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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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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招生委員會,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區內外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2019年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疆工作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深入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進一步推動改革創新,加強規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細化水平,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考安全平穩

  1.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制。各地各校招生委員會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對高考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各地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主要負責同志要深入一線指揮,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察,不能草率大意、粗糙行事。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制度,重大問題決策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并報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

  2.強化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國家教育統一考試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健全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集中開展凈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綜合治理考試環境。加強從制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卷等全過程管理,確保試題試(答)卷絕對安全。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升級完善各項技術措施,嚴密做好考務組織和考場管理,強化考風考紀監督。建立健全高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加強對輿情和應急事件的預判研判,細化完善應急預案,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二、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

  3.完善招生計劃管理。各校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促進教育公平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完善招生計劃管理,合理確定分省招生計劃。

  4.健全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上重點高校長效機制。有關高校要認真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繼續實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專項計劃,嚴格實施區域、報考條件和資格審核,完善招生辦法,創新考生服務,推動專項計劃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要深入貧困地區中學,加大專項計劃宣傳解讀,為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提供更多便利和幫助。

  5.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政策。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都能在當地參加高考。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依法依規防范和打擊違法違規跨省(區、市)獲取高考報名資格的行為。

  三、積極穩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

  6.深化考試內容改革。2019年高考命題將充分體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要求,以立德樹人為鮮明導向,減少單純死記硬背的知識性考察,推動學生關鍵能力和核心素養在教學和考試中的落地落實,助力高中育人方式改革。

  7.推進高中綜合素質檔案使用。各地要指導中學進一步完善學生綜合素質檔案制度,客觀記錄學生成長過程中的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興趣特長、創新潛質、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團學工作經歷等內容,強化監督和公示,確保內容真實準確。有關高校要積極探索在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招生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等類型中使用綜合素質檔案,加強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的考查評估,把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作為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改變簡單以考試成績評價學生。有關高校要遵循人才培養規律,在統籌考慮城鄉差異和不同群體學生特點的基礎上,研究制訂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及使用辦法,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8.探索在高校組織的考核中增設體育測試。有關高校要在保送生、自主招生和高職院校分類招考等類型的學校考核中,積極增設體育測試,測試項目由高校自定,測試成績作為錄取的重要參考,引導考生更加重視體育鍛煉。

  四、完善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

  9.大力推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加大高職教育資源統籌,以優質高職院校和專業為重點,進一步擴大高職分類招考規模。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評價方式和選拔制度,在職業技能測試中充分體現職業技能、通用技術等內容,逐步形成符合高等職業教育培養規律和特點的人才評價選拔模式。

  五、嚴格規范考試招生管理

  10.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省級、高校、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細化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

  11.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加強考生報考資格、投檔資格和錄取資格審查。各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屬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

  12.嚴厲懲處違規行為。對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各環節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各地各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追責問責。

  六、強化高校考試招生信息安全

  13.強化信息安全。各地各校要切實增強高校考試招生信息安全意識,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嚴格落實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體系,確保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壓實信息安全責任,將信息安全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實提高防篡改、防竊取、防癱瘓、防病毒、防攻擊能力。加強信息安全檢查,聘請專業機構定期進行安全檢測評估,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隱患。在高考報名、評卷、志愿填報和錄取工作期間,積極協調或聯合當地網信、公安、工信或有關專業機構,對網絡和信息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對出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研判,快速處置。完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加強系統和數據備份管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嚴格考生信息管理,通過嚴格工作權限、定期校驗等措施,嚴防信息泄露和篡改。

  14.健全信息發布機制。重要考試招生信息須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主要負責同志或高校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方可發布。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將考生的報名信息、高考成績、位次以及錄取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績、位次等信息。加強考生志愿填報賬號發放和志愿確認等環節管理,指導考生妥善保管個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

  七、深入開展招生宣傳服務

  15.主動加強正面宣傳。各地各校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做好政策解讀、志愿填報、信訪查詢、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加強考生誠信教育,重點宣傳涉考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行為。積極協調新聞媒體,進一步規范新聞報道,不得宣傳炒作所謂“高考狀元”“高考升學率”。加強輿情監控,防范招生詐騙等有害信息傳播。

  16.優化服務考生水平。各地要加強對治安、出行、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認真組織應急演練。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會公布。各地各校要嚴格規范高校考試招生信息服務平臺管理,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強化信息安全,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平臺的公益性和安全性。招生錄取期間,各地各校要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自治區2019年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采取多元化的評價模式:“高考統考成績+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即:2019年高考統考成績仍然作為劃定各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和錄取時投檔的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參考。

  一、報名

  1.考生報名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報名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新教基〔2018〕43號)執行。

  2.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要加強在報名、考試、志愿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承諾被錄取后保證按時報到就學。

  二、考生電子檔案

  3.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

  4.各地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區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中學應及時、規范地向考生提供紙介質檔案,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被錄取的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紙介質檔案材料由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就讀中學提取并自帶到錄取學校。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關于做好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等四項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19〕49號)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社區或村委會)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審核,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考核意見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的相應欄內。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3)違反自治區相關法規、條例,正在接受相關處罰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8.普通高考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關于做好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等四項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新教廳辦〔2019〕58號)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體檢工作。普通高考體檢工作應于5月15日前結束。報考“三校高職”招生計劃的考生入學前不進行體檢,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學后統一組織體檢,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9.考生體檢須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主檢醫師在《體格檢查表》上填寫的體檢結果、結論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體格檢查表》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10.體檢工作結束后,各地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體檢復查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正確選擇志愿和專業,各中學應特別注意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正確地選擇志愿。

  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3.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五、考試與閱卷

  14.文化課考試

  (1)“普通類”和“單列類”招生計劃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除外語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試卷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卷。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外語科目不組織口試。外語科目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外語聽力部分為必考內容,其成績不計入考生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提供給高校,錄取時是否做參考由高校決定。筆試部分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

  (2)“雙語類”招生計劃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民族語文。其中,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使用國家通用語言試卷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卷;民族語文科目使用授課語言試卷并使用授課語言文字答卷。英語科目分值150分,不考聽力,不計入高考總成績,作為高校錄取參考。

  (3)“民語言類”(維吾爾語言、哈薩克語言、柯爾克孜語言、蒙古語言)招生計劃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民族語文。語文科目使用國家通用語言試卷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卷,其他科目使用授課語言試卷并使用授課語言文字答卷。

  (4)專報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不考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兼報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考試,但在體育、藝術類專業投檔錄取時,不計算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成績。

  (5)“三校生”報考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專業)的考試科目:招生計劃分“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類型,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政治理論。所有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試卷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卷。

  考生入學后,由招生院校負責對考生的專業知識(技能)進行測試。對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但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

  15.文化課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9日。

  2019年普通高考考試時間表

 

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9:00—11:30

語文

15:00—17:00

數學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外語

6月9日

9:00—11:30

民族語文

 

 

  2019年“三校生”高職考試時間表

 

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9:00—11:30

語 文

15:00—17:00

數學

6月8日

 

15:00—17:00

政治理論

 

  16.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專業課考試。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測試;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統考并達到相應層次的合格線,并根據院校要求參加美術類、音樂類專業校考,否則校考成績無效;報考其他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所報考高校的要求參加校考。專業課考試時間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與高校按教育部相關要求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17.各級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招生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許設立考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8.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要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各地、州、市要加強領導,嚴格按有關規定強化管理,嚴格監督。考場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考場內的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各地對發生的違規事件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并上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要凈化考場環境,在考場周圍百米內嚴禁非工作人員停留,開考后實行全封閉。

  19.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派出巡視組,巡視各地考試組織實施情況。嚴格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制度,重大事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0.各級考試機構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新教廳〔2019〕50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1.自治區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網上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網上評卷工作的義務。

  2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建立網上評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網上評卷點設備及場地應符合網上評卷的要求,具備便于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網上評卷點要成立評卷點領導小組,并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網上評卷教師骨干隊伍,網上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師中選聘。網上評卷期間自治區網上評卷領導小組將派出巡視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5.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提供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6.高校須于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匯總并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27.考生填報志愿前,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及中學要指導考生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內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而影響錄取結果,后果由考生自負。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8.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根據我區上傳的計劃設置等要求,編制在我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時報送主管部門審核。

  29.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接收內地高校給自治區投放招生計劃的總規模,同時審核、匯總自治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的跨自治區招生計劃,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30.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負責通過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在新疆招生計劃專業目錄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匯總編輯各高校在我區的招生專業目錄期間,將在網上與各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各高校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網上進行計劃核對、確認工作。

  31.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安排招生。

  32.錄取期間,各高校對分專業計劃的調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并須征得高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同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于同批次投檔前進行調整。

  八、錄取批次設置與志愿填報

  33.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分8個批次

  (1)本科提前批次:藝術類、體育類、軍警公安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其中,除“軍警公安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體育類”、“軍警公安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報考4個志愿,每個志愿可選報6個專業;報考軍警公安類或提前批次有相關要求的高校,考生必須參加專門組織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和面試。報考本科提前批次其它類別的考生須按照招生高校要求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或面試等。

  “藝術類”本科劃分A、B段。藝術類A段為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可填報一個志愿;B段為其他藝術類本科高校(專業),可填報3個志愿;報考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高校(專業)的考生,必須在A段填報相關高校。

  (2)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面向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的本科一批次院校(專業)。設2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6個專業。

  (3)自主選拔錄取批次(設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選拔(含高校專項計劃)錄取資格的考生可填報一個相應自主選拔錄取院校志愿,選報6個專業。

  (4)本科一批次: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置一個院校志愿組,設9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5)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面向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自治區貧困縣、邊境縣、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的本科二批次院校(含獨立學院、民辦學院)(專業)。設3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6個專業。

  (6)本科二批次: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置一個院校志愿組,設18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7)高職(專科)提前批次:藝術類、體育類、軍警公安類、南疆單列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設2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6個專業。除軍警公安類、南疆單列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8)高職(專科)批次:本科院校的專科專業、高職(專科)院校。設置一個院校志愿組,設9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

  34.“三校高職”批次:招收參加“三校高職”考試的區內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內地中職班畢業生的區內高等職業(專科)院校。設一個院校志愿,可選報6個專業。

  35.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

  各高校及專業的批次以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在新疆招生計劃專業目錄公布為準。

  36.考生志愿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工作實際作出具體安排并向社會公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計劃于6月24日公布高考成績和位次;6月26日公布各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7月1日前,考生在新疆招生網“普通高考網上志愿填報系統”完成志愿填報

  37.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只能填報普通類招生計劃;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的考生既可以填報單列類招生計劃,又可以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報考雙語類招生計劃的考生只能填報雙語類招生計劃,其中文科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民語言類招生計劃;報考民語言類招生計劃的考生只能填報民語言類招生計劃。

  38.選擇參加“三校生”高職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2019年新疆招生計劃專業目錄中公布的“三校高職”計劃所列院校專業志愿。

  39.在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和對口援疆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錄取結束后,各安排一次征集志愿;在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后,安排兩次征集志愿。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組織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在網上填報征集志愿,投檔時以本次征集志愿信息為依據進行投檔。從本科一批次征集志愿起,考生可同時修改填報后續批次志愿。

  40.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要求填報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有關高校。

  九、錄取

  41.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各招生高校分批次進行錄取工作。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8月底結束

  4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自治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報考民語言類本科招生計劃的考生限定數學單科成績最低分數。

  43.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自治區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44.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于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第一志愿報考A段藝術類高校的考生文化課考試成績告知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并于7月7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45.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普通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志愿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單列類招生計劃的高校志愿;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單列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

  46.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自治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區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8.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志愿、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49.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50.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貫徹落實“南疆各民族實行同等教育優惠政策,實行高考招生計劃單列”實施方案的意見》(教學廳函〔2015〕37號),確定照顧加分的項目、范圍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和單列類招生計劃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父母雙方為上述民族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5分投檔;父母一方為漢族等其他民族、另一方為上述11個民族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回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5)報考民語言類招生計劃的漢族或其他民族(已享受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或單列類招生計劃照顧加分政策的11個民族除外)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6)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州、阿克蘇地區)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中,對上述第(4)條所列11個民族之外的其他各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5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報考普通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致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普通高校,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3.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按照《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5.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核、確認、簽字并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后,須填寫《加分考生匯總登記表》,并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無效。所有加分一律計入高考總成績。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高考總成績。

  56.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7.考生自愿填報有關高校對口援疆扶貧計劃和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愿并按有關政策被錄取,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相關地州、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58.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繼續執行“先統招、后定向”的投檔原則。在同一志愿(組)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志愿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愿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且不低于相應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第一志愿(組)統招計劃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于相應批次的投檔控制分數線。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見面向社會征集志愿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9.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校、相關地州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6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并由省級招辦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后的計劃數、考生志愿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來源計劃,須在生源所在地公開征集志愿錄取。

  61.被預科計劃錄取的學生,應該按照招生學校相關專業要求完成預科階段學習,預科學習時間及學習地點由招生學校確定。學生預科學習期滿并經考核合格后,轉入招生學校安排的本、專科專業學習。

  6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新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送被錄取考生。

  63.錄取期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和區屬高校應分別設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64.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錄取結果。

  65.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新疆招生網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我區考生名單,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內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6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 “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67.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并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68.所有高校的各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

  6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信息公開公示

  70.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7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72.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自治區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公示我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等名單。

  7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招生管理職責

  74.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高校招生及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民語言類招生計劃有關考試科目統考試題的命譯工作和試題、答題卡的印制工作;負責本轄區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生等自治區統一考試,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3)匯總高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來疆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75.各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兼任。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各地(州、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本轄區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統考等自治區統一考試,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3)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4)負責具體組織考生報名及資格審核、考場編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及其他有關工作;

  (5)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6)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7)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8)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9)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相關考試招生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76.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2)根據國家、自治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二、招生經費

  77.各地、州、市招生經費,應在各地教育支出中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7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79.對參與命譯題、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0.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自治區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1—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將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1.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或者自治區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四、附則

  82.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和自治區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8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84.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