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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綜合評價招生試點通知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山東省開展普通本科高校綜合評價招生試點的意見》(教學廳函〔2016〕36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8〕1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9〕1號)要求,為做好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綜合評價招生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高校

  2019年確定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青島大學、山東師范大學、山東科技大學、青島科技大學、山東財經大學、浙江大學10所本科高校開展綜合評價招生試點。

  二、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試點高校確定綜合評價招生專業要綜合考慮專業優勢、師資力量、發展目標等各項因素,原則上安排在特色明顯、優勢突出的專業。

  綜合評價招生計劃從試點高校在山東省的統招計劃中安排,且不能超過在山東省統招計劃的20%。未完成的綜合評價招生計劃可轉入當年學校統招計劃招生。

  三、考生報名和資格審核

  已經通過山東省當年夏季高考報名并符合試點高校具體報考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綜合評價招生。考生須按照要求分別參加我省夏季高考統一報名和試點高校綜合評價招生報名

  試點高校要在綜合評價招生報名前公布本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考生報考條件,明確網上報名時間、報名辦法、報考要求、錄取程序、錄取標準等。報考要求應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設置前置條件,要將學生社區服務、社會實踐經歷、研究型學習情況和自主選修學分學習情況等作為綜合素質材料初審的重要內容和進入面試的必要條件。考生可根據本人情況和高校要求自主報考,如實提供相關報考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考生,由高校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綜合評價招生相應資格,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高考相應資格。考生報名時須填寫承諾書,承諾對所提交報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材料,自愿承擔文件規定的所有責任。

  綜合評價招生報名工作應于5月21日前完成。報名工作結束后,試點高校將考生報名信息(含考生姓名、學號、考生號、身份證號、高中學校名稱)發送我廳。我廳根據報名信息向學校反饋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選修學分、基礎素養評價、綜合實踐活動等內容。試點高校要組織相關學科專家認真審核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及我廳反饋內容,確定通過初審參加學校考核的入圍人員名單。試點高校在確定入圍考生名單時,要嚴格按照公布的辦法執行。同等條件下,要向農村貧困家庭、建檔立卡家庭學生適當傾斜。

  試點高校要在規定時間內,在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公開平臺公示通過初審入圍學校考核的考生名單。

  四、學校考核

  通過初審的考生有資格參加試點高校組織的考核。學校考核方式包括對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測試或面試。

  (一)認真組織考生高中階段綜合素質的評價工作。試點高校要遵循人才培養規律,在統籌考慮城鄉差異和不同群體學生特點的基礎上,研究制訂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及使用辦法,組織有關專家、教師等專業人員按照相關辦法要求,對考生的高中階段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進行研究分析,采取集體評議等方式對考生綜合素質情況做出客觀評價。

  (二)規范考生素質測試或面試。試點高校根據國家教育考試工作要求實施素質測試或面試工作。要按照培養目標和專業能力的要求,確定本校素質測試或面試的內容、標準、形式和辦法;要遴選校內外政治素質好、遵紀守法、認真負責的專業人員,參加測試或面試的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命題、評卷嚴格實施保密制度,所有涉密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明確試題命制、印刷、運送、使用、評閱和保管各環節保密責任,試題命制采用封閉入圍形式;要建立相關人員專家師資庫,并根據各環節工作需要隨機抽取形成專家組,每個專家組須由5人以上組成,其中,在面試考核中,若設兩輪以上測試環節,每個面試考核專家組須由3人以上組成;專家組產生和實施過程須由紀檢部門人員現場監督,并全程錄音、錄像。素質測試或面試要嚴格實行回避制度。探索在素質測試環節,由試點高校組織體育測試,體育測試成績作為考生入圍的重要參考。

  學校素質測試或面試工作應安排在高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試點高校不得將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測評結果與招生工作掛鉤。高校招生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不得參與社會機構和公司組織的相關活動,不得要求考生參加社會機構和公司組織的測評活動,不得將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測評結果與招生工作掛鉤,切實維護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

  (三)嚴格確定入圍考生。試點高校要根據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測試或面試成績,按照不超過招生計劃1:5的比例確定入圍學生名單。各試點高校要將入圍學生名單在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公示,同時在試點高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入圍考生,要及時通知考生本人,并于6月29日前將入圍考生名單(含考生號、身份證號、姓名、高校考核成績等)和數據庫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備案。

  五、志愿填報及錄取

  本科高校綜合評價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進行。高考成績公布后,入圍考生應在本科提前批次填報綜合評價招生試點高校志愿,若同時獲得多所高校入圍資格,只能選擇一所高校填報。不填報或填報未入圍綜合評價招生試點高校志愿,視為放棄該項招生資格,但不影響其他志愿錄取。填報專業志愿須在該項招生公示的專業中選擇,否則視為無效。

  考生綜合成績由試點高校依據高考成績、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高校考核成績(含綜合素質評價成績),按一定比例計算形成。其中,高考成績在其中占比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兩項在其中的占比由試點高校自行確定。上述三項成績在綜合成績中的占比,試點高校須在招生章程中注明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試點高校入圍考生名單、考生志愿及該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分試點高校一次性全部投檔,由試點高校根據相關招生計劃及考生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確定預錄取名單,并按規定程序辦理錄取手續。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高考成績由試點高校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我省首次劃定的本科普通批錄取控制分數線。

  各試點高校要將錄取名單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公示,同時在錄取高校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考生號、所在中學(或單位)、綜合成績、高考成績、測試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擬錄取高校及專業等。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要匯總各校錄取名單,并在有關網站進行公示。

  綜合評價招生已錄取的學生,其他院校不再錄取,各試點高校要將此規定明確告知考生,并由考生簽字確認知曉此規定。

  六、招生章程

  試點高校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要求,認真研究制定綜合評價招生章程,內容包括招生專業、分專業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學校測試或面試辦法、志愿填報、綜合成績構成、錄取辦法、收費標準、咨詢方式、監督舉報辦法以及其它應周知學生的事項等。其中,收費標準要嚴格按照《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高校組織的小語種等招生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95號)執行。

  七、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校要高度重視綜合評價招生試點工作,加強對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領導,強化組織保障,切實做好試點各項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綜合評價招生工作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職責,規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確保綜合評價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實施。要強化綜合評價招生報名、測試、錄取的過程管理,嚴格執行考試招生錄取程序,確保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試點高校在綜合評價招生錄取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改革方向,在確保公平的基礎上,加強對學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等方面考核,加強對教師師德師風考核教育,完善評價體系,選拔和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有關中學不得允許社會機構和公司到學校開展高校招生有關活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學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教基一〔2009〕7號)和《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意見》(教基二〔2014〕11號)要求,完善學校和教師的日常管理,規范開展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中學校長、有關教師不得參與社會機構和公司組織的相關活動,不得組織或動員學生參加社會機構和公司開展的與高校招生相關的測評及培訓活動,切實維護中學良好教學秩序。

  八、實施“陽光招生”,強化監督管理

  試點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試點高校要將實施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貫穿于綜合評價招生考試的全過程,嚴格落實教育部“十公開”規定。建立和完善招生、紀檢、專家等集體決策和相互監督的招生工作機制,重點強化對考生資格審核、測試過程、錄取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程序公開、結果公正。嚴禁高校及其內設學院(系、部等)、教職工組織或參與綜合評價招生考前輔導和應試培訓。要認真執行招生回避制度,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系、指導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須在考前主動報告并申請回避。

  各市教育(教體)局要加強監管,指導高中學校全面、規范形成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嚴禁高中學校為考生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對在綜合評價招生中徇私舞弊或協助考生弄虛作假的學校、單位和個人,由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各試點高校要維護招生秩序,嚴禁在綜合評價招生錄取中以不正當方式爭搶生源;各有關單位要暢通綜合評價招生的申訴、信訪渠道,及時回應處理考生質疑和問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參與試點工作,加強過程監督。對違規違紀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市教育(教體)局要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縣(市、區)教育(教體)局和普通高中學校,并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