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辦法
時間:2019-05-05 作者:gkzxw 點擊:次
為認真做好我市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重慶市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包括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以下簡稱,“高職分類考試”)和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其報名工作統一進行。考生報考時不再區分本科、專科層次。
1.報考類型
報考類型共設四類,考生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報考:
(1)普通類:分為普通文科(含文科、文科藝術、文科體育)、普通理科(含理科、理科藝術、理科體育)。普通類考生可參加高職分類考試和全國統考。參加高職分類考試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全國統考;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全國統考。
(2)高校應用型本科和高職專科對口招生類(以下簡稱,“高職對口類”):包括17個類別(詳見《2019年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實施方案》)。考生只能參加高職分類考試。
(3)中高等職業教育貫通培養項目轉段招生類(以下簡稱,“中職直升類”):包括中職直升本科、中職直升專科。考生只能參加高職分類考試。
(4)單考單招類:包括體育單招、殘疾單招。考生只能參加單考單錄。
2.報名條件
報考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1)普通類
①從報考當年9月30日(含)往前推算,報考人員至少具有我市3年戶籍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3年學籍。
②報考人員具有我市戶籍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不足3年但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自出生之日起至報考時戶籍一直在我市久居;隨其父或母戶籍已落戶我市,其父或母為區縣級(含)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確認引進的優秀人才、區縣級(含)以上政府審批的招商引資項目的主要投資者、部隊復員軍人、部隊轉業軍人;因家庭變故、其父或母工作調動等原因隨其父或母戶籍已落戶我市;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國外就讀達到高級中等教育同等學力,回國后本人戶籍已落戶我市。
③報考人員為持有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在我市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
④報考人員以“非重慶戶籍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務工隨遷子女”)身份報考普通類時,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須具有重慶市公安機關頒發的3年有效期內的《居住證》、考生須具有3年我市高中階段學校連續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其父或母須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穩定工作和居住證明(包括連續3年在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證明)。
(2)高職對口類
①具備我市中職階段連續3年完整學籍(含經市教委認定實行彈性學制、學分制學校的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并實際就讀。
②具備我市3年及以上戶籍的中職畢業生或滿足普通類第②、③條任一條件的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3)中職直升類:具備我市中等職業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完成中職階段各門課程學習,并通過開展中高等職業教育貫通培養項目轉段招生的普通高校組織的職業技能測試的中職與高職貫通培養項目、中職與本科貫通“3+4”分段培養改革試點項目中職階段應屆畢業生。
(4)單考單招類:報考體育單招、殘疾單招的人員應具有我市戶籍或學籍。
華僑港澳臺考生、現役軍人報考按有關規定執行。
3.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經市教委認定實行彈性學制、學分制的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經正式審批錄取在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就讀高中起點一年制和二年制的非重慶戶籍學生。
4.報名辦法及報名資格審核
考生須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重慶市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發〔2018〕102號)相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應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報名資格審核通過后,方可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
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嚴格執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原重慶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重慶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考人員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發〔2011〕22號)文件規定,堅決杜絕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在我市報考。各區縣(自治縣)考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考試機構”)具體負責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市教育考試院要指導各區縣考試機構切實做好報名資格審核工作,結合教育行政部門學籍審核和公安部門戶籍及居住證審核結果,對所有報名數據進行重復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
5.市教育考試院、各區縣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考生檔案
6.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紙質檔案是考生人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除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紙介質材料外,還應包括中學生檔案和照顧信息、外語口試、務工隨遷子女申報、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協議等材料。
7.考生紙質檔案由各報名點負責組建、發放和保管,考生電子檔案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組建和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區縣考試機構負責提供組建檔案的材料。市教育考試院要高度重視考生檔案信息的采集,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規定,制訂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市教育考試院要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全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8.考生檔案發放和保管要做到嚴格審核、手續完善、安全保密、流程規范。考生被高校錄取后可憑準考證和錄取通知書到報名點領取紙質檔案。報名點在發放檔案時要認真查驗,并與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方可交予考生。所有考生報到時均須向錄取高校提交個人紙質檔案。考生中途不得拆封紙質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11.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見由畢業中學填寫在綜合素質評價系統的學校意見欄中,并打印綜合素質評價報告裝入中學生檔案。報考普通類的普通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還將生成電子版評價報告,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審錄。
非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使用由區縣考試機構提供的《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學生綜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學校、社會考生由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作出考核意見后裝入考生檔案。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2.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體檢工作由市教育考試院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統籌安排和監督指導,由各區縣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要求,根據市教育考試院、市衛生健康委有關工作規定,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異議,體檢機構不能做出結論的,由市教育考試院商市衛生健康委指定一所終檢醫院,并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軍事、武警、公安等對身體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體檢(測)工作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考試
14.我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教委統籌管理,市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責任追究制度,在區縣政府統籌指揮下,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實做到萬無一失,平穩有序。
15.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市教育考試院批準。
16.各區縣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教委、市國家保密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發〔2018〕13號)和市教育考試院印發《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范(試行)》(渝教考發〔2018〕110號)要求,加強保密室建設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制定失(泄)密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必須立即報市教育考試院和當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招委會主任)、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考試科目及分值為:語文滿分150分,數學(分文、理)滿分150分、外語滿分150分(含聽力30分,筆試120分)、綜合(分文、理)滿分300分,合計總分滿分為750分。
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語文(6月7日9:00至11:30)、數學(6月7日15:00至17:00)、綜合(6月8日9:00至11:30)、外語(6月8日15:00至17:00)(外語聽力測試在筆試開始前進行)。
18.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還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時間安排在6月9日進行。外語口試考點由各區縣考試機構安排,考生在報名區縣所設置的口試考點參加口試。
19.全國統考試題(包括試卷、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聽力光盤,下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命制;評分參考自啟用起5年內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評卷過程中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題卡(含小語種答題紙,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外語口試試題(包括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命制。
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印制,其印制、運送與保管要符合國家安全保密規定。
20.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按市教育考試院印發《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渝教考發〔2018〕8號)和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考試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并結合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六、評卷及成績發放
21.我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評卷工作在市教委統一領導下,成立重慶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市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評卷工作的管理和指導。評卷工作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具體組織,指定高校承辦,采取集中封閉網上評卷方式進行。市教育考試院和承辦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承辦高校要按教育部相關要求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22.考生成績只能提供給考生本人和考生報考的高等學校。考生可通過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門戶網和重慶招考信息網查詢成績。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公布和對外提供考生成績。
23.考生對成績有疑義的可申請成績復核,市教育考試院應制訂考生成績復核辦法及其程序并告知考生。
七、招生計劃及章程
24.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可在我市招生,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規定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在渝招生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有關招生計劃信息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
藝術類、體育類招生分層次不分文理編制來源計劃。獨立設置藝術院校的本科專業、經教育部批準參照獨立設置藝術院校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高校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其余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科專業均須編制來源計劃。
參加我市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高校還要按規定編制高職分類考試招生計劃并納入高校2019年招生總計劃。
25.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表述務必規范、準確,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須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6.各高校須于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須于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市教育考試院,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
八、志愿填報
27.考生志愿采取網上填報方式,安排在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具體時間、安排及要求由市教育考試統一公布。
28.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加強對考生的職業規劃設計及教育規劃設計能力培養和志愿填報指導,引導考生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市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參考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分段表(含適用全國高校的加分),根據自己的成績、位次和意愿,按要求科學合理地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嚴禁違背考生個人意愿,代替考生填報志愿、要挾考生或誘導考生填報志愿等侵犯考生權益的行為。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有關高校。
29.全國統考志愿設置:
(1)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國家貧困定向(國家專項)本科批、市屬本科一批農村學生專項(地方專項)批、專科提前批,均設2個順序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職專科批均設6個平行志愿。
(2)預科設本科一批預科、本科二批預科兩個批次,各批次設2個院校順序志愿。
(3)特殊類招生單獨設置志愿。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均設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個批次;高水平運動隊設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3個批次;各批次均設1個院校志愿。
(4)藝術類、體育類招生按本辦法第39、40條規定實施。
九、錄取
30.我市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市教委統一領導下,成立重慶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負責我市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具體實施。我市錄取工作安排在7月上旬至8月中旬進行。
31.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按照“學校負責、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市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
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渝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32.全國統考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4科總成績劃定。普通類分文科、理科,按考生總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并劃定文科、理科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體育類在專業成績上線考生中,按文化總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并劃定藝術類各類別、體育類各批次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
招生錄取控制分數線經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由市教育考試院通過媒體和相關網站公布。
33.全國統考招生錄取投檔原則:
(1)普通文理類平行志愿的投檔原則為:在考生投檔成績優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順序進行投檔,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投檔。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高校要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平行志愿投檔數按照計劃數乘以調檔比例計算,若遇小數按照進一法取整確定。
(2)普通文理類順序志愿的投檔原則為:在志愿優先的前提下,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投檔。成績相同考生全部投檔。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學校提出書面報告經市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
(3)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如高校未確定排序規則,可參照我市平行志愿批次同分考生排序規則。軍隊院校招生同分投檔按相關文件執行。
(4)自主招生投檔時,考生的實際統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不能低于一本線。
(5)藝術類、體育類錄取按照本辦法第39、40條規定實施。
市教育考試院在全國統考招生錄取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根據在我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商我市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并負責向社會公布各高校實際招生計劃數和錄取最低分。
34.全國統考招生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
(1)本科提前批(含本批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
(2)國家貧困定向本科(國家專項);
(3)本科一批(含本批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
(4)市屬本科一批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地方專項);
(5)本科一批預科;
(6)本科第二批(含本批高水平運動隊);
(7)本科第二批預科;
(8)高職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層次的公安、航海、經批準同意單獨面試的空乘、空保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計劃);
(9)高職專科批。
自主招生包含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招生、面向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校專項)和試點學院招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投檔在相應批次普通類計劃投檔前依次進行。
在錄取過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按規定時間通過網上進行征集志愿。
35.高校應嚴格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經溝通后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將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未經投檔以及錄取新生名單未經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審批,均屬違規招生,其錄取結果無效。
高校須將各招生類型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核準高校擬錄取考生數據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及時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36.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各普通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37.錄取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所有照顧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績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時,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得累加。
①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報考市屬院校的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及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榮譽稱號的公安民警子女,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
②重慶市少數民族聚居地(含自治縣、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考生加5分)投檔。
(2)高考成績達到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有關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計劃時,對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優先投檔,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支持。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4)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報考全國統考,參照教育部關于軍人相關優待政策執行。
(6)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條件下優先錄取。
(7)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中職直升類考生和體育單招、殘疾單招等各類單考單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顧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8)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定向就業招生在政策規定的降分范圍內對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經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轉為非定向就業計劃執行。
(9)貧困專項計劃(國家專項)、市屬本科一批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地方專項)在錄取時經征集志愿后還不能完成計劃,經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適當降分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10)對線上生源不足的個別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經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由學校申請,經重慶市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可適當降分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特殊類型招生
38.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報名工作與全國統考報名統一進行,其考試、評卷、劃線、志愿填報及招生錄取工作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2019年重慶市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實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發〔2018〕14號)執行。
39.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
(1)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考試按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重慶市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專業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考發〔2018〕98號)規定執行。
(2)錄取批次和志愿設置
普通高校藝術類錄取批次分為:藝術本科提前批[獨立設置的藝術院校本科專業、經教育部批準參照獨立設置院校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院校(專業)]、藝術本科批A段(認定我市專業統考成績的市內外院校的本科專業)、藝術本科批B段[其他單獨組織專業校考院校的本科專業(重慶市統考未涉及的專業)]、藝術高職專科批(所有本、專科院校的專科專業)。
①藝術本科提前批設1個院校志愿和3個專業志愿和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②藝術本科批A段設9個平行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內設6個專業志愿以及愿否專業調配選項,同一院校志愿內只能填報使用同一類別專業統考成績的專業;
③藝術本科批B段設2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內設1個專業志愿;
④藝術高職專科批設9個平行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內設6個專業志愿以及愿否專業調配選項,同一院校志愿內只能填報使用同一類別專業統考成績的專業。
(3)平行志愿投檔原則及辦法
對于考生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藝術專業成績分別達
到我市2019年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具體投檔排序規則和
辦法如下:
①本科投檔排序規則
編導類:按【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績相同,再按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專業成績相同再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音樂類、舞蹈類、影視表演:按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績相同,再按文化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美術類、播音主持: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750]×300×30% )+(專業成績×70%),成績保留兩位小數】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績相同,再按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專業成績相同再按文化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②專科投檔排序規則
各類別均按照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再按文化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③投檔辦法
對藝術本科批A段及藝術高職專科批實行平行志愿,按投檔成績排序位優先的原則進行平行投檔。考生可兼報多個藝術類別,在每一個院校志愿下可填報使用同一類別專業統考成績的多個專業。設置多輪次模擬投檔環節,高校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并確定最終投檔比例。平行志愿正式投檔實行一輪投檔,缺額計劃公開向符合條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實行平行志愿。
④凡兼報普通類志愿的藝術類考生,錄取時先投檔給藝術院校。如藝術院校未錄取,再參加普通類相應批次錄取。如只填報藝術本科批志愿,在藝術本科批錄取結束后,未被錄取的考生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如填報了藝術高職專科志愿,在藝術類錄取全部結束后,未被錄取的考生方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
(4)對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特別優秀者(美術類前80名;音樂學前15名;其他類前3名),文化投檔成績低于批次控制分數線10分以內,經院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報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審批后,可破格錄取。
40.普通高校體育類招生
(1)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招生考試按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重慶市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招生專業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考發〔2017〕144號)和《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招生專業考試內容、方法與評分標準》(2016年修訂)執行。
(2)錄取批次
普通高校體育類錄取批次分為:本科批和專科批。
(3)志愿設置
本、專科各設9個平行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內設6個專業志愿以及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4)投檔原則及辦法
對于考生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體育專業成績分別達到我市2019年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具體投檔排序規則和辦法如下:
①本科投檔排序規則: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750]×100×40%)+體育專業成績×60%,成績保留兩位小數】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績相同,則按照體育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體育專業成績相同再按文化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②專科投檔排序規則:按照體育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體育專業成績相同,再按文化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排序確定位次。
③投檔辦法:對體育本科批和體育專科批實行平行志愿,按投檔成績排序位優先的原則進行平行投檔。設置多輪次模擬投檔環節,高校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并確定最終投檔比例。平行志愿正式投檔實行一輪投檔,缺額計劃公開向符合條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實行平行志愿。
(5)凡兼報普通類志愿的體育類考生,錄取時先投檔給體育院校。如體育院校未錄取,再參加普通類相應批次錄取。如只填報體育本科批志愿,在體育本科批錄取結束后,未被錄取的考生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如填報了體育高職專科志愿,在體育類錄取全部結束后,未被錄取的考生方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
41.體育單招(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印發〈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體科字〔2018〕132號)、《關于印發<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操作細則>的通知》(體科字〔2018〕134號)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9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和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有關具體工作的通知》執行。
42.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8〕13號)和相關要求執行。
43.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8〕13號)、《關于做好2019年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8〕7號)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發〔2014〕38號)相關規定執行。
44.少數民族本科班和預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教民廳〔2003〕2號)規定執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屬及外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只能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市屬院校預科班優先招收聚居地少數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計劃時可適當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招收的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降80分,市屬院校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降40分。投檔時按考生實際統考成績進行投檔。
45. 其他類招生:
(1)軍隊院校、公安院校招生和士官招生分別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2)空軍、海軍、民航招收飛行學員工作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空中乘務(空中保衛)專業不組織全市統一測試。經市教育考試院批準同意的高校可以單獨組織面試,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組織面試。
(3)經教育部批準的普通高等學校自主招收殘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4)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和市屬本一批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9〕3號)和市教委《關于做好貧困區縣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發〔2012〕15號)、《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號)文件執行。按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可自行決定入學時是否簽轉戶口,在校學習期間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調整專業。
(5)市屬高校農村小學全科教師招生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重慶市教委等部門關于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培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01號)規定執行。全科醫生定向培養招生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中西部地區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通知》(教高廳函〔2015〕6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2016年定向培養全科醫生招生對象的通知》(渝教招發〔2016〕15號)規定執行。高中貧困畢業生定向培養按《關于做好高中貧困畢業生定向培養招生相關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號)規定執行。
(6)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業招生按相關招生文件執行。
(7)香港、澳門高校招生以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港澳高校招生”發布的招生方式執行。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采用內地高校統一招生方式,即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招生計劃、統一安排考生填報志愿、統一實行遠程網上錄取。
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等13所高校采用獨立招生方式,招生計劃不分到我市。考生須參加高考,并按照港校的要求報名,參加學校單獨組織的筆試和面試,由學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相關要求錄取新生。
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等6所高校也采用獨立招生方式,招生計劃不分省,全國統一招生。高中畢業或相當于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應屆高考生均可報考,考生必須參加高考。各校具體招生情況可登錄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站查詢。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46.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要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號)規定,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考試機構、各中學和各在渝招生院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考試相關環節信息。公示內容不得涉及考生個人隱私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內容。
47.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類政策、招生計劃、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計劃并組織進行征集志愿;負責處理招生考試中的重大違規事件并公布處理結果;提供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填報志愿有關事宜;錄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名單、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等。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9年底。
48.各區縣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區縣(自治縣)、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9年8月底。
49.在渝招生高校應在其網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和錄取的考生相關信息。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9年底。
50.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新生入學與復查
51.被高校錄取的考生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新生入學后,高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對有弄虛作假等作弊行為的考生,應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報考地。有關學校和區縣考試機構要認真查處和協助做好善后工作。
52.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20日之內報送重慶市教育考試院。
53.各高校要加強教務、學生、招生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管理,防止誤退考生檔案。如發現差誤應在向教育部上報錄取庫前及時處理,否則,造成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高校自行負責。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后,須認真清理核對錄取審批名冊,若名冊沒有收到或有疑問,應及時與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聯系,否則不再補辦,遺留問題由高校自行負責。
十三、工作職責
54.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負責本轄區的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按國家和我市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報名、體檢、考試、檔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管。負責調查處理本轄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55.各區縣考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教育考試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在當地招委的領導下,在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下,具體承擔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招生日常工作。各區縣考試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56.在渝招生高校應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57.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和幫助考試機構履行職責,做好招生考試各項工作。要督促中學加強考生誠信教育,按規定真實、準確組建考生檔案及相關材料。
十四、招生經費
58.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地方考試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要加強經費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高校招生經費應由本校事業費列支。招生各項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亂收費。
十五、組織領導
59.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要切實擔負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范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工商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我市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60.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要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建立應急反應機制,進一步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61.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對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和紀律教育,特別是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工作階段的相關人員和考生的誠信教育和紀律教育。考生在報名、采集相關信息和填寫、提交相關材料、相應特征信息的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
62.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和各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嚴格執行教育部《高校考試招生管理工作八項基本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有序的招生工作監督機制。嚴厲打擊招生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員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3.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