并加具核驗意見的考生報名材料。

  (3)資格審核。相關地級市招生辦對縣(市、區)招生辦報送的考生材料進行考生資格審核,在網上將審核合格的考生設置“同意”標志,在網上打印本市匯總表,并分別在匯總表、審核表上加蓋公章,并于5月13日前將匯總表(EXCEL版及加蓋公章后掃描的PDF版)報省招生辦公室。逾期未報送合格考生數據而產生的遺留問題由相關地級市招生辦負責解釋。

  省教育廳與省公安廳、省招生辦公室進行考生資格聯審審核通過后,在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公示。

  (4)借考的往屆考生資格審核。符合“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跨市、跨縣借考的往屆生,須回原高中階段就讀中學(即原貧困地區就讀中學)開具高中三年連續就讀的學習證明,并加蓋就讀學校公章。在資格初審階段,報名點根據考生提供的戶口簿、學習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2.考生資格公示

  考生資格審核通過后,由地級市招生辦公室公示本轄區內所有報考考生名單。對公示有異議的考生,由地級市招生辦進行調查,經地級市招生辦公室確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在高考報名時不得填報“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錄取結束后,省招生辦公室將所有被“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錄取的考生名單在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